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建议民政部门采取法律途径,因为《合同 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 适用这一条款,捐赠企业必须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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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⑤以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分为主合 同和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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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以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 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合同在 未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或方式之前,合同未成立,因 而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内容或者使效力归于灭 失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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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请求撤销或变更: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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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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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
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
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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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
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
(3)承诺的期限
经济法C05 合同法律制度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变更和转让 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合同法一般规定
一、合同概述
西方早在圣经中就有关于上帝在西乃山与以色列人 立约的记载。诺亚方舟就是借上帝和诺亚的契约而 建造的。
要约人可 选择是否 承诺
要约人不 能选择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的方式: 通知;
口头;书面
积极行为
依据要约的要求、或交易习惯
沉默或不行为一般不构成承诺。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根据交易习惯等,作出承诺的行为时。
承诺的撤回: 以撤回通知追赶承诺通知; 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 的根本准则,是对合同立法、司法和进行合同 活动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
国
平等原则
合
同
自愿原则
法 规
公平原则
定 的
诚实信用原则
原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则
合同受保护原则
合同意思自治包括: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地域管辖的自由 7、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8、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自由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协议说
“合意之债”
英美法系——允诺说
“可依法执行的诺言”
合同是一种“合意”
我国法律解释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 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经济法第五章》PPT课件

1、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 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2、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
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时?
4、甲、乙之间合同的成立于何地?
5、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 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 应如何处理?
5月8日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合同成立
的时间标准也不同。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合同成
立的地点标准也不同。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口头承诺,以要约人了解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采用信件方式的承诺,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 成立的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 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 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要求,作出 承诺行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 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若签订确认书的,则以签订确认书 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保险人应当拒赔。运用要约和承诺的知识进 行分析。
讨论
2004年3月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区建有两栋20层 的住宅楼,在楼房尚未建成前,曾多次推出售楼广 告,声称“买某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 为140平方米的绿地”。李女士见到此广告后很是 心动,于是前往了解详情。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李女 士出示了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指出楼房盖 成后,准备在周围修置约500平方米的草坪花园。 李女士遂与其签订了合同并交了定金,但是房屋在 建成后只有50平方米的空地且没有绿化,李女士便 拿着广告与公司交涉。公司提出,合同中并没有规 定上述广告的内容,所以不负有提供绿地的义务。 李女士遂将之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请结合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05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05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 合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要紧是1999年 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同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给予法律成效;(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同时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不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要紧有以下分类:(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专门规定,也未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经济法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100页

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B.当事人的住所
C.标的
D.违约责任
【答案】ABC
【解析】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 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 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2.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 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主要适合于 能够即时清结的合同。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5.1合同法概述 5.1.1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1.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等。
示约束。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 法律行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要 约邀请是合同的准备阶段,其目的是让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 力。
⑶要约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⑴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生效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C.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D.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⑵承诺生效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3.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 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二)订立方式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意】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注意】主要条件是指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区别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链接】“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到达≠看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③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注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③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 2.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结合同
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 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① 须有同一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 清偿期。 ③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
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 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 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 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 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 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 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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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如公司成立、不动产转让等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 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主合同、从合同 ——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 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 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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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 合同? 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 责任? 例外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的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
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 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 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 权利。
同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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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主合同、从合同 ——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 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 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本合同与预备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与为他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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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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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
如赠与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 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 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 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
如赠与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 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 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 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 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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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成立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生效的合 同。如保管、借用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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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 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 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 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 用合同
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4、 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 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 8、 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体现: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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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在某游泳馆乙处购买了一张优惠卡,卡上记载了甲的姓名,并规定该卡仅限甲使用 , 后来甲出国,就将卡转卖给了丙。后丙在使用该卡时,乙认为与卡上的名字不符,拒绝其进入, 而后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二: 甲方向乙方供货,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是甲方送货上门。但甲方迟延了一个星期才交货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则表示他和铁路部门订立运输合同后铁路部门违反了合同, 才最终导致迟延交货,因此,乙方应当追究铁路部门的责任,而非对自己 提出请求。 案例三: 甲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期两年。出租一年后,甲将房屋卖给丙,丙找到乙要 求收回房屋。 案例四:甲借给乙10万,乙到期声称没钱不还钱。甲得知乙的侄子早年曾向乙借过10万元买房 ,一直未还,甲能否以乙的名义要求其侄子还钱,以获得清偿? 案例五: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伤害险,其子为受益人,某日甲遇车祸身亡,其子能否依甲与 保险公司的合同获得保险金?
2022/3/23
本合同与预备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与为他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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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
私法
自治法
财产交易法
其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均属于其调整范畴——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不属于合
合同。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互易 、租赁。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 生效的合同。如保 管、借用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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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如公司成立、不动产转让等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 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经济法 (第三版)
05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几种典型的合同
目录 Contents
1 第一节 概述 2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3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5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6 第六第节六节 违约违责约任责任 7 第七节 几种典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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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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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特征
特征一 特征二 特征三 特征四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