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

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一、待岗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待岗制度是为了应对下岗职工的岗位调整、技能提升等情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适用范围:职工下岗、岗位调整、技能培训等情况。
二、待岗对象的确定1.职工下岗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种调整、企业结构调整、人员优化等。
2.被认定为下岗职工的条件:符合下岗职工的定义,且经过企业相关部门的审核确定。
三、待岗期限和补贴标准1.待岗期限:待岗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
2.待岗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原有工资和工龄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待岗期间按照标准支付待岗补贴。
四、待岗期间的义务和权益1.待岗期间的职工应遵守企业各项制度及规定,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
2.待岗职工享有接受企业安排的培训和学习的权益,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竞争力。
3.待岗期间职工需积极参加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完成企业安排的任务。
五、待岗期满的处理1.待岗期满后,企业将根据职工的技能、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安排适合的岗位。
2.待岗期满后,如职工不能胜任新岗位,企业将协助进行再就业或提供培训机会。
六、待岗期间的保障1.待岗期间,企业将继续为待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待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2.待岗期间,企业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待岗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并在其培训期间给予相应的培训津贴。
七、违反待岗制度的处罚1.对于违反待岗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于严重违反待岗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终止待岗职工的待岗资格。
八、其他1.待岗职工应积极主动地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2.待岗职工应积极主动地与企业沟通,了解自己待岗期间的权益和义务,配合企业的工作安排。
3.待岗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企业财产,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以上即为我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旨在确保待岗职工的权益,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配合,实现双赢的局面。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公司管理需要的用人机制。
依据国家、地方劳动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在册的企劳制员工。
三、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待岗”是指因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政策性减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进行治疗、休养或转岗培训、待上岗(内退人员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而未办理手续的人员除外)。
四、职责(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待岗员工的管理和待遇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实施。
(二)分公司1.检查、监督、指导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管理。
2.办理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调动手续。
(三)综合服务事业部负责待岗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业部负责提出本事业部政策性减员计划。
负责本事业部所属员工的考核工作,提出拟退出本事业部转给综合服务事业部安排治疗、休养、转岗培训和待上岗员工的建议和考核结果。
— 1—负责本事业部所使用的综合服务事业部低岗位员工的考核工作,向综合服务事业部退回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五、管理程序(一)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1.指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被单位所在地的海洋石油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需离岗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员工;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安排转岗的员工。
2.体力、精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年龄偏大(超出岗位素质要求的年龄)需离开现岗位的员工。
(1)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岗位上工作要求,所在事业部无法安排其他岗位工作时,由事业部提出调动申请,经属地分公司审核并确认属地其他事业部暂时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员工,转综合服务事业部管理。
(2)员工属地分公司办理员工调动手续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综合服务事业部属地分部负责接收和管理。
(3)如员工身体康复,根据个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竞聘,员工上新岗位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
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16•【字号】大政发[1986]173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大政发[1986]173号1986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二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三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县(市)、旅顺口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县(市)、旅顺口区自行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补贴;市内四区和开发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补贴。
职上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实施细则的项目开支,专款专用,不缴纳各种税金,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包括管理费)。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五条企业缴纳待业保险基金,按上季期末全部职工(含混岗集体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按季缴纳。
并于每季初十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核定表》报劳动服务公司。
市内市属以上企业,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地处县(市)旅顺口区的企业,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市内应属企业,报应劳动服务公司。
逾期不报的,以应缴金额为基数,每超过一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c268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c.png)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已发布。
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意见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地方法规。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加快培育劳务市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
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已经出台地方性待业保险法规的,要做好与国家《规定》的衔接工作。
二、强化待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体系的联系。
待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待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与政策方案;组织管理待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统计;筹集、管理待业保险基金,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承办当地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待业保险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把对待业职工的管理、服务和待业救济金的发放纳入劳动工作“一条龙”的服务中,使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fd05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47.png)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10月10日吉政发〔1986〕137号)为了加强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待业职工管理第一条待业职工系指:(一)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被企业辞退的职工。
试用期退回的人员和自行离职的人员,不按待业职工管理,不享受职工待业保险待遇。
第二条待业职工登记。
(一)待业职工须从待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手续和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填写《待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待业职工手册》。
《待业职工手册》作为发放待业救济金的凭证。
(二)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应由企业统一持《待业职工登记表》和待业职工档案,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三)待业职工被国营、集体企业招用时,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将其档案转交用工单位。
自谋职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组织生产自救的待业职工,其档案仍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四)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和升学、参军、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应及时注销待业手续,收回《待业职工手册》。
第三条待业职工在省内迁移时,到迁出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凭户口、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办理《待业职工迁移介绍信》,然后持《待业职工迁移介绍信》、《待业职工登记表》和《待业职工手册》或《劳动手册》到迁入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待岗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待岗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员工,确保其合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待岗工作指的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安排的一种工作状态,员工在此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单位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条待岗工作是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员工的一种管理方式,不是对员工的惩罚或是对员工的赶走。
第四条待岗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违反规定,需要调整工作状态;员工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培训或改进工作表现等。
第五条待岗工作的时间为30天,期间用人单位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情况决定员工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六条员工在待岗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待在指定的工作场所,不得无故离开;2. 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3. 严禁私自接触本单位客户或合作伙伴,一旦发现将进行处理;4. 每日需上交工作报告,详细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和完成情况;5. 不能私自使用用人单位的办公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员工违反待岗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如下处理:1. 对员工的待岗期进行延长;2. 降低员工的岗位职级;3. 吊销员工的工资待遇;4. 予以辞退处理。
第八条员工在待岗期间有权享有如下权利:1.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评估标准;2. 有权提出自己的工作执行意见;3. 有权向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提出自己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执行待岗制度时有权享有如下权利:1. 有权决定员工的待岗期限和评估标准;2. 有权对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培训和指导;3. 有权决定员工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十条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执行待岗制度时需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滥用待岗权利,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2. 不得因个人偏见或私欲对员工进行不当安排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全体员工均须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内容即为《用人单位待岗制度》的全部内容,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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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
的规定
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QZ/RL0008—2002 A/0—2002/12/3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治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待业条件
1、按规定为待业的。
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人事部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判教育无效连续旷工7天(含)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刻达15天(含)以上,30天以下的。
二、待业期限最长60个月。
三、待业期间的待遇
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市(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110%发放。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项
1、待业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治理,不计考勤,但可运算连续工龄。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办明白得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岩烟人劳(1998)第127号即行废止。
4、讲明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批准人:李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