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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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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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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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2、国际惯例。

(世界通用的语言)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有限意思自治远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数量原则、质量原则/特征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家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公约没有提到。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辅导第一章绪论·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2、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熟悉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4、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区别。

第二章合同法·1、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掌握合同有效的成立的要件及其内容·3、掌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违约及其救济,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释。

· 4、熟悉合同的让与·5、熟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几种形式,即要式与不要式的问题,及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形式·掌握确认书的签定条件、要求·掌握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拟约方的规制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三个要件·能简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对象、条件;注意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依然是可以撤回的。

·实质性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的三个条件·关于承诺期限的几个特殊规定·承诺的撤回条件·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熟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掌握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提前违约;- 尤其要注意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减价的条件·3、熟悉买卖双方义务·4、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已经特定化。

违约·违约的两个分类·根本违约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赋予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预期违约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具体应用(注意担保不充分的考点)·违约免责中的不可抗力(重点要注意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免责的前提条件)第四章票据法·1、熟悉票据法的含义,掌握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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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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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内部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着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法律分类不同大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提问制。

普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英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都属于私法范畴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商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的财产关系。

3.营利性是商法最主要特征,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动机为必然要素4.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商事关系应首先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商业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下: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英美法系下:1、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3、必要的授权:紧急处分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有哪些?1.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直接代理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被代理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

但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英格兰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特点(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渊源。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要约: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名称、数量、价格)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3.要约必须送达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撤销:1.邀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终止: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失效2.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4.因法律原因失效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条件:1.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代理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非法律方法统一法律功能:1.作为示范法2.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管辖时(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3.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Incoterms 2000通则的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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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一、导论: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国际商法的特点:商事性(商整体&商行为)、国际性、调整范围广、法律和惯例的综合体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能力平等;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判例轻条文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1.英国法结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2.美国法以判例为基础。

制定法比重>普通法特点:分为联邦法、州法(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3.英美法的两大特征——遵循先例、救济(程序)优先于权利遵循先例:先例不只是必须遵守的示范模式,也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指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给与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

救济优先属于程序法范畴,权利属于实体法范畴,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才有实体权利。

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判例的约束力是与法院的等级结构相联系的:其一,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任何等级的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高等法院和它以下的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具有约束力。

其二,同一法院或同一级法院的判例具有约束力。

在特定条件下上议院可以不必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上诉法院也受本院以及同一级的固有的法院判例的约束,一般也不允许擅自将其变更。

高等法院原则上也是受本院或同一级固有法院判例的约束,其三,下级法院的判例对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第二,遵循先例主要指遵守判决理由。

判例由“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两部分组成。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和核心,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判决中关系重大的事实;根据重大事实提出的法律上的判断。

判决附论或附带意见是指对该判决不一定必需的法律理由和声明,一般指对某一种可能性作出的法律上的推论,它没有约束力,仅有供参考的作用。

2、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通过案例法才能起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立法机关会议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成文法: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3、习惯法---效用很小。

二、合同法:1、中国合同法对商业广告(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一般视为什么?---要约邀请但悬赏广告----要约定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特点: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只有具备什么条件才视为要约---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

4)意思表示真实各国法律一致规定的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1)英美法的违法合同合法性是指合同的目的或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标的、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也必须合法,而不能是非法的。

强调合同不能是成文法所禁止的,不能违反普通法,不能与公共政策相抵触。

下列三类协议是非法的,不构成合同:(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

凡属类似的非法协议,均是无效的,不构成合同,其法律后果是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2)大陆法法国民法典: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构成合同非法的有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或者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德国:法律行为和和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不一定。

1)错误(mistake):当事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重要事实发生误解而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动摇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一方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错误最根本的成立要件:1)因为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2)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行为,造成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实质性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总之是一个合理的人处在与错误方相同情况下,如果已经知道了事实真相是不可能订立合同;在能否撤销问题上,中国还可变更,不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P51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3类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只要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即可。

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协议存在对价或者约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PS:合同只要符合要件就可以成立,但是可能会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成为无效合同。

与之对立的是有效合同。

1.已经成立的合同效力分为以下四类 (1)有效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2.无效合同(Void contract),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对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其变得有效。

3.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可根据自己意愿解约的合同。

其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这种权力,该方可依其选择,承认或否认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

4.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是指那种虽属有效,但由于具有法律技术上的缺陷而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合同。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没有按其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不能强制执行。

要约拘束力:对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能否反悔,变更或撤销要约。

要约消灭的情况有哪些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要约变为非法。

5)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协议形式合法---中国四种:1、口头2、书面:表格、车票保险单合同凭证、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3、公正4、鉴证协议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从合同的关系上讲,即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合同内容由明示条款和暗示条款---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

组成。

2、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要求---要求?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通过协议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

债务承担: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专有第三人承担。

可分为:全部转移—免责债务转移,部分转移---并存债务转移。

概括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最典型的:企业合并、房屋转租3、违约的认定:大陆法系须经催告后方能认定,英美法系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就构成违约4、英国法、美国法违约的分类及其救济1)英国法英国将违约分为违反合同条件(condition)条款和违反合同担保(warranty)条款条件条款:指合同的重要条款、主要条款如履约时间、货物品质和数量等条款。

一方违反条件,对方有权解除自己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选择违反担保的救济办法。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的、附属性(subsidiary)条款,另一方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可在履约后要求赔偿。

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视为担保。

缺点:合同条款是条件性的还是担保性的,由当事人约定,具有不确定性,显得牵强2)美国法: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1.轻微违约:债务人履约虽有缺点,但债权人已获主要利益。

相当于违反担保的情形2.重大违约:债务人没有履行或履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依约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落空。

相当于违反条件。

3.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或者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能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默示毁约)。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1、损害赔偿(damages)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约由违约方给予补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的依据大陆法:有损害事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与违约之间有因果关系英美法:有违约的事实,不以违约方有无过失、实际损害是否发生为条件,无实际损害的,法律承认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我国与英美法一致,但对无实际损害的赔偿不予支持2、要求履行(相当于实际履行):要求金钱债务的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双重含义: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完全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义务;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3、修补和替代(Repair and replacement)当事人有权要求对瑕疵履行修补、替代或其他补救。

适用于一种特殊的、但时常发生的瑕疵履行,例如修补瑕疵货物、改善不足服务、替代瑕疵履行。

又如付款不足、以错误的货币形式付款、向非双方约定的帐户付款等,也存在要求修补或替代的权利。

3、终止合同(Terminate the contract),相近似的有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合同各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来订立的合同不复存在。

下述几种情形下,合同得以终止:(1)发生可免责的不履行(后有述);(2)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行;(3)另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且在受损害方确定的合理的额外期限内通知将不履行,或是在此额外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其义务的履行;(4)另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是根本性的;(5)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且后者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6)发生艰难情形,经法庭认定并合理地作出终止合同的判决;(7)一方当事人不可免责的不履行。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①终止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②终止合同不排除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③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任何规定,甚至包括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的其他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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