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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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2011]行他字第93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

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2011]川行终字第8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时,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许可的具体方式把握不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夫。

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奕炜王熠刘懿【审理法官】袁奕炜王熠刘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淑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当事人】张淑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淑敏【当事人-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旭升孙琳李明【代理律所】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淑敏【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且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差旅费等情形,张淑敏要求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补发工资奖金、报销差旅费、支付业务培训费等福利、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日之后的工资、补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西门子南京分公司抗辩张淑敏在仲裁委的申请按撤诉处理后,再诉至法院应予以驳回起诉的意见:一是张淑敏在仲裁委的两次申请,仲裁委均未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实体处理;二是仲裁委对张淑敏的申请的两次处理决定并非终局裁决;三是张淑敏诉至一审法院符合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员工无权代理合同的案例

员工无权代理合同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甲公司欲在市中心开发一栋写字楼,于是找到乙公司洽谈承建事宜。

在洽谈过程中,甲公司得知乙公司项目经理丙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便委托丙作为其代表,与甲公司签订承建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丙是否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然而,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在丙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代理人身份和授权情况,以免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明确员工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因员工无权代理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员工代理案件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也日益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员工代理案件的范围1. 劳动合同纠纷: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 劳动争议仲裁: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3. 劳动争议诉讼: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职责。

四、员工代理案件的程序1. 劳动合同纠纷:(1)协商: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争议仲裁:(1)申请仲裁: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受理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应自觉履行。

3. 劳动争议诉讼:(1)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诉讼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代为诉讼⾏为的⼈。

诉讼代理⼈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

下⾯由店铺⼩编就诉讼代理⼈诉讼的要求以及种类和范围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先,诉讼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也不是为维护⾃⼰的利益,诉讼代理⼈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承担。

其次,作为当事⼈的诉讼代理⼈,不能在同⼀诉讼中代理双⽅当事⼈,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当事⼈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的,代理制度的⽬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诉讼⾏为能⼒的当事⼈,提供进⾏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为那些虽然进⾏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目录:1.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不能随便解除3.上海白领突遭解雇4.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5.招聘中的就业歧视7.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8.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9.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10.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11.IBM的沟通管理12.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13.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14.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切实的事实依据15.西门子裁员风波16.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17.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18.沃尔玛工会风波19.沃尔玛组建工会了20.工资争议21.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1.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03年3月3日,在北京一所学院任贸易系教研室主任的朱某与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进出口部签订了聘用工作人员合同书,期限2年。

双方约定:聘用期满后,进出口部根据业务需要和朱某的工作表现如拟不再聘用朱某,须提前2个月通知朱某,并在聘用期满后3个月给朱某寻找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进出口部支付朱某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合同签订后,朱某于同年5月5日出国工作至2004年1月12日回国。

出国期间,朱某的国内工资每月800元由其妻代领;国外工资每月300美金,因双方未商定如何领取,朱分文未取。

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朱某回国工作期间,单位却未支付其工资,2005年5月,朱某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规定时间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朱某又投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请求判令机电公司补发其工资及利息,并给付赔偿金。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答辩道:“朱某受聘于我公司进出口部,并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交我公司人事处备案。

该合同第6条规定,应聘期不得再干第二职业,要以甲方的名义和利益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部门名义进行私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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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
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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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原告)
委托了一名律师和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未到庭,员工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该
员工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以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裁定
“按撤诉处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李舒律师按:
本案中,当事人(原告)委托了一名律师
和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未到庭,员
工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该员工不具有合法
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院裁判文书明确的核心观点有二:
•1.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因此,即使母公司员工出庭,也属于无合法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即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间,员工不能相互作为诉讼代理人。

•2.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等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否则,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社保和工资记录证明的,并不是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工作人员”,属于代理人身份不合法,也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即“工作人员”应是具有真实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3.熟悉诉讼业务的朋友应该都知道,无论是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民诉解释八十六条)和行政诉讼程序法都有类似的规定,而本案所涉代理人身份和资格问题的具体情形,“员工”代理人在实践中其实也比较常见,一般法院对此的审查并不这么严格。

•显然,本案对当事人而言,是个教训。

至于本案的裁判是否适当,相信读者朋友自有判断,权且抛砖引玉,欢迎文末“写留言”探讨。

因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故予整理分享。

后附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07号
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大明街1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简称奥妮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61529号关于第13808190号“万性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奥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经查,奥妮公司在本案中委托了两名诉讼代理人,其一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孙X,其二为李XX。

本案开庭时,李XX到庭,孙X未到庭。

为证明其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李XX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奥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李XX称其既是奥妮公司的员工,又是奥妮公司的母公司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大明公司)的员工,其工资系大明公司发放,社保系大明公司为其缴纳。

经本院释明,李XX拒绝更换代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李XX主张其有权代理奥妮公司参加诉讼,其理由为:1、其作为奥妮公司母公司的员工,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2、其同时亦是奥妮公司的员工,有权代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首先,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但两者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能混同。

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故李XX主张的理由1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李XX虽主张其同时与奥妮公司及奥妮公司的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仅提交其与奥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提交奥妮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等证明,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X与奥妮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故李XX主张的理由2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李XX提出的其有权代理奥妮公司参加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有权代理奥妮公司的代理律师孙X又未出庭,故本院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袁伟
审判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张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逯遥
书记员于天娇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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