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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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的等同原则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引言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等同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等同原则是指当申请人的发明与已有技术有差异,但这些差异对于技术效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时,仍可以视为等同于已有技术。

等同原则的作用等同原则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评估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以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通过应用等同原则,可以更全面地考虑技术领域内已有技术,并避免对细微差异过分苛求。

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同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技术上的差异不影响实际使用效果。

例如,在某个产品或方法中使用了与已有技术稍微不同但实际效果相似的元素或步骤。

2.技术上的差异属于常规变化。

例如,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常规的修改或改进,这些修改或改进并不具有创新性。

3.技术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对于已有技术而言,某个差异在技术领域内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出乎意料。

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等同原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

在专利申请中,等同原则可以用来支持对发明的创新性和独创性进行评估。

如果发明与已有技术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属于等同范围内的变化,则可以认为该发明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相等。

等同原则的应用案例以下是一些应用等同原则的案例:1.发明人A申请了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的专利,其中包括了一个特殊形状的气缸头。

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形状与已有技术中使用的形状非常相似,并且对汽车发动机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等同原则,该形状可以视为与已有技术等同,因此发明人A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公司B拥有一项关于电子设备的专利,其中涉及了一个特殊的操作界面。

然而,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操作界面与公司B的专利要求存在差异。

但这些差异对于使用者来说并不重要,不会影响用户体验和功能。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是指被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要素完全一致,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公众的利益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等同原则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案例一:PCB板专利侵权案2017年,一家电子公司针对一款PCB板的专利进行诉讼。

被告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他们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材质和原告公司专利权要求中所述的材质不同。

法院认为,这个反驳意见并不成立,因为按照等同原则,材质虽然有所不同,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专利权的要素相似,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汽车玻璃专利侵权案2019年,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被控对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侵权。

针对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外观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致的技术特点,并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等同原则,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最终判定被告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三:医药制剂专利侵权案2018年,一家制药公司被指控侵犯了一家竞争对手的专利。

在针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控制药物虽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配方,但仍然保持了与原告公司药物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方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

综上,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它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然而,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可能存在歧义,也可能与申请人的意图不符,这为等同原则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同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变化极其迅速,如何适应等同原则也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

从一则专利侵权案例看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从一则专利侵权案例看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从⼀则专利侵权案例看全⾯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政诉讼案件涉及专利侵权判定中全⾯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这两个原则也是企业判断侵犯专利权常⽤的基本原则。

本⽂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探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合理限制,以期更加准确地理解专利保护制度,真正做到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不侵害公众利益。

案例简介1996年12⽉17⽇,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压接式⾦属敷线管盒联接⽅式”(申请号96114372X)专利申请,2002年3⽉20⽇授权。

该专利权⼈经两次转让为钟某个⼈名下。

Z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权利⼀种压接式⾦属敷线管盒联接⽅式,其技术特征,在要求书中例有两部分:A、管与管联接:(1)⾦属电线管的两端平头并外倒⾓,直管接头的长度为其直径的2-2.5倍,内径与⾦属电线管外径⼀致,中间有深度与⾦属电线管壁厚⼀致的U形槽,弯管接头的内径与⾦属电线管外径⼀致,两端长度为其直径1-1.5倍处有⼀深度与⾦属电线管壁厚⼀致的U形槽,将⾦属线管直接插⼊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的两端内,先在线管联接⼀端的外壁或在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的内壁均匀涂上导电胶,然后再插⼊⾦属电线管;(2)⽤专⽤⼯具在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两端外壁施⾏点压,各形成压点1⾄2处。

B、管与盒联接:(1)螺纹管接头和螺母沿六⾓边向外弯成⽖形,螺纹管接头的⼀端中间有深度与电线管壁厚⼀致的U形槽,内径与电线管的外径⼀致,将螺母从接线盒内穿过和螺纹管接头联接,拧紧螺母,直到螺母与螺纹管接头边缘的⽖⼦进⼊接线盒的壁体内,使螺纹管接头与接线盒形成很好的多点接触;(2)将⾦属线管的⼀端插⼊螺纹管接头的另⼀端内,或在插⼊前,涂上⼀层导电胶,然后再插⼊螺纹管接头内;(3)⽤专⽤⼯具在螺纹管接头与线管联接部份的外壁施⾏点压,形成压点1⾄2处。

2005年9⽉,钟某购M公司⽣产销售的侵权嫌疑产品,即⾦属电线管及其配件。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问题——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问题——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审 判 前 沿
( 邓燕辉)论 等 同 原 则 在 专 利 侵 权 判 断 中 的 适 用 问 题
平移 ” 的技 术特 征 ;被 控 侵权 产 品对 组 宝 石 夹持 机 构 ;8附机 至 少 包括 机 架 ;9 设 在 附机 机 专 利胶 粉供 应机 构 “ . . 装
架 中部 的加 热装 置 ; 1 . 在 附机机 架上 方 可对 应于 加热 应于 一 组宝 石 夹持 机 构 的宝石 坯 料供 给 机构 “ 下 滑动 ” 0装设 上
文章编 号:10 —9 52 1)50 7 —4 0 394 (0 00 —0 00


当事 人 情 况
的主机 至 少包 括机 架 、装设在 机 架 中部 的可上 下转 动 的加
原 告 ( 上 诉 人 ) : 美 国查 尔 斯 顿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热装 置 、装设 在机 架上 方可对 应 于加 热装 置上 下滑 动 的一 被 组 宝石 夹持 机 构 、装设 在机架 上 可对 应于 机架 上方 的宝石 (hr s n t ntn l c 简称查尔 斯顿 公司 ) C a et ene aoaI . l o I r i )( n 原 告 ( 上 诉 人 ) :深 圳 市 龙 岗南 约查 尔 顿 首饰 厂 夹持机 构平 移 的胶粉 供 应机 构 、装设在 机 架上 可对 应于机 被
( 简称查 尔顿首 饰厂 )
架上方的宝石夹持机构移动的残胶清除机构、装设在机架
被告 ( 上诉 人 ) :深 圳市 万 乐园 电子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下方 的另一 组宝 石 夹持机 构 ;所述 的附机 至少包 括机 架 , 装 设在 机架 中部 的加 热装 置 、装设 在机 架上 方 可对应 于加 万 乐园公 司 ) 热 装置 上下 滑动 的一 组宝 石 夹持机 构 、装 简 介

用等同技术手段代替专利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用等同技术手段代替专利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下面通过实际案例来说说用等同技术手段代替专利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1986年3月26日,某研究所获得“高灵敏快响量热式脉冲激光(雷射)探测器”(以下简称脉冲激光探测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85200313。

198年5月,该研究所发现某仪器厂未经其许可,生产并在全国范围销售一种“激光功率探测器”其技术特征与研究所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研究所于1988年10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仪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为其恢复名誉。

被告仪器厂接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请求宣告“脉冲激光探测器”专利权无效.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于1989年3月16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作出无效审查终局决定,维持85200313号“脉冲激光探测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1990年5月10日,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本案侵权诉讼的审理被告仪器厂进一步答辩称专利权人研究的“脉冲激光探测器唷有两部技术特征,即“除了吸收体和热电偶组成辐射传感器外,还包括一低噪声阻抗匹配变压器”传感器与变压器在功能上相互配合,其整体才是本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仪器厂生产的“激光功率探测器”只使用了传感器,根本没有用变压器,更谈不上传感器与变压器的结合,因此不构成侵权。

经受诉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所在将“脉冲激光探测器”技术中申请专利后,其内部技术人员背着单位领导到仪器厂,根据“脉冲激光探测器”的技术特征,指导仪器厂生产了“激光功率探测器”.经对比检验,“激光功率探测器”与研究获得的85200313号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内容及目的、功能、效果完全相同。

”“激光功率探测器”中确实缺少85200313号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变压器”的技术特征,但经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证实并经法院认定,“变压器”可以用其它组件代替.仪器厂生产激光探测器就是用加粗电阻丝的办法,从而起到了变压器的作用。

专利等同原则的经典案例

专利等同原则的经典案例

专利等同原则的经典案例
专利等同原则是指当两项发明的技术特征在技术上没有实质区别时,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应相同。

以下是一些关于专利等同原则的经典案例:
1. 美国戴维斯案(Davis v. United States):该案例发生在
1989年,戴维斯专利引发了涉及汽车保险索赔程序的专利纠纷。

法院判决,尽管两个专利在技术上存在差异,但其功能和结果是等同的,因此侵权篡改专利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2. 美国巴尔·W·米德斯案(Bart W. Midden v. Samuel E. Quigg):该案例发生在1997年,米德斯专利涉及低温食品加工。

法院裁定,虽然被告提出了一种与原先专利技术不同的低温处理方法,但是其目标及实质效果是一致的,因此被判决侵权。

3. 中国宝洁公司案:中国宝洁公司在网络搜索技术领域拥有一项专利,涉及到“搜索栏下拉提示”功能。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搜索栏自动填充提示”功能与宝洁的专利技术在功能上等同,并判决被告侵权。

这些经典案例都说明了专利等同原则对于确定专利侵权的重要性,当技术在功能和实质效果上相似时,即使存在一些差异,也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一、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等同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激励创新。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等同侵权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相等同的技术。

对于等同侵权判定的主体,《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1]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

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

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

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

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

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

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一、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

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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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该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型灭火棒,且其产品结构特征与A公司专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B 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回函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仅是该公司一个新产品开发计划中的试制产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构成侵权。

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原来B公司声称的新产品实际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不同,请求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

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外型、结构、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

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以达到效果。

所不同点是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

因此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时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相比在简化结构、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

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10000元。

三、评析
1、关于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01年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
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本案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在依据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尽管两种灭火棒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区别,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以达到效果。

尽管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但,两产品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因此,两产品在原理和功能上都相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所以,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不宜笼统地以该权利要求的等同物来确定,而须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进行确定。

即等同原则必须落实到权利要求的各项具体技术特征上,而不能适用于发明创造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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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须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

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

因此,必须将等同技术特征逐一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对比结果如果达到了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3)等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

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

它要求审判人员或者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判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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