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重点内容

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
衡平法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论意思自治原则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越国家边界的商业交易和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交付、支付、保险、知识产权、仲裁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国际商法不仅涉及到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也包括政府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稳定、透明和可预见的国际商业环境,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合作。
国际商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商业仲裁等领域。
国际商法的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法主要是由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
国际商法的主要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单证统一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
在实际应用中,国际商法的适用通常涉及到国家法和国际法的互动,在国际商法的运用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家利益等因素。
因此,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2024年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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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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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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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争 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
仲裁
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
约束力。
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资待遇保护、投资安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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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风险及防范
跨国投资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需 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寻 求国际组织或政府的支持等。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当跨国投资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争议。其中,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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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 面协议。
仲裁机构
依法设立的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的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 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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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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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 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实际履 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 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 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跨国贸易、投资,还是国际合作,都离不开国际商法的规范和保障。
那么,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又如何在实际中应用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商法的世界,了解其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简单来说,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框架,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的渊源十分广泛。
首先是国际公约,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为缔约国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国际惯例,比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它对常见的贸易术语,如 FOB、CIF 等的含义和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减少了交易中的误解和争议。
此外,各国的国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法。
当国际公约和惯例无法适用时,可能会依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来解决纠纷。
在国际商事主体方面,公司是常见的形式。
不同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比如,在某些国家,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而在另一些国家,可能相对宽松。
此外,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有一定的存在。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需要关注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
例如,要约的撤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货物的交付、检验、风险转移等问题。
比如,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的国家以货物交付为标准,有的则以合同成立为标准。
同时,违约和救济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违约的形式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不同的违约形式对应着不同的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等。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面。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
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货运关系等。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
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运惯例等。
3.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国际商法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仲裁的优点是快速、灵活、保密。
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裁决结果不一定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2.诉讼诉讼是指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是国际商法中较少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程序较为繁琐。
3.调解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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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
包括假冒出票人、背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14、本票的概念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15、支票的概念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英国票据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16、横线支票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
横线支票的特普通横线支票:付给银行记名横线支票:付给指定的银行17、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18、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
19、母公司的概念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20、子公司的概念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简答和论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①国际(商务)条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协定。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用。
②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证统一惯例》③各国国内立法附:(仅做了解)1、几组概念:国际——跨越国界、跨国之间的商事活动商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调整主体——商人和商事组织2、惯例与习惯的比较: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习惯只是一种别。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1)法典法: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1)判例法2) 分布以法德两国为主2)分布以英美两个国家为主3)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实体法 4)程序法5)又称民法法系5)又称普通法系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变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
附:1、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
③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枢秘大臣法庭④法律术语不同:三、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2、英美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种:(1)明示授权的代理(2)默示授权的代理(没有明确表示,但有行动表示)(3)不可否认的代理(言辞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4)客观必须的代理(5)追认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认为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四、无权代理1、概念: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不具备默视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狭义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是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其有代理权。
(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
(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
3、表见代理的处理结果为:本人应该对该代理行为负责,即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有本人来承担,但是由于该无权代理给本权代理人追偿。
4、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处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下的代理行为,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本人对此不负责任。
如果第三权代理人要对第三人负责,否则法律上不予保护。
在该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第三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关系的终止的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如:代理合同的期满、双方的同意、代理目标的实现(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结束时,本人必须通知负责。
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2)、对本人应诚实、守信(不得自己代理、双边代理、密谋私利)(3)、不得泄漏保密情报和资料(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不得把代理权转给他人2、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让代理人核对其账册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间接代理——行纪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通过另一个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本2、英美法系(1)代理人在签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2)代理人在签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
(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同不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签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
(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八、商事组织基本形式1、个人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九、合伙的特征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十、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2)参与经营管理;(3)监督和检查账目;(4)获得补偿;2、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金钱、实务、技术和已经完成的劳务等(2)忠实: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3)谨慎和注意(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十一、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损失;4、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不负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十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体现在: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③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十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1、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几种具体的情形: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十四、公司法的概念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总则。
它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1)、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的主要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
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公司。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2、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