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公告_行政公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4日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统筹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监察、审计、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
房屋公开招租通知公告

房屋公开招租通知公告房屋公开招租通知公告范文房屋拥有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将自己不用用到的房子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开招租公告,希望能帮到你们。
公开招租公告范文(一)一、招租房屋基本情况(一)此次招租房屋共分十五个区块向社会公开招租:1、XX公司所属1个区块:位于义乌影都;2、XX公司所属1个区块:位于国际商贸城客运中心1号楼(义乌港旁);3、XX公司所属13个区块:分别位于五叉路口、城中北路、机场路等地;(二)本次房屋具体的房屋名称、租赁用途、面积、租赁期限、租赁时间等情况详见《区块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其中面积数据仅作参考,以实地现状为准。
二、招租方式、竞租人、招租底价和竞租保证金(一)招租方式:采用现场公开竞价的方式。
(二)竞租人:本次公开招租房屋面向自xx年x月x日起至招租成交结果公告之日止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竞价结束后,由交易所向检察机关查询竞得人的行贿犯罪档案。
)(三)招租底价:房屋公开招租设第一年租金底价,第一年租金底价为现场竞价的起叫价。
(四)竞租保证金:1、竞租人时必须按规定交纳竞租保证金,并交纳报名费20元。
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X年X月X日16时。
竞租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帐、银行本票、现金等方式。
若以银行转帐或本票交纳保证金的,须注明款项用途(包括报名人、报名项目名称)。
竞租保证金的收款单位和银行帐户为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帐号:xxx)。
现金业务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
2、竞租人交纳某区块竞租保证金后,可参加该保证金数额内的区块房屋的竞价,不得参加保证金不足的区块房屋的竞价。
3、未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用于抵交履约保证金,抵交履约保证金后若有多余,则多余部分用于抵交租金。
房屋出租的通告范文

房屋出租的通告范文Model notice for housing rental( 通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284房屋出租的通告范文房屋出租的通告范文一本院拟将位于xx市xx区xx镇原xx法庭房屋,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招租房屋位于xx市xx区xx镇银xx大桥南端,现xx休闲文化广场西侧,原系xx法庭,占地2.97亩,办公审判楼建筑面积1188平方米,附房建筑面积245平方米。
二、承租人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招租约定1、本招租房屋按现状出租,租赁期二年;不能用于经营餐饮、汽车维修、洗车、化工等涉及污染大、噪音大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能用作危险物品的存储仓库。
2、招租底价为:年租金13万元起。
3、租金收取:采取先收后用原则,一年一次。
即合同签订后,在交付房屋前,必须交清下年度租费。
4、招租方式:公开招租,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现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竞租人须带参拍保证金。
竞租人在参拍当天须先交纳参拍保证金1万元给本院,才能参拍。
竞租成功者,在合同签订后,交纳租费时,参拍保证金予以抵冲。
若竞租成功者在签约后放弃租赁的,其参拍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本院。
6、竞租人在竞价成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超出期限未签约者视同放弃。
7、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为租期开始。
四、报名事项报名者需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企业单位竞租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租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报名的同时,提交初步的经营方案。
五、时间及地点1、报名时间:xxx2年8月20日至xxx2年8月26日。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房屋概况1. 房屋位置:本房屋位于我国某市中心地段,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
2. 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厨一卫。
3. 房屋结构:精装修,南北通透,采光充足。
4. 房屋设施:家具齐全,家电品牌,网络畅通。
二、租金及押金1. 租金:面议,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
2. 押金: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入住时一次性支付。
三、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年起租,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期限。
2. 续租: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租。
四、租赁要求1. 租客需为合法成年公民,有稳定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2. 租客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3. 租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4. 租客需保持房屋整洁,定期进行清洁。
五、物业管理1. 本房屋位于小区内,物业管理完善,收费标准合理。
2. 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六、入住手续1. 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2. 缴纳租金及押金:入住时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押金。
3. 办理入住手续: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4. 配合物业管理:入住后,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七、联系方式1. 联系人:张先生2. 联系电话:138xxxx56783. 电子邮箱:********************4. 微信:zhangsan123八、其他事项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欢迎有意者来电咨询。
2. 面谈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 面谈地点:房屋所在地4.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出租方所有。
敬请广大有意者相互转告,感谢关注!【房屋出租公告范文结束】注: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尊敬的各位朋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为了满足广大租户的需求,现将位于本市某区域的一套精装修房屋对外出租。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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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拟定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上下两代(拆迁地块限上下三代)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和子女与父母。
直系姻亲是指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他处无住房和另有住房的“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低收入购房、限价商品房、原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房、代建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等)及租住部队军产房、落实政策私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等。
此定义仅适用于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及核定同住人。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运营与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房源筹集与各项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审工作机制。
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2 承租方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2.2 房产面积2.3 房产用途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6. 维修与保养6.1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6.2 承租方的维修责任7. 保险7.1 承租方的保险责任8. 变更与解除合同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9. 违约责任9.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9.2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环境影响评估11.2 安全生产管理12. 附件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租赁合同草案13. 签字盖章13.1 出租方签字盖章13.2 承租方签字盖章14. 合同生效日期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1.1 名称:市区路号1.1.2 法定代表人:X1.1.3 联系电话:X1.2 承租方:1.2.1 名称:X公司1.2.2 法定代表人:X1.2.3 联系电话:X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市区路号2.2 房产面积:共计平方米2.3 房产用途:仅限于办公使用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4.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4.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 押金5.1 押金金额:人民币万元整5.2 押金退还条件:租赁期满,承租方按照约定退还房产,出租方在确认房产无损坏、无欠款的情况下,于租赁期满后X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押金(扣除相关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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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公告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还有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一般城市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公共租赁住房公告,供大家参考!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一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
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时间: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且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其他住房,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最低补偿等;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6、规定的其他条件。
1 / 12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4、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属于我市新就业人员,其父母在本市区域范围也无私有房产且无租住的公房;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523-876348xx查询网站:2 / 12xx市房产管理局年5月3日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告社区各住户:20xx年6月29日到20x年8月28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从20xx年10月15起将进行公示和入户调查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一类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我区城镇常住户口;(2)二类申报家庭户口性质不限且连续在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标准;具体细则可参考襄区住保办[20xx]002号《襄州区公共租凭住房分配管理细则》。
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初步核定以下住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见附表)。
公示期内如自己所申报信息有错漏应及时与社区或保障办联系核实,逾期不反应的即为认可公示信息。
对以上公示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现象欢迎举报。
请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联系电话: 07102823xxxx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年10月14日3 / 12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三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xx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20xx年9月26日至 20xx年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2.申请家庭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 4 / 12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3. 申请家庭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5 / 12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3. 申请家庭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6 / 12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1.租赁房源。
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
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xx〕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
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7 / 12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8 / 12(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9 / 12(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