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包括组织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所有工作内容,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指标完成工程,并负责工程的质量保修。
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是项目实施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本和质量。
因此,合理确定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一、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固定总价、成本加酬金和成本加利润三种方式。
固定总价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承担全部工程项目的全部责任,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所有工作内容。
成本加酬金是指承包商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来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成本加利润是指承包商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来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二、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1. 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的取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确定固定总价的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承包商的利润空间,同时也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期。
2. 成本加酬金。
成本加酬金的取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来确定的。
在确定成本加酬金的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承包商的实际成本情况,合理确定酬金比例,同时也要保证承包商的合理利润空间。
3. 成本加利润。
成本加利润的取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来确定的。
在确定成本加利润的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承包商的实际成本情况,合理确定利润比例,同时也要保证承包商的合理利润空间。
三、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的调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工程变更、市场行情波动、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进行及时调整,保证承包商的合理利润空间的同时,也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期。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按清单规范

总承包服务费(按2008清单规范)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
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条文说明解释:“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但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该项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以下标准列出计算:1、招标人经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照别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网上理解: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管理工作。
总承包配合费的收取原则

总承包中配合费的收取和义务总包对分包单位配合费的收取根据分包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建设方指定分包队伍管理费”和“总包确定分包队伍管理费”。
但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所缴纳的配合费用实际包括以下两种:即总包管理费和总务服务费两种。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和签定合同,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二、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总包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一、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根据不同阶段及费用性质,其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自行或委托勘察人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的费用。
2.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自行或委托设计人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的费用。
工程设计费根据不同的设计阶段及工程特点又可分为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技术设计费和其他设计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设备)。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划分为主要工程项目、辅助和服务性工程项目、室外工程项目及场外工程项目。
每一不同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计价需要分为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
1.主要工程项目主要工程项目是指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项目,如大楼或小区住宅的建筑和结构及室内水、电等项目。
2.辅助和服务性工程项目辅助和服务性的工程项目是指辅助使用功能部分的项目,如车库、商店、娱乐、托儿所等服务设施。
3.室外工程项目室外工程项目是指红线以内的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包括土石方、道路、围墙、挡土墙、排水沟等各种构筑物、给排水管道、动力管网、供电线路、庭园绿化等。
4.场外工程项目(包括道路、铁路专用线、桥涵、给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工程)。
(四)总承包管理及试运行服务费1.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勘察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应获的利润。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以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和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一、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按照约定从业主处获得的报酬。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合理原则: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损害业主的利益,也不能使总承包商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
2. 紧密联系原则: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应与总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紧密相关,反映出总承包商的劳务价值。
3. 透明度原则: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应当明确、透明,总承包商和业主双方都应清楚了解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4. 诚实守信原则:总承包商在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用虚报、低报等手段进行费用的计取。
二、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是指总承包商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实践,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固定金额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计取总承包服务费,不随工程进展或费用变化而变化。
这种计取标准适用于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相对固定的情况。
2. 百分比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这种计取标准适用于工程造价较大、费用变动较大的情况,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3. 单价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单位和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这种计取标准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项目较多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4. 综合标准: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等多个因素来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
这种计取标准适用于工程项目较复杂、工期较长、质量要求较高的情况,能够更好地体现总承包商的综合能力和劳务价值。
总的来说,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3、建筑管理费0.4%;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承包管理费

这部分费用收取没有太多争议,总包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主要沟通还是在甲 乙双方之间进行。
2、总包配合费:这部分费用争议就非常大了。 首先,分包交了钱,许多措施费用以为就不用花了,如脚手架、电梯、垃圾清理等, 可没想到分包进场后,总包的脚手架、电梯已经拆除了,就找建设方要脚手架搭设费、二 次搬运费; 其次,总包总是指工程结构主体的施工方,但到了装修阶段,主体结构、二次结构、 水电预埋工程全部完工,甚至结构已经交工了,现场总包连个人影都看不到,装修方成了 真正意义上的总包,原来例行公事的一些事情成了真正的具体工作,如安装管线交叉打架 问题;墙、顶、地面孔洞遗留封堵问题;结构间缝隙问题;成本保护问题;专业分包的垃 圾清运问题等等;一进场,装修方就列出一大摞洽商单找建设方签字加项要钱。有的装修 方干脆就行使起总包权利,专业分包进场后先交押金,退场前如没发现装修成本损坏问 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就如数退还押金,发现了就开始分包间的纠纷争议。谈得成 还好,谈不成官司就打到了甲方,反正是同一个甲方,顺理成章成了裁判,当裁判本来就 不容易,问题是当不好还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这是没法处理的事情。看得见摸得着的(如 堵洞、填缝)还容易解决,象搬运费、清运费多半结算是不了了之。 在为建设方解题之前先澄清几个小问题: 1、总包管理费和材料保管费问题:如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 值的M%计算。这一条款绝对是对总包管理费的解释,与材料保管费没任何关系。 2、分包设备费和分包甲供材费用不计总包管理费:这一条虽然在市场通用,但合同 中最好明确清楚。 3、分包单位可不可以收管理费,上面说了,一些分包方在特定时间段实际是在行使 总包的责任,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但这部分费用只能在分包措施费中体现,不能名正言 顺的找专业分包收取,可能会影响投标竞争力。 建设方在总包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要行使控制权:如现场道路,不管临时还是永久道路, 形成了所有权就归建设方所有,总包不能立块牌子收买路钱; 2、建设主、总包方都没有报有权的项目要有监督权:如脚手架、塔吊、电梯,合同 中要有明确的相对使用日期,如结构封顶后**天,结构交工后**天等; 3、总包方的所有权项目,建设方要拥有使用权:如围档、电箱、阀门,虽然这些措 施项目净残值最终所有权归总包,但施工期间,建设方出了钱,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建设 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天。 4、总包的无形资产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如总包项目部的安全员、质检员、文明施 工管理员等,虽然结构交工了,但总包的责任并有尽完,甲方分包的问题同样要管,至少 要起个副裁的角色,解决施工现场内谁都不管的项目,如垃圾清理。 总之:总包收钱是合理的,服务是应该的,最重要的是收了钱能为建设方减少不必要 发生的费用是最重要的。 【分包工程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有什么异同点? 答: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来看,没有单独一项所谓的总包管理费,其实发包人支付 给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的间接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了城建项目的管理费用, 在清单计价中包含在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之所以会出现总包管理费这一概念是 与施工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有关。因为在实务中,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往往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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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
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至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详见京造定【2009】7号文件。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所以应该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
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
险范围及幅度。
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
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
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
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
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
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