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标后监管系统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2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科研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交办建〔2012〕26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省厅拟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专家库,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荐10名督查专家(含市高指相关人员),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推荐3-5名督查专家,并填报专家申报表及汇总表,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厅建管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OA邮箱或*****************。
附件: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及评分方法2.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3.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专家库专家申报表4.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专家库专家申报汇总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月4日福建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交安〔2016〕11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交安〔2016〕1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为促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具体的问题,自2014年8月以来,我省在部分市县道路运输领域试点开展监管标准化管理,并在港航、内河交通和施工安全等领域开展了监管标准化体系建设前期工作。
试点经验表明,建立监管标准化体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核心抓手,也是推进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有效动力。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及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决定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现将通知如下:一、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目的与依据(一)工作目的。
通过制定监管标准化体系,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安全监管履职的标准,明确安全监管履职的方法。
(二)工作依据。
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法》、《航道法》、《港口法》、公路水路运输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单位三定方案的规定实施。
二、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体系构成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体系由三个部分构成。
(一)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三定”规定的职责外,全省各级各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网格化原则划分执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的安全监管具体职责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分工》执行。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且留存审核单位壹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壹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进壹步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奖惩制度,且将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如实、及时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二OO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机构驻地、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申报单位:
根据《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的通知》(省建设厅闽建建[2009]49号)和《关于试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09]38号)文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应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进行如下操作:
1、监督申报手续办理前,建设单位先注册后登录该系统,根据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监督机构办理手续。
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监督申报的且未能达到预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2月1日之前)进行补录。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注册进入该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未补录者,我站按照省厅规定不予受理开工备案、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0-1-1
[2010/1/27 15:49:27。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闽交安〔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闽交安〔2015〕28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海事局(直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函[2015]183号),为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巩固去年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成效,加大对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决定在我省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维护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会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水上安全监管合力,打击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强化水上交通领域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守法经营、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我省航运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超航区航行行为。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开展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公司检查、现场检查、驻守拦截、蹲点布控等方式,加强内河入海口、沿海大型工程、海上采运砂点、船舶适航性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的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内河船舶海上航行、遮蔽航区船舶沿海航行等非法超航区航行行为。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检查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九条省、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具备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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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
标后监管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1.03
•【字号】闽交建〔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2.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标后监
管系统的通知
闽交建〔2021〕3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按照省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424号)的要求,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标后监管系统》(http://220.160.53.4:9002/,以下简称“标后监管系统”),经过前期试运行,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运行,并向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推送标后监管数据信息。
请各单位组织中标单位、招标单位、监管单位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标后监管系统用户操作指南》(附件1,以下简
称《操作指南》)要求填报与审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录入与审核
(一)2022年1月1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且公开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均需在标后监管系统上填报信息。
(二)按照《操作指南》组织中标单位在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月内登录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组织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29号,附件2)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7〕181号,附件3)中关于招标监督单位工作分工要求,督促所监督的项目在标后监管系统做好信息录入、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标后监管系统将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全省“一张网”监管运行,项目信息纳入信用考核范围。
(一)请各单位加强项目信息录入、审核质量和时效把关,省厅将本项工作列入信用管理、绩效管理范围,对履职不到位、录入审核不及时、督促监管不到位的给予信用、绩效扣分。
(二)请各单位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标后监管系统监管人员名单按附件4表格填报后盖章报省厅建管处,电子版通过内网OA邮箱或外网邮箱报送。
各县交通局由所属设区市交通局组织并汇总报送。
(三)2022年1月起省厅将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系统具体操作进行线上培训,具体时间形式另行通知。
(四)标后监管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标后监管系统开发单位(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和厅建管处反馈,联系方式如下: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高剑辉,电话:186****5759;客服电话:400-9955-015,电子邮箱:****************;
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王琳,电话:*************,电子邮箱:
****************。
厅建管处林俊评,电话:*************,张琳,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1.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标后监管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2.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29号)
3.《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7〕181号)
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标后监管系统工作联系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