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本条例制定。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能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奖励和表彰。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需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国家的资助、学生收费、借款和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需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与公办学校相分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时,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备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并推选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如果举办者参加学校决策机构,必须遵循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规定了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穗教法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教法规〔2011〕2号)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2.《年检表》(详见附件1);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四、年检备查材料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CD)来保障”。
正确答案:(CD)A、靠教育教师B、靠社会C、靠法制D、靠制度2、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3、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正确答案:(D)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4、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C)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5、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正确答案:(ABC)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D、罢免校长6、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的规定是(ABC)正确答案:(ABC)A、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C、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宁政发[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应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合格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四川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68
008282866- B-023001
对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69
008282866- B-023002
对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处罚
对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73
008282866- B-024001
对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74
008282866- B-024002
对破坏报名点、考试、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7
008282866-B-003001
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8
008282866-B-003002
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31
008282866- B-009003
对民办高等学校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处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2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2)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
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收费时,应当公示或者出示收费许可证。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回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扶持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对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淮南市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淮南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 GB 50099-2022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wei)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 7 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 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9、学校办学规模为 12 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 50 人。
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12、校舍建造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造规划面积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造面积不少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二篇)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在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确保教师在公办与民办学校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依据民办学校章程规定,出资人有权要求合理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可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照既定比例提取回报。
此处的办学结余,系指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再剔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条例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的年度净收益。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收费项目与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比、以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若某校收费高、用于教育教学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比低,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下,则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回报比例,不得高于同类学校。
第四十六条在确定出资人回报比例前,民办学校需向社会公布与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依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回报比例的决定。
该决定及公布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出资人将不得取得回报: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且情节严重;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职业资格证书;骗取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财务管理混乱,违反会计法及国家会计制度;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校舍或教学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录引言1 范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行政机关及要紧职责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治理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 其他规定11 附件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治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证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证。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证局负责说明。
本规范要紧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公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公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畴本规范为有以下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治理的差不多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中意度。
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中意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舞依照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