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婚
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_令人出乎意外

◎文/张静图/本刊资料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令人出乎意外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安定,所以,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新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提到了一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其中一部分是以前史料中未曾有过的。
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
从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国很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在法律中,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必须到官府登记,经官府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秦律首先对成婚年龄做了规定。
秦时男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五寸,这时要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可以结婚了。
女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二寸,女子成人“许嫁”。
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就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
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
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
出土的秦简中明确规定,到官府登记了,婚姻才算数儿。
秦朝还编了《法律答问》教育百姓:“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妻子处于夫权统治之下,夫妻间要相互忠诚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妻子处于夫权统治之下。
秦的法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
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
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
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
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归丈夫所有。
但秦的法律也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答问》中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历史上一大特色。
在秦朝,婚姻制度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结婚、离婚和妇女地位。
在这
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秦朝的婚姻制度。
首先,从结婚制度来看,秦朝的婚姻制度非常严格,结婚必须经过家
长的同意,而且必须进行婚姻仪式。
当时,婚礼通常在男方家里举行,一般进行三个步骤:定亲、送嫁妆和迎娶。
定亲是指男女父母商议决
定两人成亲,送嫁妆是指女方家庭将一定的财产和物品送给男方家庭,迎娶则是指男方亲戚朋友出门迎接新娘,将新娘接回男方家。
这种婚
姻制度,对于人们的婚姻自由是一种限制,但是对于维护家族的利益
却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秦朝的离婚制度也是十分严格的。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
离婚,例如家暴、犯罪等。
女方离婚的话,必须归还嫁妆和抚养子女,而男方离婚的话则必须赔偿女方家庭相应的财产和物品。
这也是为了
维护家族利益的一种制度。
最后,从妇女地位来看,秦朝的妇女地位相对低下。
妇女没有自主权,不仅需要听从自己的父母和夫家的命令,而且还需要服从儿子和妻多
的命令。
妇女的地位比较低下,不能直接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
不能像男人一样担当社会的重要角色。
总的来说,秦朝的婚姻制度严格,对于妇女的权利限制较大,但是对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现在的婚姻制度和秦朝的婚姻制度相比有了很大改变,但是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努力为新时代的婚姻制度的改进而努力。
秦朝婚姻流程

秦朝婚姻流程包括提亲、谈婚、订礼、过门、席帏。
提亲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提亲,谈婚是男女双方开始谈婚,了解彼此的喜好、个性、习惯等,订礼是男方的家族会派遣一位代表,前往女方家族订礼,过门是男方派遣花轿前往女方家中接新娘,席帏是过门后,女方开始在男方家中住宿,并参加男方家庭的家庭聚餐。
此外,秦朝还有秦式婚礼,是遵照秦代婚礼礼仪制度举行的婚礼,婚礼以古代"六礼"为依据,新人均穿着秦式黑红相间的婚服,流程包括新人互揖行礼、新妇却扇、行沃盥礼、同牢礼、合卺礼、解缨结发礼等。
秦始皇关于婚姻的律法

秦始皇关于婚姻的律法一、背景介绍1.1 秦始皇的统一中国秦始皇,即嬴政,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全国的皇帝,也是秦朝的开国皇帝。
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等。
此外,他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之一便是关于婚姻的律法。
1.2 婚姻在秦始皇时代的地位在秦始皇时代,婚姻制度对于社会秩序和家族传承至关重要。
秦始皇对婚姻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族纪律。
这些规定涉及婚姻关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二、关于婚姻的律法细则2.1 一夫一妻制在秦始皇的律法中,重视一夫一妻制,明确规定每个人只能同时拥有一个合法的配偶。
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家族纪律和社会稳定。
任何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2.2 婚姻的成立秦始皇的律法对于婚姻的成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律法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应满20岁,女子应满16岁。
另一方面,律法还规定了成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律师见证、家族同意等。
2.3 婚姻的解除秦始皇的律法对于婚姻的解除也做出了规定。
律法规定,婚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除:一方死亡、离婚、重婚等。
对于离婚的情况,律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条件,违反该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4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秦始皇的律法还规定了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律法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扶持、忠诚,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婚姻中的义务。
另外,律法还规定了婚姻财产的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
三、秦始皇婚姻律法的影响3.1 对家族秩序的维护秦始皇的婚姻律法对于维护家族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律法迫使人们遵守婚姻制度,防止了重婚、乱婚等现象的发生,有助于家族传承和家庭稳定。
3.2 对社会稳定的促进秦始皇的婚姻律法对于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律法的实施促进了一夫一妻制的普及,降低了婚姻纠纷和家庭冲突的发生。
同时,律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了离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立后 更做 了全 面的 扩充 和修改 , 以至 完备 周密 到可 以实 现 “ 皆 事 决与法 ” 的地 步 。它 的法律 制度 对于 后来 的汉 代 , 代 以至两 千 唐
年 的封 建 法制 都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二、 妻双方 的权 利 义务 夫
在中 国的封 建社 会里 , 一直 存在 着 男尊女 卑 , 妻处 于夫 权统
简》 一书 , 为研 究秦代 法制 第一次 提供 了实证材 料 , 使人 惊喜 的 这 样 的记载 的 。而从 出土 的秦 简 中表 明, 尤 结婚 只有 到官 府登记 ,
是大部 分秦简 是秦代 法律 和公文 , 我们现 在整 理 的大部分 有关 秦
朝的法 律 资料 都是 从中而 来 的。
肤体 , 问夫何 论 ?当耐 。 就 是说 , 凶悍 , 夫』 以责 ” 妻 其 J u 个 行 为概念 。 因, 就也 ” “ 以昏时而 来 , “ ,婿 则妻 因之 而 去也 ” 故 若 折肢 指 , , “ 日昏 , 日 因” 《 婿 妻 。 礼记 ・昏仪》 :婚 礼者 , 合二 姓之 好 , 说 “ 将 上
词, 为: 原 “昏因” 昏 , 是一 个 时间概 念 , , 本 约指 “ 日入后 两刻 半 ” ,
且 畀夫 ?畀 夫 。 ( ) ” 2 秦律 保 护妻 子 的人身 不受 丈夫 侵犯 夫殴 丈
由于“ 娶妻 之礼 , 昏为期” 即婚 礼须在 昏时举 行 , 以 , 昏遂变 成 了一 打 妻子 属违 法行 为 。 法律 答 问》 载: 妻 悍 , 《 中 “ 夫殴 治之 , ’ 耳, 决其
其 形成 的原 因。
关键 词
婚姻
பைடு நூலகம்秦朝
法律
中图分 类号 : 99 D 2
秦朝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秦朝,婚姻制度逐渐从族姻制向官制转变,同时也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影响。
秦朝实行了官婚制度,即官府通过严格的官方程序,安排婚姻关系。
这种婚姻制度完全取代了原来的部落姻亲制度,官府的权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官婚制度还规定了男女的年龄限制,男子必须年满20岁,女子必须年满15岁,才能结婚。
此外,秦朝还规定了婚姻禁忌,禁止近亲结婚,同时也禁止通婚,即同姓不得通婚。
对于违反婚姻禁忌的行为,秦朝实行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秦朝的离婚制度也比较宽松,离婚可以由双方协议、男方单方面提出或由法官裁决实现。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也有明确的规定,男方要赔偿婚妻一定的财产。
总的来说,秦朝婚姻制度比较严格,但也相对于以前的制度更为公正和法制化。
这也为后来的婚姻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 1 -。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的婚姻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为了深入了解秦朝的婚姻制度,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秦朝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
在秦朝社会中,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有着决定性的权利。
他们往往会根据子女的身份、家世以及双方家庭的利益考虑,安排适龄的子女进行婚姻。
媒妁之言则是指通过媒人来撮合双方,促进婚姻的成立。
这一制度使得婚姻多数是合乎家庭利益的安排,而非个人的自由选择。
其次,在秦朝,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的稳定,防止平民通过婚姻与贵族混杂,影响社会秩序。
因此,贵族之间的婚姻往往依靠政治利益进行安排。
贵族家庭通过婚姻结盟,以扩大家族的影响力和财富积累。
另外,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婚姻中的女性在秦朝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尽管婚姻是由父母决定,但女性一旦成为妻子,她们就能够在家庭中担任重要的角色。
她们可以管理家务、抚养子女,并参与家族事务的决策。
此外,如果丈夫去世,妻子还有可能成为家族的继承人。
这一特点使得秦朝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地位和权益。
此外,在秦朝,婚姻的解除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婚姻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或丈夫的负债等方式实现。
婚姻解除后,女性有可能重新嫁给新的丈夫,但这需要得到男方家庭的同意。
如果女性没有再嫁的机会,她们往往会回到自己的娘家,依靠亲友的帮助生活。
对于二婚的女性来说,她们在选择婚姻对象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秦朝的婚姻制度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注重家族利益和社会等级的维护。
然而,女性在婚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够在家庭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婚姻的解除在秦朝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对于女性来说,婚姻的解除有时也意味着自由选择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了解秦朝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社会的风貌和人们的生活状况。
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始皇画像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仅传二世,于公元前207年灭亡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
关于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在目前发现的秦律里没有规定,
从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可以发现有个情况:关于婚姻制度:
1,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女子为自由人,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该认定为隶臣(官府奴隶);
2,不得与他人的逃亡的妻子结婚;
3,歧视赘婿。
关于家庭与继承制度:
1,“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2,“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3,“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贫家子壮则入赘”(《汉书》);
4,兄弟都有继承权。
(因为要分户,儿子们就必须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作基础,并且只能从原家庭中获得,这就意味着分割财产)。
秦朝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制度和妇女地位都比西周有了较大进步。
探究秦朝婚姻法律制度
探究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
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
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
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
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
”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
因,“就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
《礼记·昏仪》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曾广荣]——(2010-3-5) / 已阅1848次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曾广荣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
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
”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
“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
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
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
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
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
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
“昏”又本作“昬”,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
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
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
“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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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
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
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
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己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己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
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
”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T “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
因,“就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
《礼记•昏仪》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可见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夫妻双方,而且是为祖,为家,为后世。
新出土的秦简提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从己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
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
“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
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
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
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
其次是耍经官府登记。
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
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
《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
(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
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
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
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
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
这就是《法律答问》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收。
”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
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
《法律答问》中载:“妻焊,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就是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3)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
《封诊式•奸》就是记载某士伍捉拿到一对白昼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认罪的案例。
(4)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
《法律答问》的“女子甲去夫亡”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获后,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
《法律答问》载“弃妻不书,赀二甲。
其弃妻当论不当?赀二甲。
”可见,弃妻不向官府登记,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
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
因为,“有子而嫁,背死不贞。
”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从而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
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
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
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
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丞相平者……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
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平为人长大美色。
人或谓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
‟伯闻之,遂其妇而弃之。
陈平之嫂仅仅因为说了一句“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的话,对其好吃懒做的行为表示不满。
就被陈平的哥哥给休了,可见秦时丈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十分充分的。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不同的。
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痕迹。
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第一,众所周知,汉中期以后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区别的是,秦朝是通过商鞅两次变法而发展壮大的,是以法家思想来治国的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
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人人亲其亲,长起长,而天下平。
”法家则与之不同,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伦理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
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显然少了儒家仁义思想的影响,是较为单纯的法制。
正因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来,其暴力的性质就显得更加赤裸裸。
第二,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的祖先处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间,“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是一个以畜牧为主的部落,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原地区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时期,秦还一直过着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齐鲁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国家,它并没有传统的束缚,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响。
秦律中关于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观点。
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中国法律向来是重刑轻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残酷,婚姻制度离政治的距离更远一些,这样,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点血腥,而多了一点原始“民主”。
虽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
法家主张“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张“尊主卑臣”,甚至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
尽管法家经常在理论上抨击儒家的家族伦理道德,其实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
法家思想作为战国时期的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
《说苑•正谏》中记载有这样一件事。
秦始皇在剪除鏐毐势力之后,迁太后于貧阳宫,并下令国中:“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
”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丧命。
齐客茅焦继续进谏:“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 囊扑二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莨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
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
”茅焦完全以伦理道德的说教进谏,秦王政竟为之所动,“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
”另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浃,男女挈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以上内容作为秦始皇的功德而记入石刻,说明秦始皇很重视家族伦常的维护与社会风俗的改造。
当然,秦朝妇女的地位相对后世略高一些,和我们现在说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
其实在婚姻制度和礼仪教化方面,秦同齐鲁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
特别是在基本的婚姻制度方面,因为家庭和私有财产的存在和发展,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和补之以一夫多妻制,秦和齐鲁都是大同小异,而不会有本质的区别。
尽管如此,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
我们从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不止是秦朝的法律和公文,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更多的了解了我们的祖先,更多的了解了秦朝社会。
注释: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第505页,第15 页.黄中叶.秦国法制建设.辽沈书社.1991年版.第224页.史记•秦始皇本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大戴礼命•本命.乔伟.秦汉律研究.吉,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1981年4月第49页孟孑逆米丨4马產:^■波皇本秦纪汉法第T页会.—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