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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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银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9日银发[2012]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规范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指导,现将《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规程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管理工作,并要求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相关工作。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工作指导,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规要求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独立法人、分公司或营业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聚众围攻、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超过2个小时的。
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
(二)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出卖、泄漏、丟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分公司或,菅业部正常经营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失踪等非正常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及《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往往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银行加强与民营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民营经济发展。
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证券2024年2月22日第三小组学习测试

证券2024年2月22日第三小组学习测试1.《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单选题] *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C、5日D、10日答案解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在()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单选题] *A、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10个工作日C、5日D、10日答案解析: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3)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3.员工离职时,应在完成公司内部离职审批、工作交接后,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出。
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和员工在()内转出人事档案。
未在规定期限内转出的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将其转为个人存档,不再承担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
[单选题] *A、10个工作日B、1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C、10日D、15日答案解析:员工离职时,应在完成公司内部离职审批、工作交接后,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出。
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和员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出人事档案。
未在规定期限内转出的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将其转为个人存档,不再承担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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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独立法人、分公司或营业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一)发生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聚众围攻、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超过2个小时的。
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
(二)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出卖、泄漏、丟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分公司或,菅业部正常经营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一)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失踪等非正常事件。
(二)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以及行政重组的。
报告应说明发生上述事件的具体时间、基本情况和原因等。
(三)发生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报送内容包括报道来源、主要内容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一)新设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营业的。
发生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
(二)发生其它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章报送流程和格式
第九条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制作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书,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真、直接送达(刻录光盘)等至少一种方式向所在地人民
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书格式见附1).
第十条发生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在按照以上要求报送的同时,要电话告知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联系人。
第四章受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和重大事项报告牵头部门负责人及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2)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和重大事项报告牵头部门负责人如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熟知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各项内容。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视情况向山东证监局进行通报,由山东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