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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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财会[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3]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我部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培养、确保质量,全力推动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附件: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财政部2013年3月26日附件: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改革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能力素质提升,发现、培养、推举一批优秀领军人才切实担当行业领军重任,现制定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持续发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7号),按照《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社会工作人才是在社会服务和管理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工队伍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列为我国六大类人才队伍重点加以建设。

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纠纷不断显现,群众需求日益多元,社会管理和服务亟待完善,迫切需要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科学方法,发挥社会工作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专业优势来回应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对于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建立健全社工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着力形成社会建设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社工队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上海加快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中医药人才高地,打造一批中医药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启动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的通知》(沪卫中医〔2012〕53号)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共有30名医生入选,现特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入选的人员合理安排其临床、科研等任务,为他们能顺利完成研修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1邓跃毅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2付金荣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3李和根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4阙华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5沈克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6许玲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7张玮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8窦丹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9高月求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0林江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1刘成海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2陆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3沈卫东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4徐燕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5詹红生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6张炜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7符德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18李斌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19王怡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20张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21张婷婷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22施茵上海市针灸经络研究所23刘毅上海市中医医院24李勇上海市中医医院25薛征上海市中医医院26俞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7王松坡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28陈晓蓉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9李琦普陀区中心医院30曹烨民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结束——。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

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形成一批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20号)有关要求,现就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 国家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2. 我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3. 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4.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5.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沪卫科教[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局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业务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确保上海2010年基本建成亚洲医疗中心城市之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学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三条上海医学领军人才的培养规模为40至50人。

第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医学领军人才申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二)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三)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基础医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2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5分以上;(四)积极组织和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上海市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五)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人才强国战略。

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律师行业人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市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市司法局决定建立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库。

为切实做好人才库人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标准(一)律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标准领军人才是人才队伍的核心,是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重要代表,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具体标准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具有律师业务专业特长,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管理类领军人才还应具备在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或管理合伙人从业经历。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1)担任过区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担任过全国律协理事、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3)担任过市律协理事、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4)受到过市级以上奖励表彰;(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6)已被推荐为区级以上领军人才。

(二)律师行业后备人才遴选标准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必须具备“组织信任、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基本条件。

具体标准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3.受到过区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优先推荐。

二、推荐办法和程序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库人才由各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会同市律师协会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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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聚焦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和《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现上海“十一五”奋斗目标,造就一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一批创新团队,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各行各业、各单位共同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国家队”、1000名“地方队”、5000名“后备队”组成的,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业内广泛认可的领军人才队伍及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所有在沪的企事业单位。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

二、领军人才主要类别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做出突出的贡献,是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
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等工作的科技人才。

他们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实践成效显著,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扎实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战略规划能力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在企业的宏观战略指导下,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领军人才选拔
本市制定领军人才年度工作计划。

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选拔程序是: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需要和本行业、本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本行业、本地区领军人才开发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领军人才选拔实施方案。

(二)按照“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基本条件,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提出申
请。

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人选可向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提出申请。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可采用“擂台赛”、专家评审、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领军人才推荐名单,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汇总推荐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领军人才候选人,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并颁发证书。

四、领军人才培养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根据已确定人选专业、领域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周期为3至5年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

(一)充分发挥领军人才自主领衔作用。

允许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自主组建团队。

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

(二)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鼓励和引导领军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自主选题。

本市相关部门、区县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支持其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三)发挥领军人才的咨询作用。

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四)拓宽领军人才培训、交流的渠道。

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境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等活动,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充分发挥党校等培训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研修、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领军人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领军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拓宽领军人才视野。

(五)搭建领军人才开发平台。

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团体,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能力素质提升提供条件。

五、领军人才资助
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设立并用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实现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的市场化项目支持模式,建立领军人才资助的长效机制。

(一)本市建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经营管理类制定不同类型领军人
才的资助标准。

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一般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所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领军人才对资助资金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三)被确定为领军人才人选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给予资助。

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

符合继续培养条件的,需要重新提出资助申请。

领军人才的培养资助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四)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

六、领军人才服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用人单位为主的领军人才工作服务机制,形成支持有力、配套齐全的服务体系。

(一)为领军人才的医疗保健和休假等创造条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领军人才国内旅游休假、境外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良好的、个性化的服务。

建立领军人才年度体检和定期疗休养制度。

对领军人才出国出境参加学术和专业性活动,其年度出国出境时间和次数可不受限制。

(二)建立多层面的领军人才联系制度。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
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

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要及时给予解决。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以及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领军人才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与领军人才的联系,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三)对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需要从境外、外省市聘请或在本市跨行业、跨部门调动的专业技术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在聘用手续的办理、工资报酬的支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七、领军人才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对领军人才实施目标管理,突出对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人选调整的依据。

(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负责中期考核和最终目标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和领衔作用,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对做出重大贡献、实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更大的支持;对考核情况较差或不合
格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停止资助,收回证书。

对在最终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领军人才给予奖励,并创造条件推动其尽快进入“国家队”。

八、领军人才宣传
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弘扬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领军人才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给予领军人才充分的精神激励,不断增强领军人才的成就感和责任感,激发其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

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先进事迹和成果,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以此激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学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军人才“地方队”建设。

各大口党委、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把领军人才开发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依据本办法,提出适合本行业、本区县的领军人才“地方队”、“后备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为更好发挥领军人才“国家队”的领衔作用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大口党委、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国家队”人选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
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为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特制定《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现一并下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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