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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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一、基本原则1.XXX2.XXX3.XXX4.XXX5.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中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法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因此合同法为私法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是一部较为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曾经按照合同性质先后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合同问题也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一、《公司法》在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公司法》是一个重要的重点章节。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建、运营等行为的法律。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公司登记管理等内容。

了解公司法对于中级会计的学习和日后的实际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另一个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组成部分,而合同法对于规范和保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方式、履行和变更、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知识不仅在考试中有重要价值,也会在日后的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

三、《劳动法》《劳动法》也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之一。

劳动是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学习劳动法需要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熟悉劳动法对于加强劳动关系管理、防范劳动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

学习这些章节,不仅有助于考试顺利通过,更能对日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重视这些章节的学习,深入理解相关知识,为自己的学习和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以上是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的全面评估和文章撰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不仅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和深入学习。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也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大学经济法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交叉领域的学科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经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等价、自由竞争和保护竞争;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价格和量等。

二、民法1.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返还、补偿、排除妨碍和赔偿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提供物品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2.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法、真实、确定、有条理和合法程序的原则;3.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履行和解除等。

四、劳动法1. 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3.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解除、终止和解散等。

五、公司法1. 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 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份。

六、金融法1.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2.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3.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反洗钱等义务。

七、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2.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 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反垄断法1.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2. 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3. 反垄断法对违反者实行监管和处罚。

九、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2.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3. 国际经济法应当根据国际法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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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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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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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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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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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经济法概述1.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股东责任2.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3. 公司财务- 财务报告- 利润分配- 资产处置4. 公司变更与解散-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解散与清算三、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效力2.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与时间 - 履行方式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变更条件- 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四、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经营者集中- 申报制度- 审查程序3. 行政垄断- 禁止行为- 法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实施2. 商标法-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3. 著作权法- 作品保护- 著作权的行使 - 著作权的限制六、税法1. 税种- 增值税- 所得税- 财产税2. 税收征管- 纳税人义务 -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3.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七、经济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2. 行政责任- 罚款- 吊销许可证3. 刑事责任- 罚金- 拘留- 刑罚八、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贸易法- 贸易条约-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 国际投资法- 投资保护- 投资争端解决3. 国际金融法- 外汇管理- 国际支付九、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法律体系的完善2. 法律适用的现代化3. 国际合作与协调十、结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点广泛且不断更新。

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学习经济法不仅是理解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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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一定发生的事情)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6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定金的相关规定。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从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才可以),要式合同(书面合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实际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证约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

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7,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2)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3)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书和课件。

见第五题~~~~~~~~~~~~~~~差不多,不对的地方补充补充吧【补充:希望有用: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主要区别在于: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时,其效力才归于消灭,而且追溯到自始无效。

③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9,不安抗辩权。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0,合同终止的原因及主要相关规定。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失效(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

(3)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产生法定的事由,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抵消: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对债务可行使抵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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