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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的汉译英翻译--以地名和官职名为例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的汉译英翻译--以地名和官职名为例

作者: 金源
作者机构: 云南师范大学
出版物刊名: 英语广场:学术研究
页码: 3-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0期
主题词: 文化翻译 地点名称 官职名称 解决方法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典籍英译难度颇大,不仅要求译者有良好的英文水平,中文功底也应深厚。

本文以传统文化典籍中的地名和官职名的翻译现象为例,浅析传统典籍英译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困难。

中西文化的差异和翻译人员能力欠缺是导致翻译错位的重要原因。

我国古代地名与官职名称的翻译可以采用异化和归化方法。

归化能让目的语读者轻松地了解原文意义,也能部分传递我国的文化因素,但其使用局限性大。

异化法可以运用于多种情况,在文化传递方面强于前者,但是假如目的语读者没有相关背景,那么阅读起来会有些吃力。

《内蒙古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研究》范文

《内蒙古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研究》范文

《内蒙古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共存的地区,其中蒙古语地名在当地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意义。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汉译蒙古语地名在翻译、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内蒙古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的研究,探讨其现状、成因及解决策略,以期为内蒙古地区的地名文化保护和传承提供参考。

二、内蒙古汉译蒙古语地名的现状内蒙古地区的汉译蒙古语地名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

这些地名在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汉译蒙古语地名存在以下问题:1. 翻译不准确。

部分地名的汉译翻译不准确,导致人们对其含义产生误解。

2. 使用不规范。

部分地区在使用汉译蒙古语地名时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随意更改地名、使用非正式翻译等。

3. 保护不力。

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蒙古语地名未得到充分保护,面临消失的风险。

三、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的成因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历史原因。

历史上,内蒙古地区的民族迁徙、战争、政治变革等因素导致地名的频繁更迭和翻译混乱。

2. 语言差异。

汉语和蒙古语在语言结构、词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翻译过程中出现误差。

3. 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关于地名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对汉译蒙古语地名的规范和保护措施。

四、解决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翻译准确性。

通过建立专业的翻译团队,对内蒙古地区的蒙古语地名进行准确翻译,确保其含义与原意相符。

2. 规范使用。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内蒙古地区汉译蒙古语地名的使用,防止随意更改和滥用。

3. 加强保护。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蒙古语地名进行登记和保护,防止其消失。

4. 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汉译蒙古语地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文化自信。

5. 推动跨学科研究。

鼓励历史学、地理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共同参与汉译蒙古语地名问题的研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多角度的思路和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滩涂、平原、草原、沙漠、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嘎查村民委员会名称;(三)街、路、巷名称,院、楼、门号编码,城镇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库、码头、航道等名称;(五)公园、纪念地、旅游景点等名称;(六)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实验区等专业区名称;(七)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地名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名称翻译的统一及规范

文物名称翻译的统一及规范

文物名称翻译的统一及规范作者:马晶新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6期摘要:文物承载着历史文化的重要信息。

每一件文物的定名都会直接影响人们对相关历史信息的认知和推演。

在对外宣传及翻译的过程中,文物名称的翻译应同文物的定名一样引起大家以同等的重视。

但是由于文化、民族、地域、时间及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影响,文物名称的英译目前还缺乏一定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这必然会影响对相关历史文化的研究和传播。

关键词:文物名称;翻译;规范;统一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204-03文物作为物化的历史,承载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

目前我国的博物馆、文献资料、甚至专业书籍中对文物名称的英文翻译都时有谬误,而且缺乏统一和规范。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官方的名称英译的规定及前人对文物翻译的研究,试探讨文物名称英译规范化的原则及方法。

一、文物名称翻译统一的重要性在我国每件文物都有唯一的名称,并且是经过文物管理及编目工作者依物件的年代、颜色、形状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最终规定的。

为每一件文物命名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使人们可以“见其名,如见其物”,相当于给每件文物加上标签,使中国的古老文化被后辈发现后有效的在其子孙后代中传播。

炎黄子孙流着相同的血液,说着同样的语言,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掌握新发掘的文物,从其质地、构造了解最古老的历史文化。

中国早已走上国际的大舞台,国外的专家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极大的兴趣,同时也是扩大我国文化对国际影响力的最佳时期。

“如何让外国人能准确的了解到中国特有的文物描述显的尤为重要,所以如何在翻译中正确融合文化差异和规范翻译方法是文物翻译的重点。

文化的有效传播对文物翻译具有依赖性,而翻译的规范化水平对文化能否畅通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文物翻译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文化传播。

”①因此,文物名称翻译的统一承担着传播中国文化的重担,也是世界了解中国的媒介。

中国地名英译的几点注意事项

中国地名英译的几点注意事项

中国地名英译的几点注意事项中国地名英译的几点注意事项地名是历史的产物,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象征,是日常生活的向导,是社会交往的媒介。

在信息化社会中,地名在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外贸、科技、文化交流、新闻出版以及社会生活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不仅是中国的统一标准,而且是国际标准,全世界都要遵照使用。

根据笔者英译中国地名的体会,本文拟谈谈中国地名英译的几点注意事项,供译者和读者参考。

一、专名是单音节的英译法专名是单音节,通名也是单音节,这时通名应视作专名的组成部分,先音译并与专名连写,后重复意译,分写(汉字带点的字是通名,英语的画线部分是音译;括号内为该地所在省、市、地区或县,下同)例如:1、恒山 Hengshan Mountain (山西)2、淮河 the Huaihe River (河南、安徽、江苏)3、巢湖 the Chaohu Lake (安徽)4、渤海 the Bohai Sea (辽宁、山东)5、韩江 the Hanjiang River (广东)6、礼县 Lixian County (甘肃陇南地区)二、通名专名化的`英译法通名专名化主要指单音节的通名,如山、河、江、湖、海、港、峡、关、岛等,按专名处理,与专名连写,构成专名整体(汉语带点的字和英语的画线部分即为通名专名化)。

例如:1、都江堰市 Dujiangyan City (比较: the Dujiang Weir)(四川)2、绥芬河市Suifenhe City (比较:the Suifen River)(黑龙江)3、白水江自然保护区 Baishuijiang Nature Reserve(比较:thebaishuiriver)(甘肃)4、青铜峡水利枢纽 Qingtongxia Water Control Project(比较:the QingtongGorge)(宁厦)5、武夷山自然保护区 Wryishan Nature Reserve(比较:Wuyi Mountain)(福建)6、西湖区风景名胜区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 Sites of Xihu (比较:theWest lake)(浙江杭州)三、通名是同一个汉字的多种英译法通名是单音节的同一个汉字,根据意义有多种不同英译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英译词不能互相代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内政字[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11〕206号2011年7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世纪80年代初,自治区开始编纂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全区修志人员共同努力,第一轮修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盟市、旗县(市、区)首轮修志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自治区专业志中除个别尚未完成,其余均已完成。

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从2003年启动以来,50%的盟市已经开始了第二轮修志,30%的旗县(市、区)已初步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但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承担的第二轮专业志大部分还未启动。

为了进一步加快第二轮修志进度,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第一轮修志工作实际,按照自治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的发展轨迹和时代风貌,保存和总结其中的新鲜史料和宝贵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目标任务全区第二轮修志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

第一轮修志结束、志书下限满10年及以上的即可开始第二轮修志。

没有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并同时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

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

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外国地名的译写正确、统一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工作,也关系到我国文化、科技的发展。

为了实现外国地名汉字译写的统一和规范化,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译写外国地名,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外国地名的译写应以音译为主,力求准确和规范化,并适当照顾习惯译名。

第三条各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该国官方文字的名称为依据。

如:意大利地名Roma,应照意大利文译为“罗马”,不按非意大利文Rome 译写。

使用非罗马字体的国家,其地名的罗马字母转写应以该国官方承认的罗马字母转写法或国际通用的转写法为依据。

第四条各国地名的译音,以该国语言的标准音为依据。

标准音尚未确定的,按通用的语音译写。

在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地名译音按该地名所属语言的读音为依据。

如:瑞士地名Buchs (德语区),La Chaux de Fonds (法语区),Mendrisio (意大利语区),分别按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译为“布克斯”,“拉绍德封”,“门德里西奥”。

第五条外国地名的译写一般应同名同译。

但以自然地物的名称命名的居民点例外(其自然地理通名部分一般音译)。

如以“格兰德河”(Rio Grande)命名的居民点,译为“里奥格兰德”。

第六条一个地名有几种称说时,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名称以外,如另有通用名称,则以前者为译写依据,必要时可括注後者的译名。

如:厄瓜多尔尔的科隆群岛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名称Archipiélago de Col ón 译写的,可括注通用名称 Islas Galapagos 的译名“加拉帕戈斯群岛”。

(二)凡有本民族语名称并有外来语惯用名称的地名,以前者为正名,後者为副名。

如:摩洛哥城市 Dar-el-Beida 是本民族语名称,Casablanca 是其外来语惯用名称,译写时应为“达尔贝达(卡萨布兰卡)”。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21修正)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21修正)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滩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指旗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街、路、巷、建筑物、居民住宅区(门、楼、户)、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桥梁、隧道、水库和各类台、站、港、场及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名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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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鉴论坛】志书年鉴蒙古语地名的英文翻译应规范统一地名是历史文化的化石,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象征,是交通、旅游的向导。

随着对外经贸活动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增加,英文翻译的地名在各种志书、年鉴、对外宣传材料中大量出现。

但由于缺乏规范和统一的翻译标准,少数民族地名的英译,出现标准各异、形式多样的局面。

如以《内蒙古年鉴》英文目录为例,把蒙古语地名全部直接用汉语拼音写成。

如“Bayannuoer”(巴彦淖尔)、“Wulanchabu”(乌兰察布)“wulanhaote”(乌兰浩特)、“keerqin”(科尔沁)、“xilinguole”(锡林郭勒)、“E Er Duo Si”(鄂尔多斯)、“Xingan”(兴安)、“Alshan”(阿拉善)、“Hulunbeir”(呼伦贝尔)等等。

同时有的地名在不同的媒体中也出现不同的译文形式,例如:地名“呼和浩特”就有三种不同的译文;有的完全按汉语拼音拼写成“huhhote ”,有的通过音译加拼音的形式译成“huhhot”(中国呼和浩特网),还有的直接从蒙古语读音中改接转写成“Hohhot”(中国呼和浩特网英文)。

又如:地名“科尔沁”也有四种写法:“kerchin”、“Keerqin”、“Horqin”、“Horchin”。

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翻译不仅不符合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要求,也对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文化的对外交流产生不良影响。

如何让内蒙古蒙古语地名的翻译逐渐趋于标准和统一,从而使其在更大程度上既保留民族的语言文化特色,又能让国外接受者更好地辨认、理解和接受。

这就要求翻译工作者深刻了解内蒙古蒙古语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以及蒙古语言的表达特点,同时也要遵循国家相关的通用语言文字法规以及关于地名翻译的一些规定要求。

一、内蒙古蒙古语地名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辽阔的土地,延绵的边境线,是中华民族远古文明及古代文明和北方少数民族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内蒙古地区的蒙古语地名是蒙古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在生产、生活、劳动、迁徙以及战争中形成的,有着浓厚的蒙古民族文化特征。

作为一个北部边疆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和自然地理环境,有着特有的宗教文化和生活习惯,因此,内蒙古地区的蒙古语地名也有其独特的语言结构和特殊意义。

这些地名大都与蒙古民族的历史背景、生产生活方式、自然地理条件及思维习惯有直接的联系。

充满了蒙古族历史文化内涵和特点。

蒙古民族早期是生活在呼伦贝尔额尔古纳河流域的游牧民族,后来成吉思汗逐渐统一了蒙古各个部落,建立了西起阿尔泰山,东至兴安岭的大蒙古国,随后又灭夏伐金,南下中原,统一中国。

所以说,早期蒙古民族的历史就是不断迁徙、统一和征战的历史。

现有不少内蒙古蒙古语地名与成吉思汗及其部落的名称有关。

例如:“伊克昭”意思是'大庙’,因有成吉思汗陵而得名。

另外,像“扎赉特”“土默特”“托克托”“苏尼特”等都是成吉思汗的部落名称,有的是成吉思汗的后裔名字,后形成部落名称。

“克什克腾”也是成吉思汗所创立的近卫军的称号。

清朝统一全国后,对蒙古实行了“分而治之”的政策,在漠南蒙古设立了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伊克昭、乌兰察布等六个盟,并在盟下设四十九旗。

这些盟旗有的至今保留着其地名,并成为一个行政区域。

(一)盟、旗、苏木的来历1.盟,蒙古语为:“爱玛克”或“楚古拉干”。

爱玛克蒙古语系指性质、形态相同或类似之物。

在地域方面,过去多用于血缘集团的民族、部族、家庭或地缘集团组织的一个地方的称谓。

盟在清朝前并不是一级行政机构,盟长被称作“大扎萨克”,只是协助清廷所派主持会盟官员召集会盟和处理政务。

会盟,是蒙古游牧政权传统的施政方式,蒙元时期称作“库里勒台”,明代称作“楚固拉干”。

明末漠南蒙古归附后金之后,后金(清朝)采取了“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沿袭蒙古原有的施政方式,通过会盟的形式来颁布法令和处理蒙古政务,并以此建立对蒙古各部的统治。

内扎萨克六盟就是在漠南蒙古各部归附过程中先后建立和形成的。

最初归附后金(清朝)的蒙古部落并不多,会盟的地点、时间、成员都未固定。

随着蒙古各部归附日众,盟会数量和成员不断增加,最后形成内扎萨克六盟。

其会盟的时间、地点、成员、名称也都逐渐固定下来,遂形成一种比较完善的制度。

漠南蒙古十六部49旗会盟地点共6处。

其中漠南东蒙古的三处为科尔沁6旗、扎赉特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2旗,共10旗,会盟地点哲里木(当时又写作哲里穆,约今内蒙古科右中旗境);喀喇沁3旗、土默特2旗共5旗,会盟地点卓索图(约今辽宁北票县境内);敖汉旗、翁牛特2旗,奈曼旗,巴林2旗,扎鲁特2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喀尔喀左翼旗,共11旗,会盟地点昭乌达(约在今内蒙古翁牛特旗境内)。

会盟分两班,其中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三处会盟为一班;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三处会盟为另一班,会盟原为每年一次,六月准备,七月正式会盟。

乾隆五年(1740)以后,改为二三年会盟一次。

盟的建立,标志着蒙古地区独有的行政体系——盟旗制度最终形成。

这一制度自清开始,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将自治区下设的派出机关——地级行政单位,沿用了“盟”这一习惯称谓。

2.旗,蒙古语原意泛指三角形的尖端而言,引申为先锋、前锋。

元代蒙古大军戎马倥偬,各部民众随时随地都将编队为军,出征时队伍前有旗帜作先导。

旗分蓝白两色,皆为三角形。

旗手蒙古语称“胡硕其”。

清初,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把战场上的众多俘虏以及归顺的部落,先后编入自己的队伍中,创建了“八旗制度”。

旗是满语“固山”的汉译,蒙古语为“胡硕”。

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太祖将所聚之众,第三百人立一牛录额真管属”(《武皇帝实录》卷二)。

并设置了蓝、黄、白、红四旗。

牛录额真成为官名,至此也被肯定下来。

这是努尔哈赤在统一过程中将牛录制推进到“固山”制的一个标志。

到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随着队伍的扩大,当时的四旗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尔哈赤正式建立了八旗,即在原有的黄、蓝、白、红四旗之外,又增添了镶黄、镶蓝、镶白、镶红四旗,合称八旗制。

八旗制度规定:每三百人设一牛录额真一人,五牛录设扎兰额真一人;五扎兰设固山额真一人;每固山设左右梅林额真二人;还规定了行军秩序和战术等基本原则。

这时期所编的八旗主要成员是女真人,这个旗与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有所区别的。

皇太极即位后,清朝势力大盛,漠南蒙古“倾国举部来归”(《康熙会典》)。

八旗不便容纳,令其各回原地游牧。

在重新调整和分封牧地的基础上划分49个行政单位,根据蒙古地方居住分散的特点,就按原蒙古部落从役“胡硕其”先导,分路出征形式为基础,划分49个单位,分封土地,划定固定疆界,名称定为“胡硕”(汉译为旗)(《光绪大清会典则例·疆界》),各旗之间禁止越境放牧。

旗受中央政权领导,是基本地方行政、军事单位。

当然,清代重大的战争行动中,要承担从役出兵的义务。

在蒙古地区设置旗这一基层单位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同蒙古各部归附清朝的过程是分不开的。

清朝在内蒙古地区建立扎萨克旗的过程是逐次完成的。

清朝把整个蒙古划分为外藩蒙古和内属蒙古两部分,外藩蒙古又有外扎萨克蒙古和内扎萨克蒙古之别,内蒙古49旗为内扎萨克蒙古,喀尔喀86旗、科布多19旗、伊犁将军管辖13旗、青海29旗、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为外扎萨克蒙古。

清朝在内蒙古地区建立盟旗的过程是逐次完成的。

从天聪九年(1635)到崇德六年(1641)共设22旗,其中内蒙古东部有喀喇沁2旗、土默特3旗、科尔沁5旗、敖汉1旗、奈曼1旗、翁牛特2旗、阿鲁科尔沁1旗。

顺治年间共设27个扎萨克旗,其中内蒙古东部有科尔沁1旗、扎赉特1旗、杜尔伯特1旗、郭尔罗斯2旗、巴林2旗、克什克腾1旗。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境内蒙古族群众聚居的地区县级行政单位,即沿用“胡硕”这一习惯称谓。

3.苏木,蒙古语“箭”的意思。

古代蒙古各部落,凡出师行猎,由家族、屯塞箭丁参加组编成的一种佩带箭枪的武装团体组织(即以“箭”的称谓),称:苏木。

清代,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蒙古地方按满洲八旗之例,编设牛录时,即用蒙古人的习惯用语称“苏木”,汉译为“佐领”。

首领称“苏木章京”。

实施每一苏木章京管辖150丁制度。

还分给一定数额的土地。

逐渐成为军事、行政的基层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旗以下(乡级)基层行政单位称谓“苏木”即由此而来。

(二)与蒙古民族生产生活有关的地名蒙古民族历史上一直是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草原游牧民族,马是蒙古民族用来放牧、打猎、出行、迁徙、战争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蒙古民族也被称为马背上的民族。

内蒙古蒙古语地名中很多与马或马具有关。

例如:“哲里木”的意思是“马鞍吊带”;“阿拉善”是指“黑色的骏马”,而“阿拉坦额莫勒”指的是“金色的马鞍”。

(三)与自然地理特征有关的地名蒙古高原地域辽阔,人烟稀少,古代人们借以识别的称谓某一地方或地物的语言代号——地名,无不多以山川草木或地形特征来命名。

如“锡林郭勒”,高原上的河流;“霍林郭勒”:远方的河流;“巴彦淖尔”:富绕的湖泊;“乌兰哈达”:红色的山峰;“昭乌达”:盛产柳树;“伊和塔拉”:大草甸子等等。

二、蒙古语地名英译原则2000年,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中国地名国际标准化(即用汉语拼音标注中国地名作为我国地名国际罗马化之标准) 的法律地位。

于是, 我国各地地名普遍采用汉字和拼音两种标识;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双语地图也开始采用汉字和拼音标注地名。

来源于蒙古语的地名,应按照蒙古语的发音译写,而不是汉语拼音。

有些地名的英译名早已有之,并已经固定下来,译者照写即可。

如:阿巴嘎(Abag)、苏尼特(Sonid)、额济纳(Ejin)、阿拉善(Alxa)乌兰察布(Ulanqab)、土默特(Tumd)、海拉尔(Hailar)、扎赉特(Jalaid)、扎鲁特(Jarud)、哲里木(Jirem)、乌兰浩特(Ulaanhot)等。

又如把“内蒙古自治区”译成“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把“鄂尔多斯市”译成“Ordos City”,把“二连浩特市”译成“Erenhot City”。

这种方法既能保持原地名的语音、意义和民族文化内涵,又容易让外国人看懂和接受,因此被广泛采用。

上面的这几个地名,无论是专名还是通名,如果完全按汉语拼音来标注,分别译成“Neimenggu zizhi qu”、“eerduosi shi”和“erlianhaote shi”,国内人可能容易辨认,但国外人就很难看懂和接受,对国际交流会产生一定影响。

一般来讲,任何一种形式的翻译都要有一定的翻译原则来规范指导,作为一种特殊的翻译形式,地名翻译标准一般遵循“音译为主,适当意译”和“名从主入,约定俗成”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地名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的历史性与习惯性的特点,并保持地名本身的指称意义和丰富的词源意义,地名大多都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承载着独特的自然和人文内涵,翻译时应按照中国地名词典标注的读音和书写形式来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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