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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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与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全球化的推进使得跨境交易成为常态。

而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以及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涉及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不同国家之间以及跨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和商业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国际商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和相关的国内法律。

1.1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是跨国性和国际性。

首先,跨国性意味着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和争端解决。

其次,国际性表明国际商法适用于各个国家内的不同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跨境交易。

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各国利益的同时,进行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商业交易。

主要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原则等。

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跨境交易是指商业主体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和贸易活动。

为了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

2.1 合同法的适用国际商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常用的适用法律有国际公法、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家法。

2.2 商品贸易的规定跨境商品贸易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的标准、质量检测、包装标识、品牌知识产权等。

各个国家或地区通常制定相应的法规,确保商品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2.3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制定了法律规定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如电子合同的认可、电子支付的信用保障、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三、国际商法与跨境交易的重要性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3.1 风险规避通过对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法律规定的了解,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规避风险。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际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1)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

(2)大陆法系的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3)大陆法系的第三个特点是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英美法系:(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

(2)在法律结构上,英美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重视程序法。

(4)法院组织复杂。

两大法系的比较:(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悬赏广告、寻人启事、寻找失物广告)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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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 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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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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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 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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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公私混合 实体程序混合 国际国内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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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queen’s bench)适 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chancery) 适用衡平法 的诉讼程序 (4 )法律术语不同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主要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主要联系
• 1、普通法和衡平法都由同一法院适用。
• 2、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
• 3、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2、大 陆 法 系的分布 The coverage of Continental Law
欧洲大陆国家,英国的苏格兰,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非洲 一些国家,亚洲的一些国家,魁北克省,路易斯安那州)
• 3.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 The court organization of Continental Law
• 大陆法系则没有。
• ③大陆法系国家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与普通法院平行 ;
• 英美法系没有行政法院。
2、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不同
• (2)从诉讼制度看,二者不同: • ①陪审制度方面, • 大陆法系是由法官和陪审员结合在一起组成合议庭审判案 件;
•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是参 加认定事实部分,法官决定判决。
2. UK legal system
英国法
• 英国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普通法”
• 普通法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 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实际上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以 判例的形式出现,又称“判例法” (Case Law) ,是不成 文的。 • (一)英国法的特点和结构 • 1、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 • 2、从法律结构看,把法律分为普通法(common law)和 衡平法(equity)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指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合作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务活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和合作。

在国际商法中,国别原则和国际公约的适用是其重要特点。

2. 杂属性:国际商法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需要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因此,国际商法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优先性原则。

3. 国际商事惯例的运用:在国际商法中,商业惯例和习惯法的运用非常重要。

这些惯例通常被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有助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

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海关、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张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对贸易壁垒和歧视。

2. 平等与互惠原则:国际贸易法强调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合作精神。

根据该原则,各方应平等对待,并互利互惠地进行交易。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

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是紧密相关并相互依存的。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它创造了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贸易法则是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和表现。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权益保护、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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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影响范围: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

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

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

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英美法下的概念和影响范围: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

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怎么体现的: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

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5.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何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者资本总额,股东、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只要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后,公司即可登记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酌情发行、催缴,募集资金,而无须经股东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4.简述股权及其分类: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公司社员也即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

常见的股份分类有:普通股和特别股,特别股中又有优先股与劣后股;赎回股和非赎回股;转换股和非转换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5.少数股东保护措施有哪些: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股份公司董监事累积投票制;股权收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

1.代理人有哪些主要义务: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3)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4)在授权范围内行事;(6)不得泄露秘密;(6)向本人申报账目。

2.代理有何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3)代理人须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3.保付代理与信用担保存在哪些区别:担保对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本人不同,所处国家不同,所从事的业务不同。

4.代理权的来源包括哪些:代理权的来源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不相同。

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权是否是基于委托人自己的意思而产生,将代理分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即委托人基于其自己的意志而将一定事务托付给其所选择的代理人,由其完成代理事务,故又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非被代理人的授权,取得代理权的情形。

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权可以基于明示授权、默示授权、不可否认的授权、客观必需的授权以及追认而产生。

5.代理终止可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代理终止的法律效果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考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一旦终止,代理人即丧失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再进行代理,则将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代理终止后,本人应及时收回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否则,若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则根据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本人将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终止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或是否应当知情。

根据各国法律,代理关系终止时,本人必须及时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如果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并未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对此不知情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为保护其善意而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有关行为承担责任,即适用有关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当然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若代理权终止后本人已及时通知第三人,后者仍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本人对此无需负责。

1.简述不安抗辩论的适用条件: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合同变更的效力体现为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3.要约的消失原因主要有哪些:要约消灭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五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3)要约因过期而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如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

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1)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3)旨在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是一种补偿性民事责任。

5.简述提存的原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受领迟延;(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2.根据欧洲的产品责任法,被告有关其无罪责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该生产者并未将该产品投入市场;第二,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并不存在,或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第三,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第四,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第五,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但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对这一抗辩作出取舍;第六,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是出于产品的设计而非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不承担责任。

3.简述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所作保留的具体内容: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对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则保留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张。

第二,对适用范围的保留。

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公约就适用于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但公约同时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即便这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只要按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我国规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可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针对出售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针对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以下三项原则或三种解决办法:(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试述提单及其作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商业单据,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何为倒贴提单,及其法律性质: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一种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原因一般为托运人实际交货的时间晚于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时间也即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其目的在于帮助托运人(卖方)隐瞒违约事实,并使其顺利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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