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经信规字[2017]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9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粤经信规字[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9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建立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
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6〕2号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有关精神,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省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服务机构结果的公示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服务机构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
题活动服务机构结果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服务机构的通告》(通告〔2024〕40号),我厅于6月6日组织专家对报名参加遴选的服务机构开展了评审,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广东投资快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候选单位,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9日,共7天。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民营经济处)反映。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书面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书面证明材料等。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发文字号】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惠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促进惠州优势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制订和实施本行动方案。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惠州由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落后地区发展成为南粤大地上的新兴工业城市,形成了以石化、电子信息为支柱产业,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制药等产业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现代工业体系,龙头项目带动效应明显,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
2009年,惠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414.7亿元,同比增长13.2%;实现工业总产值3005亿元、增加值738.3亿元,同比增长23.3%和13%。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674.8亿元,同比增长19.2%。
其中优势传统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主导产品优势明显,品牌建设成效良好,产业发展专业化突出、市场活力强、配套日臻完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粤经信中小改革函[2011]349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经信中小改革函〔2011〕349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全国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项目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按照今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座谈会精神和11月召开的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布置及培训会议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运行监测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目的是及时掌握和动态了解我省中小企业实际经营和成长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任务安排,我省到年底须完成600家中小企业数据月报送任务,到2015年须完成3000家。
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挑选按以下两个原则进行:一是在行业和区域分布上,基本符合中小企业数量分布实际状况,各行业和地区应有相应代表;二是在企业规模上,按照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比例为中型10%、小型30%、微型60%。
(二)工作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运行监测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今后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优先支持进入直报系统的企业。
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直报系统。
对进入国家监测系统的企业,省局将授予其“运行监测企业”的牌匾。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组织申报我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组织申报我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粤中小企[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组织申报我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通知(粤中小企〔2006〕43号)各地级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5月20日省中小企业局、省信息产业厅联合印发的《2006-2007年广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方案》(粤中小企[2006]20号),现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类别及内容(一)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在产品性能、工艺设计、生产管理和电子商务等过程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企业,成效明显,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二)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
在产品性能、工艺设计、生产管理和电子商务等过程中某个具体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成效明显,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服务商。
在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提供质优价廉的信息化服务,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服务商。
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提供商、企业信息化工程承包商、企业信息化项目咨询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等。
(四)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解决方案。
在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有普遍应用意义,有良好示范作用。
主要是由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提供商、企业信息化工程承包商、企业信息化项目咨询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等提供。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示范平台。
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的系统或平台,有效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推进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二、基本申报条件(一)广东省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设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004、2005年连续两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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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方案(年)的通知》(粤府办〔〕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成长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其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较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突出的中小企业。
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
第三条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省高成长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遴选。
第四条申报省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是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培育的重点骨干企业。
(三)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四)近两年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以上。
(五)企业上年末的总资产:珠三角地区须达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须达万元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地区须达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须达万元以上。
(七)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率均达到以上。
第五条省高成长企业重点遴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和投资能力较强、发展战略清晰、规模增长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优先遴选具有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具有“专精特新”特征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细分行业领域的“单项冠军”企业。
(二)企业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产品市场需求大,业务扩张能力强。
(四)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
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科技成果标准化程度高,具有发展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中小企业。
(五)企业的银行资信等级级以上。
具备良好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能力。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直单位申报省高成长企业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
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确认其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
三年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高成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高成长企业的评审和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对省高成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省高成长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
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高成长企业成长等情况、本地扶持高成长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已确认的省高成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
其高成长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成长情况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