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0年修订版,2021年实施)

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0年修订版)通过日期:1995年09月28日最新修订:2020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2021年01月01日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发布及修订情况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3)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10)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 (12)第五章法律责任 (14)第六章附则 (15)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本市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本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经济法学(第七版)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本章小结
第一节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 第二节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作者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 才。
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第二节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六章宏观调 1
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财政法 2
律制度
3 第八章税收法
律制度
4 第九章金融调
控法律制度
5 第十章计划法
律制度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一节计划和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市场 1
规制法基本原 理
第十二章反垄 2
断法律制度
3 第十三章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
4 第十四章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律制度
5 第十五章特别
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五节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本章小结
目录分析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 论
第四章经济 法规范论
第五章经济 法运行论
本章小结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本章小结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6月6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912—1949年)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特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掌握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重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解放区政权的《宪法原则》、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难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相继发动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遭到破坏,大革命以失败告终。
为了完成大革命的未竟事业,中共领导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开了英勇的武装斗争,在反动政治力量薄弱地区开辟了一个又一个革命根据地,建立起具有新型国家雏形的人民民主政权。
为了适应政权建设和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各个历史时期的人民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前身和渊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展变化。
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开创、发展和日趋成熟三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1927-193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全面初创阶段。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竞争法学是临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自开课。
本课程3个学分,课内学时54,面授及网上教学18课时,开设一学期。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员对竞争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全面了解,并明确竞争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目的主要使学员了解竞争法的有关概念、相关理论、历史沿革,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培养学员们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分析实际问题。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了解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各国概况、宗旨、适用范围、历史沿革等;2、重点掌握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3、重点掌握5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三、教学建议1、教学组织形式:以学员自主学习为主,结合必要的面授。
2、教学方法和手段:(1)尽量多地运用案例教学方法,选择典型和新颖的案例供学员分析、讨论,培养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应组织学员进行小组学习,通过小组学习讨论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加深理解。
(3)面授辅导由于课时有限,应主要讲解重点、难点问题,解答学员的疑问。
四、教学层次本课程在理论知识和考核内容上,按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提出教学要求。
第二部分教学方案一、教材1、文字教材:文字教材为《竞争法学》(孙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学员学习主要用书,是教学的主要依据。
2、网上教学:本课程网络教学内容在宁波电大主页 “网上课堂”上公布,包括学习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本课程的最新动态信息、案例、作业指导、答疑等,责任教师根据本课程的进度情况,设计与维护本课程的“网上课堂”,使学生能够不受时空限制自主地进行学习。
3、视频课件:宁波电大责任教师自制的视频课件,主要依据文字教材讲解本课程主要内容,同时为学员讲解课程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内部竞聘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竞聘管理制度xx公司内部竞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竞聘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竞聘上岗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推动企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竞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竞聘计划和方案;(二)审批竞聘条件和程序;(三)组织竞聘实施工作;(四)监督检查竞聘过程,确保竞聘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竞聘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竞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竞聘工作计划;(二)发布竞聘公告,受理报名申请;(三)组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四)根据竞聘成绩和考察结果提出拟聘人选建议,报竞聘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竞聘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确认竞聘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竞聘过程中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三)处理竞聘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第三章竞聘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竞聘岗位应为各单位空缺或新增的岗位。
竞聘上岗应优先考虑现职员工中的优秀人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
第八条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三)具有与竞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五)具有适应竞聘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六)符合竞聘岗位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竞聘条件。
第四章竞聘程序第十条竞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计划和方案;(二)发布竞聘公告,受理报名申请;(三)组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四)根据竞聘成绩和考察结果提出拟聘人选建议,报竞聘领导小组审定;(五)公示拟聘人选,办理聘用手续。
公司禁止兼职与违反竞业限制制度

公司禁止兼职与违反竞业限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劳动合同》为依据,旨在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兼职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制度的惩罚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等全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兼职行为的禁止第三条严禁兼职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冲突的兼职工作,即使是与工作岗位无直接冲突,也需要事先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公司将严格禁止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开展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像的兼职工作。
第四条兼职工作的定义兼职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公司合同商定的正式工作时间之外,以各种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个体经营者的合作协议,从事其他岗位与工作岗位相冲突的工作。
对于员工产生利益的一切兼职工作都将被视为违反本制度。
第五条兼职申请程序员工如有兼职需求,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兼职内容、时间、地方、酬劳和可能带来的影响等相关事宜。
直属上级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的决议,并将决议书面通知员工。
第六条兼职的审批原则直属上级在审批员工兼职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兼职是否与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冲突; 2. 兼职是否影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成绩及工作时间; 3. 兼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条兼职的管理公司将定期进行兼职工作的核查,并要求员工如实填报兼职情况。
同时,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员工供应兼职工作的相关证明料子,员工应乐观搭配供应。
第八条兼职违反制度的处理任何未经批准而从事兼职工作的员工都将被视为违反本制度,并将面对以下处理措施: 1. 受到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刻停止兼职行为;2. 扣除相应兼职酬劳的罚款;3. 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关记录,影响待遇评定和晋升机会。
第三章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第九条竞业限制内容公司员工在解除与公司雇佣关系后的肯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像的工作,或从事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竞争活动。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1.市场规制角度的特别市场(1)特别市场与一般市场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我们可以将规制制度特殊性较强的称之为特别市场。
根据不同的需要,还可以从不同角度分出不同的特别市场和一般市场。
(2)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①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影响程度;②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③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④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⑤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
(3)特别市场的外延①金融市场,包括银行、证券、票据、保险、期货、信托、外汇等市场。
②自然垄断市场。
自然垄断市场是指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商品和服务所构成的市场。
③食品、药品市场(含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
④建筑与房地产市场。
⑤危险品市场。
⑥其他市场,如医疗服务市场、教育市场、旅游市场等。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1)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的理由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具有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事实上,从市场规制的角度确认特别市场的依据,本身就是特别规制的重要理由。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仍然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且并不是独立的一部分,是融合在市场规制各类法律制度之中的。
②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③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3.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①实践意义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从市场规制角度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②理论意义a.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b.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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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略)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仿冒行为(P520)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司法解释1】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司法解释3】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P521)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三、虚假宣传行为(P522~P523)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P523~P52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司法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3)保密性【司法解释】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界定(1)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司法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P524~P525)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六、诋毁商誉行为(P525)1.行为人对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违法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商誉进行诋毁的行为并非出于言行不慎,而是故意为之,目的在于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
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经营者只对竞争对手个人名誉进行攻击,不涉及商誉的,则属一般的人身权侵害行为。
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同业竞争者的商誉,也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如果经营者散布的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客观存在,则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主要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予以规制:(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反垄断法》设专章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P527)适用除外:(1)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2)《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2011年调整)反垄断执法机构:(1)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011年新增)根据2010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2011年新增)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12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界定,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533)(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11年新增)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011年新增)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和限制商品销售数量两种形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2011年新增)《反垄断法》将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区分为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和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P535)(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P536)(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