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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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需的一种物质,它对农作物的病虫害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

同时,农药也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持续发展,市农业局决定制定市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的1.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确保农药的合法经营和安全使用;2.提高农药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防范农药带来的危害;3.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减少农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事故。

三、工作内容1.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审查:对农药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检查;对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审核。

2.许可条件:农药经营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取得农药经营许可:(1)具备农药经营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2)配备有农药经营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3)具备储存、运输、销售农药的安全措施和设施;(4)在经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许可程序: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农药经营许可:(1)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2)市农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反馈意见和要求;(3)农药经营者按要求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地方;(4)市农业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书;(5)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农药经营者需要进行年度的审核和更新。

4.许可监督:市农业局对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1)定期检查农药经营单位的运营情况,包括库存农药的数量和品种;(2)对农药经营者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3)加强农药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4)对农药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严重违法者将被吊销许可证书。

四、工作机制市农业局将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该机构将包括审查人员、监督人员和培训人员,以满足不同层级的需求。

农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须知

农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须知

农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须知尊敬的用户: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农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须知如下:1. 登记注册: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并前往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农药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 提供资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农药相关的购销合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农药管理部门。

3. 相关手续:申请人需要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关的手续费用。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 审核审批:农药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农药销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和质量。

5. 邮寄发放:审核通过后,农药管理部门将会邮寄农药自由销售证明给申请人,并在证明上注明有效期限。

6.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按要求缴纳手续费用。

同时,申请人须定期进行农药销售报告,并遵守农药的使用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

以上是关于农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的简要须知。

如需更详细的办理流程和要求,请咨询当地农药管理部门,以确保您的申请顺利通过。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生意兴隆!此致【您的公司名称】尊敬的用户:为了更加详尽地为您解答关于农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的相关内容,以下将进一步展开讨论。

首先,在办理农药自由销售证明之前,申请人需要明确其销售的农药是否属于需要进行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只有经国家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并判定为允许自由销售的农药,才能申请办理该证明。

因此,在开始办理之前,申请人需要了解所销售农药的申报要求和准入条件。

其次,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与农药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是表明企业合法经营的关键证据,决定了申请人是否具备销售农药的资格。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不少农村大力发展农业,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中农药是非常危险的产品,必须要有合法的许可证才可以经营,那么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如何办理呢?小编接下来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是您有代办营业执照的需求,请电话联系我们,咨询详细情况。

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1)收件。

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

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

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二、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以上就是小编简单介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一些条件及所需资料,若是您有代理办证的需求,小编向您推荐昌意咨询管理公司,公司为对外贸企业提供:外贸托管、外贸代理、代理记账、出口单证、出口退税、融资贷款、业务提高、企业管理、商务协作、行政事务等服务,我们设立了专职外贸托管、代理团队,服务于上千家中小外贸企业。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申请流程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申请流程
不予审核通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 该协议或证明 上的有效时限 必须在法定有 效时限内,否 则视作不合格 材料,同时须 有双方签字盖 章或指纹印。
(当场或5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退回材料, 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当场或5个工作日)


审 查 10 个 工 作 日





核 查
否 符

许 可
5




5






工 作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 面决定,说明理由,并 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个工作日)
4
3
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口 申申 请请 人同 提时 出递 申交 请电

文 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 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当场或5个工作日)

是 否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材料的,予以受理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管理制度要与 经营管理相结 合,否则现场 核查将无法通 过。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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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AA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受理范围的;(2)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规定的。

(3)经营卫生用药的或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

二、办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7号令)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AA州农业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豫农政法〔2018〕2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0日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农药经营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经营条件是否合格;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

审批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资料要求: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0)其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9)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需要时提供);(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潍坊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

潍坊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

潍坊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潍坊市每年会种植很多的粮⾷以及蔬菜,过程中会使⽤⼀些农药,那么农药的销售商是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满⾜相应的条件递交申请材料即可,有的商家还是初次办理想询问关于潍坊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下⾯店铺⼩编来详细解答。

⼀、潍坊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农药的经营⼈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源、⽣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药指导和病⾍害防治专业技术⼈员,并按照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潍坊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办事地址: 潍城区彩虹路1799号(北宫街与彩虹路交叉⼝北200⽶路西)潍城区为民服务中⼼三楼东区社会事务区域E35-E41号窗⼝办理时间: 法定⼯作⽇: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上⾯是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知识的解答,办理是在当地的农业农村局,只要符合条件的是在2个⼯作⽇以内通过,发放经营许可证,注意不要过期经营,及时去延续即可,经营农药的信息有变化是需要及时变更。

各位对于农药经营有其他法律问题直接咨询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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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农政法〔2018〕2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0日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农药经营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经营条件是否合格;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

审批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资料要求: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0)其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9)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需要时提供);(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2.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3)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4)其他。

3.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4)其他。

办理流程:1.网上资料提交: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按要求提交电子申请资料。

2.网上预审: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进行材料预审。

符合条件的预审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窗口受理:网上预审通过,申请人按要求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对应电子文档。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4.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提交实地核查报告。

审查完毕后提交审查意见。

5.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送达: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类别: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改变仓储场所□申请人:(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三、分支机构四、提交材料清单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

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第五条农药经营范围分为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

—11—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

第六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九)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十)其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12—(二)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三)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四)《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五)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四)其他。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13—(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四)其他。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三章审查人员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的公职人员;(三)其他条件。

第十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

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第四章材料审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材料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4—(一)发现的问题;(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材料审查结论。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申请资料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提出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材料审查应当及时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五章实地核查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新设立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四)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五)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人员组成实地核查小组,提前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

第十八条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5—(一)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

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等。

(二)开展实地核查。

主要查阅材料、查看实地、询问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

(三)反馈实地核查意见。

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

(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核查。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单项结论。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作出实地核查结论。

每个项目的实地核查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此项不适用”。

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此项不适用”是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建议改进”的,应当说明理由。

—16—第二十二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

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1.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或者“此项不适用”的;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6个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1.单项核查结论出现“不符合”的;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6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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