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2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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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检查标准20180702修改

防突检查标准201807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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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 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6、28、37、39、40、 41、42、69、62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2条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269、270、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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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7条
防突检查标准
序号 项目 规定 标准 突出事 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 故应急 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 预案 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机构人 员队伍 防突措 施计划 防突措 施贯彻 措施变 更 人员配 备 防突总 结 检查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施工前必须组织学习 防突措施施工记录,变更防突措施的要求。 检查瓦检工、防突预警员记录 每年编制防突工作总结 技术负责人编制、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突措施贯彻学习记录完整 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 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放炮员 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7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8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9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1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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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
需要制定专项措施的情况:1.工作面初末采期间;2.工作面揭露或探明构 造;3.工作面每次瓦斯超限;4.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5.工作面达到集团公 司规定瓦斯报警断电浓度;6.工作面走向岩石低位抽采巷塌透或不畅;7.采 煤机喷雾水量、水压不足,不能覆盖滚筒;8.其它通风抽采的现场隐患。9、 出现以下情况,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组织或现场勘查,并制定防灭火 措施制 专项措施。a.工作面出现构造,日推进小于1米时;b.工作面末采及拆除期 定 间;c.工作面测点CO浓度达50PPm以上,且呈上升趋势,以及非气候原因工作 面异常升温。出现以下情况,矿通风区长(通风区分管副区长)组织或现场 勘查,并制定安全技术管理措施。a.工作面出现高冒区;b.工作面测点CO浓 度在50PPm以下的超限;c.工作面采完封闭。10、制定执行工作面自然发火预 测预报制度。11、巷道封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及通风系统调改、突出煤 层揭煤。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区域验证及效果检验制度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区域验证及效果检验制度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区域验证及效果检验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加强和规范对采掘工作面防突、消突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集团公司“四标一规”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防突管理部负责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

防突员配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突员必须接受专门机构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条无突出危险区域内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连续区域预测验证;突出危险区域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钻场等零星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效果检验,否则不得施工;停掘停采工作面(超过24小时)复工前必须重新进行预测(或效验),不经预测(或效验)擅自进行施工的或采掘工作面预测(效验)超标判定为突出危险性工作面在没有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消除突出危险前强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并由防突管理部组织分析。

第三条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必须首先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然后对区域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条任何区域任何采掘工作面(包括扩修作业地点)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无记录或记录不详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30元。

第六条预测(效验)测试操作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定及防突措施要求。

否则,对防突员罚款20元。

第七条预测(效验)打钻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防突员现场指导,由瓦检工和安检员监督,预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当班防突员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采掘施工进度,结合防突措施有关规定,与防突管理部搞好正常的预测业务联系,若不需要预测而随意要求预测,或现场未配备钻杆、钻头,造成无法正常进行预测,或因施工进度控制不清,随意临时要求预测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对值班队长罚款20元。

区域验证技术标准(探究)

区域验证技术标准(探究)

区域验证技术标准(探究)1范围本标准基于自身公司经历及行业有关标准总结归纳,标准规定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区域验证方法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 基本要求3.1 区域验证应在经过区域预测或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判定的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3.2 在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 b)工作面每推进10~50m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应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 c)在构造破坏带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d)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4 区域测定技术4.1 石门揭煤工作面4.1.1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区域验证,应采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

4.1.2 综合指标法验证技术 4.1.2.1 采用综合指标法验证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分别测定以下单项指标: 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进入煤层后,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相对较软分层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值,取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的f 值作为揭煤区域煤的坚固性系数f 值;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

4.1.2.2 综合指标D 、K 可根据各单项指标值计算得到,计算公式为:)74.03-f 0.0075H D -⨯⎪⎭⎫ ⎝⎛=P ( (1)f ÷P ⊿=K (2)式中:D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D 综合指标; K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K 综合指标; H ——煤层埋藏深度,m ;P ——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 ΔP ——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 ——软分层煤的坚固系数。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附件13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以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石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开拓工程首次揭穿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时,在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防突专项设计是该区域煤层区域防突的原则、方法与要求,指导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煤矿相关单位管技人员依据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防突设计与区域防突措施,指导现场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制定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五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下列目录内容编制:第一章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第一节采区范围与地质第二节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第三节开拓前预测情况与结果第二章采区(水平)生产布局第一节开拓方式与巷道布置第二节煤层开采顺序与采掘作业方法第三章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避灾与安全防护系统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第二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石门揭煤1.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措施2.石门揭开非突出区域煤层措施第五章防突工程计划及设备、器材明细表第六条防突专项设计相关章节内容按下列要求说明:1.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必须简要说明采区范围、回采起止标高和区内断层、火成岩侵蚀情况,列表说明可采煤层性质、厚度、倾角、硬度、层间距和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参数,简要说明开拓前预测依据及矿井以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2.采区(水平)生产布局中巷道布置叙述到首采工作面;3.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叙述范围与本条第2款同;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必须明确预测方法、参数指标和测点数量与布置,并附测点布置平面示意图;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明确方法、钻孔布置原则和控制范围,并用平、剖面图示说明;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参数指标与钻孔布置原则;区域验证要求同上;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要求与本条4款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说明个人防护及现场防护措施与设施;6.石门揭煤区域及局部措施都必须明确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明确测压钻孔布置原则,明确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和相应钻孔布置原则,用平、剖面图示说明采取防突措施的方法、钻孔布置原则与控制范围,简述安全防护与组织管理措施;7.防突工程计划列至首采工作面。

煤矿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和措施效果检验方法

煤矿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和措施效果检验方法

焦硐煤矿区域防突措施设计编制单位:防突部编制人:胡大红二0一二年度目录第一章概况 (1)一、巷道基本情况 (1)二、防突设计的依据 (3)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第一节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 (4)一、巷帮钻场顺层抽放钻孔设计 (4)二、工作面顺层钻孔设计 (7)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2)一、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 (12)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布置及检验 (12)第三节区域验证 (13)一、验证方法 (13)二、验证要求 (13)第三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3)第一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13)一、工作面浅孔超前抽放设计 (14)二、全岩掘进防突措施 (18)三、注水卸压措施 (19)四、水力压裂措施 (20)五、巷帮钻场掘进防突措施 (21)第二节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效果检验 (22)一、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效果检验临界值 (22)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2)三、钻场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效果检验 (24)第三节安全防护措施 (25)一、独立通风系统 (25)二、防突风门 (25)三、远距离爆破 (26)四、压风自救系统 (26)五、个体防护 (27)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 (28)一、抽放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8)二、注水安全技术措施 (29)三、水力压裂安全技术措施 (31)四、监测监控 (33)五、机电防爆管理: (33)六、综合防尘 (34)七、避灾路线 (34)八、其它 (34)第五章组织管理措施 (36)第六章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 (37)附图第一章概况一、矿井基本情况焦硐煤矿属于整合矿井,由原原焦硐煤矿、光华煤矿于2007年5月整合形成,属私营小型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t/a。

焦硐煤矿位于纳雍县城北西方向,属纳雍县化作乡所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5′45″—105°36′45″,北纬26°54′45″—26°55′4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参数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参数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参数规定一预抽效果评估方法及管理办法一、掘进条带预抽每50m、回采本层预抽、穿层网格预抽每IOOnI设置测流、放水和调节装置,石门、掘进磕头的局部预抽在汇流管附近的抽放支管上设置测流和调节装置。

二、干支管及卸压钻场、防突预抽地点每周测定一次负压、浓度、流量等参数;其余地点每旬测定1次;单孔每月巡回检查1次;掘进磕头的局部预抽,至少每3天测定一次负压、浓度、流量等参数。

根据测定结果,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Q三、石门揭煤预抽、掘进条带预抽、穿层网格预抽、回采本层预抽达到有效指标后,在编制防突措施的同时,要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措施附件。

掘进磕头预抽达到有效指标后,必须每次进行预抽评估,评估报告由矿总工审定后,采取工作面检验等局部防突措施施工。

四、严格预抽效果评估,提高预抽效果。

(一)石门、掘进磕头的局部预抽效果评估Q1、施工钻孔排放瓦斯量,要利用回风瓦斯监测和风量进行计算。

2、在预抽期间,按时测定钻场抽放参数(包括抽放负压、大气压、浓度、速压或压差),计算出抽放流量,并利用矿井总抽放量对抽放流量进行平差。

3、施工抽放孔时石门选择9个、掘进磕头选择3个钻孔测定突出危险指标,作为分析判断预抽效果的指标之一Q(二)掘进条带、穿层网格预抽效果评估1、预抽期间,按时测定抽放参数(包括大气压、抽放负压、浓度、速压或压差),计算抽放流量,并利用矿井总抽放量对抽放流量进行平差。

2、施工条带抽放孔时应选择10%以上的钻孔测定突出危险指标,作为分析判断预抽效果的指标之一Q(三)回采本层预抽效果评估1、施工钻孔排放瓦斯量,要利用回风瓦斯监测和风量进行计算。

2、按时测定抽放参数(包括大气压、抽放负压、浓度、速压或压差),计算抽放流量,并利用矿井总抽放量对抽放流量进行平差Q3、施工抽放孔时应选择20%的钻孔测定突出危险指标,作为分析判断预抽效果的指标之一。

(四)关于评估报告的内容1、分析工作面瓦斯地质情况、突出危险情况。

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

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

《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编写提纲一、检验依据: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 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煤矿安全规定》(2012 年版);3、《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4、《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6、《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7、《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AQ1066-2008);8、《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MT/T 1037-2007);9、《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1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6);12、矿井相关资料。

二、工作面概况1、工作面位置、开采标高及周围开采情况2、地质构造情况3、煤层特征情况及顶底板岩性4、工作面开采参数三、工作面开采参数及临近煤层开采情况:1、工作面与地表关系2、保护层开采及煤柱留设情况3、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情况四、工作面防突措施实施情况1、开采保护层1)保护层开采范围2)保护层对被保护层的保护范围(有计算过程)2、区域煤层瓦斯预抽1)抽采系统简介2)工作面煤层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实施情况:钻探设备、孔径、封孔材料、封孔深度,注浆设备;钻孔控制范围、钻孔进尺参数表、钻孔布置图;①未保护区域抽采情况②已保护区域抽采情况附:《工作面保护范围或抽采钻孔布置图》附表:《工作面瓦斯抽采量统计表》五、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1、检验单元划分2、开采保护层单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测定:检验点布置、测压钻孔施工、封孔、压力观测等规定2)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检验点布置、取煤样钻孔施工、取煤样、井下和地面检测等规定3、预抽煤层瓦斯单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煤层原始瓦斯参数计算2)检验单元煤层储量3)检验单元残余瓦斯含量计算4、区域预抽瓦斯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测定:检验点布置、测压钻孔施工、封孔、压力观测等规定2)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检验点布置、取煤样钻孔施工、取煤样、井下和地面检测等规定5、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单元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6、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单元突出危险性检验综合指标六、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论: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证要求附:1)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参数测定表:2)瓦斯抽采量统计表。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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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内容、检验指标以及指标测定方法、检验钻孔布孔要求、检验评判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66-2008 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MT/T 1037-2007 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AQ/T 1047-2007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安监总煤装【20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穿层钻孔条带预抽在顶板或底板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内布置巷道,巷道与待掘的煤巷走向一致,从此巷道向待掘煤巷区域施工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待掘煤巷条带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2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在煤巷掘工作面向前方施工数个不同水平方位角度的长钻孔对煤层进行瓦斯抽采(钻孔的长度大于60m,控制两帮区域每侧不小于20m的范围),从而实现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和两侧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3 顺层钻孔区段预抽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下一个相邻准备工作面及其配套顺槽巷道(含巷道轮廓线外至少20m)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区段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4 顺层钻孔回采区域预抽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工作面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回采区域煤体消除煤层。

3.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针对突出煤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对所采取防突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防突措施是否有效。

3.6 残余瓦斯含量、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单位m3/t。

3.7 残余瓦斯压力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单位Mpa。

4 检验内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B 测定各检验指标,整理、分析测定情况及数据结果;C 收集、观察、记录在检验区域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孔等其它突出预兆;D 检验报告单(见附录A)。

5 检验指标与指标测定方法5.1 检验指标5.1.1 残余瓦斯含量对预抽的区段煤层、煤巷条带煤层、回采区域煤层、以及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的评价单元进行瓦斯区域预抽措施评价时,应首先采用瓦斯抽排量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作为检验指标,当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已经小于8m3/t时,再进行井下实测残余瓦斯含量。

注:采用瓦斯抽排量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方法参见附录B。

5.1.2 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除可采用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外,还应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5.1.3 残余瓦斯压力各预抽区域的效果检验指标易采用井下实测的残余瓦斯压力指标。

5.2 指标测定方法5.2.1 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方法应采用瓦斯含量测定装置进行井下实测。

瓦斯含量测定装置进行井下实测时应符合AQ 1066-2008中对瓦斯含量指标测定方法的规定。

5.2.2 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的测定应采用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进行井下实测。

5.2.3 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的测定应为井下直接测定方法,测定方法应符合AQ/T 1047-2007中对瓦斯压力测定的相关规定。

6 检验指标临界值残余瓦斯含量、钻屑瓦斯解吸K1值、残余瓦斯压力作为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时,判定预抽区域是否效果达标所依据的临界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及范围7.1 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检验钻孔布孔要求7.1.1 一般要求7.1.1.1 同一评价单元内,各含量检验点在煤层中的距离应不小于5m,小于5m时检验点数量按1个点计算。

7.1.1.2 设计、施工的检验点位置应靠近瓦斯地质图或相关资料提供的原始瓦斯含量相对较高区域。

7.1.1.3 各检验点应布置于所在区域钻孔密度较小、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

7.1.1.4 检验点应远离检验点周围的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并不小于0.5m。

7.1.1.5 检验点应避开采掘巷道的自然瓦斯排放带。

7.1.1.6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至少增加1个检验点。

7.1.1.7 在区域预测期间的指标超标孔和出现过顶钻、喷孔等异常现象的预抽钻孔周围300mm范围内增加效果检验孔。

7.1.1.8 检验孔深度应当等于或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

7.1.1.9 施工检验孔与工作面其他钻孔打穿时,检验孔为无效孔,应在300mm范围内补充施工检验孔。

7.1.1.10 检验点实际位置应标注在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7.1.2 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布孔要求对以穿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5个检验点,分别位于预抽区域内煤层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7.12.3 煤巷条带布孔要求7.1.3.1 对以顺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煤巷条带区域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内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7.1.3.2 对以穿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煤巷条带区域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内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7.1.3.3 布置于巷道轮廓线外的检验点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的10~20m。

7.1.3.4 每个煤巷条带检验区域至少布置3个检验点。

7.1.4 回采工作面7.1.4.1 对以顺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先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回采工作面检验区域划分评价单元。

7.1.4.2 对地质构造简单的评价单元进行检验时,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点。

7.1.4.3 对地质构造内有隐伏性的笑段层、软分层、夹矸、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复杂的评价单元进行检验时,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m 至少布置2个检验点。

7.1.4.4 对回采工作面长度小于120m的区域进行检验时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m~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7.1.4.5 在工作面推进方向上,检验点距采煤工作面煤壁、顺槽煤壁应小于20m。

7.1.4.5 回采工作面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测试钻孔及检验点布置。

7.1.5 区段对以顺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区段进行检验时,检验点布置方式可参见7.1.4.7.2 测定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检验钻孔布孔要求7.2.1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检验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时,应由工作面向石门上部、中央、两侧至少布置5个检验钻孔,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值。

7.2.2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试钻孔应遵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布孔和效果检验。

8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评判8.1 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检验评判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的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点全部小于8m3/t或残余瓦斯压力全部小于0.74Mpa,且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小于0.5 (mL/g.min1/2—),并且未发生喷孔等动力现象异常情况时,防突措施效果有效,揭煤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该预抽区为突出危险区。

8.2 煤巷条带与区段预抽区域检验评判煤巷条带、煤层区段内的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点全部小于8m3/t或残余瓦斯压力全部小于0.74Mpa,并且未发生喷孔等动力现象异常情况时,防突措施效果有效,该预抽区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该预抽区为突出危险区。

8.3 回采工作面检验评判回采工作面的煤层经过预抽后,评价单元内各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点应全部小于8m3/t或残余瓦斯压力全部小于0.74Mpa,并且未发生喷孔等动力现象异常情况时,防突措施效果有效,该预抽区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该预抽区为突出危险区。

8.4 动力现象等异常情况检验评判、当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瓦斯异常涌出及其他动力现象时,除发生喷孔可直接判定为突出预兆外,对于其它现象首先应通过收集附近的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资料,了解和掌握附近预抽钻孔的施工情况,分析该点动力现象发生原因,判定其是否为突出预兆。

经判定为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防突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工作面通常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如下:-----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移动加剧,煤壁向外鼓出,掉渣,煤块迸出;-----破裂声,煤炮声、闷雷声;-----煤质干燥,光泽暗淡,层理紊乱;-----瓦斯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尘增多;-----气温降低;-----顶钻、夹钻等。

8.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无效范围判别在根据直接测定的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等指标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先以每个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临界值或有明显突出预兆的点为圆心画半径100m的圆,则所有落在园内的被检验区域全部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仍属于突出危险区,而只有没有落在任何一个圆内的区域可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有效。

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抽排瓦斯量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方法残余瓦斯含量根据抽排瓦斯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W C=(W0×G-Q)/G.....................(B.1)式中:W C——评价单元煤层残余瓦斯含量,m3/t;W0——煤层原始瓦斯含量,m3/t;Q——评价单元煤层抽排瓦斯量,m3;G——评价单元煤层储量,t。

评价单元煤层储量G的计算方法见下式:G=(L-H1-H2)×(l-h1-h2)×m×y.........................(A.2)式中:L——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l——评价单元煤层倾向长度,m;H1、H2—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h1、h2—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M——评价单元煤层厚度,m;r——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H1、H2、h1、h2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A.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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