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参保人员自持人事档案有关问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7]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卡(简称以下“社保卡”)应用工作,切实发挥社保卡的身份凭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启动社保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简称“人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用范围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持社保卡可办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考核目录(试行)》所列的91项人社业务,具体涉及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10个业务领域。
各市县(单位)可在现有《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考核目录(试行)》的基础上,扩展人社业务办理项目,实现社保卡在人社领域业务应用全覆盖。
二、应用方法我省目前已在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全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全省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等业务系统实现社保卡读卡应用功能,基本涵盖所有人社领域业务。
现阶段办理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业务时,可要求各管理服务对象出示社保卡,由经办人员人工核验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并办理各项业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琼人社发[2010]29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93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
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结清个人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三)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3个月(含满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补缴费用,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在转入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琼人社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我省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人才认定问题“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琼府办〔2015〕15号),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琼人社发〔2016〕87号)认定后颁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需申请认定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人才确认问题(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省级职称系列主管部门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才。
在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证书及相关评审材料,向我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附件1:各系列高级职称和主管部门一览表)。
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向省级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确认;高校负责本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确认工作。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
三、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人才申报材料认定问题该项人才是指在我省就业、且上年度在我省获得工资性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金额数(含)及以上人才。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全文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档案接收(一)接收原则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1.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
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4]28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
(琼人社发〔2014〕286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
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过二次招工手续的从业人员,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二、关于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
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上山下乡知青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琼人社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总工会:《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应急管理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四章公共服务第五章协同机制第六章附则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本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
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琼人社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23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省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联系。
联系电话:65200865。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琼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本省就业等其他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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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参保人员自持人事档
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4]29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2.05
【实施日期】2014.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参保人员自持人事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4〕29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事档案滞留在参保人员手中的问题,规范人事档案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滞留在参保人员手中的人事档案,持档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以下办法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一)持档人目前所在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应将档案交回现单位管理;
(二)持档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将档案移交至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等国
有企业主管部门)等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管理;
(三)持档人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应及时将档案交回单位管理;
(四)持档人原人事关系在外省、自持档案来我省就业的,应将档案托管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等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
(五)持档人属退役军人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军转办(自主择业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