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了解相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市场前景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
如果公司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投资者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息披露对于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具有重要作用。
公开披露信息可以避免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性。
同时,透明的信息披露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活动,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中国的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来说,这些主体需要及时向社会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财务报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
同时,他们还需按照规定周期性公开披露信息,例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此外,对于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公司,也需要随时进行临时报告。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保证披露的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准确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以提升投资者信心,避免假消息误导市场。
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关键,相关主体应当在信息产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予以披露,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实时需求。
全面性是信息披露的目标,相关主体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向社会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得有隐瞒、哄抬或造假等行为。
为了保证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当对披露主体进行监管,查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当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提供指导和培训,帮助披露主体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和互动的重要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为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性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效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其核心目标是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素1.制度建设:包括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流程的建立,确定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流程。
2.资源保障:确保信息披露部门和人员的专业能力、足够的资源投入以及信息系统的支持。
3.监督与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等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审核。
4.报告与沟通: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情况,与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2.保障投资者权益: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
3.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欺诈操纵等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落实1.加强领导重视:公司高层领导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公司治理的重要议程。
2.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3.不断完善制度:定期评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
结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具体标准。

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具体标准。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和相关利益方决策使用。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防止欺诈行为,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
1. 真实准确性
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有任何主观臆断或虚假宣传。
2. 完整性
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完整,不能有遗漏或隐瞒。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规要求,充分披露所有应当公开的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 及时性
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能拖延或延迟。
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 公平披露
信息披露必须公平、公正,不能有选择性披露或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遵循市场原则,向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信息,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 公司概况
公司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等信息。
2. 经营状况
公司应披露其经营战略、经营计划、主要业务板块的经营情况等信息。
3. 财务数据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详细说明。
同时,公司还应对财务风险、主要财务指标等进行合理分析。
证券信息披露知识点总结

证券信息披露知识点总结一、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证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依法依规设立的披露时间、披露地点和披露方式下,向社会公开公司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公司债券中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交易合同和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证券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促进市场公平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3、促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能够监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促进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4、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信息披露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市场流动性,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
三、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制度,包括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机、地点作出了详细规定,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期货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对客户的1、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度应当编制并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报告、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等。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
3、中期报告上市公司每年度应当编制并公开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想报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一定想知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吧。
详情查看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的五类信息:(1)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引言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求之一,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起着重要作用。
在证券行业中,证券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之一,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完善与规范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证券行业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提供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关键信息,进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证券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还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四、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涵盖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在披露公司财务状况时,应当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公布与投资人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等。
其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形式。
在选择信息披露方式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保信息披露迅速、全面、真实。
六、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要求信息披露需要具备及时性,以确保投资者能够第一时间获取到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该明确信息披露的时效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流程和标准,及时披露与公司运营状况有关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回应市场关注和媒体关注。
七、信息披露的执法与监管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有效,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自律,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审核和监督机制。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此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
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
咨询专业律师。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或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其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有关的重要信息。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购买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需要有充分的信息作为决策依据。
只有通过及时、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投资者才能准确了解公司业务实绩和前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提高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了解程度,也为他们提供了合理、公平的信息参考,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市场监管和自律的重要基础。
市场参与者通过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能更好地评估风险和机会,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机和操纵行为。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给予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有力的监督和追责手段,防范和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
再次,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推动公司治理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重要信息,强化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促进了良好的公司治理。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有效监督公司的行为和决策合理性,推动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
最后,要加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和执行,不断完善制度规范。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共同努力。
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讲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洪艳蓉内容提要一、信息披露与证券监管(一)概念(二)起源与发展(三)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市场监管二、信息披露的阶段与监管要求(一)信息披露的实质性要求(二)信息披露的形式性要求(三)信息披露的途径、监管主体与方法(四)信息披露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三、信息披露阶段与责任追究(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与责任(二)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一、信息披露与证券监管(一)概念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上公开原则的体现,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法将影响证券投资价值判断的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起源与发展起源:英国1845年公司法承继: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制:完全信息披露哲学)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核准制基础上)世界范围内: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证券法基石(三)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原因:1. 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决策所需要2. 增强投资者信息,减少证券市场欺诈风险(但不能降低公司的内在风险)3. 维护市场公平与有效——证券市场的信息性、监管本质上是对信息的监管促进:1.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公司经营的改善2. 为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提供保障3. 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四)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市场监管(强制性,政府干预)信息披露制度: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1.注册制(信息公开制)——主要内容是什么——什么样的市场条件可以实现(有效市场假设理论The 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知识点:有效市场假设理论Fama : “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 ,Journal of Finance, May 1970.1)Weak-form efficiency: Securities prices fully reflect past prices and returns on the security.That is,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set is just past prices and returns, but not other pieces ofinformation.2)Semi-strong efficiency: Securities prices reflect not only past prices and returns, but also all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3)Strong-form efficiency: Securities prices reflect all information, not just public information结论:If security prices fully reflect all available information, then it would be impossible to earn supra-competitive profits using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Namely, an investor would not be able to beat the market because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set is already fully reflected in the securities prices.2.核准制(核准+信息公开)——市场和监管者的作用思考:1.关于信息披露是否应是强制性的争论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强制信息披露、自愿信息披露能否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基于市场有效的假设,但需要论证) 强制性披露是否适用于一切信息的披露参考文献:(1)曹荣湘主编:《强制披露与证券立法》内的西文译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有关争议)(2)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历史背景)2. 监管者、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义务与风险界限(买者自慎Caveat Emptor→卖者审慎Caveat Venditor)(信息披露、传递、接收、验证、分析、决策等)(信息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标准化问题等)二、信息披露的阶段与监管要求(一)信息披露的实质性要求1. 真实性(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2. 准确性(一般投资者的正常理解能力)3.完整性(全面性、充分性:重大信息):例外?4. 及时性(时效性)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二)信息披露的形式性要求1.规范性(合规,标准格式、指引)2.易得性(网站、报刊、各类相关人的住所)3. 易解性(标准格式、指引)(三)信息披露的途径、监管主体与方法1. 信息披露途径——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财务报告、各种临时和定期报告、其他备查文件等——网络(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相关当事人网站等)——指定报刊——相关当事人住所处备查2.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保荐人的信息披露资料审查义务(审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相应法律责任(第69条、第192条——保荐书)(gatekeeper,对客户的忠诚责任;对投资者的责任,冲突否?)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3.信息披露的监管方法——事先审查(+临时报告等)、事先登记(定期报告)——事中监督(信息报告、行为)——事后审核、纠正等注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政责任(四)信息披露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调整规范:参见证券发行章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初始信息披露,持续性信息披露(预先披露、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及其后继)1. 正式发行之前:预先披露及法律效力(证监会网站)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含有价格信息,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2. 发行阶段1)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4条)*刊登招股意向书同时刊登初步询价公告2)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发行公告3)招股说明书(证监会网站;+各种备查文件)(要约邀请)*有效期为6个月,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延长不超过1个月):?——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发行新股)4)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的详细说明注意: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5条第2款)3.申请上市阶段(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上市报告书(+《证券法》第54条要求公告的事项)2)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及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上市1)上市公告书2)股份变动文件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根据上市的股份类型决定4. 上市交易阶段: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季度报告(1个月)证券法无要求,部门规章;一般,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后2个月内)——年度报告(会计年度之日起4个月内)——临时报告(哪些属于应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证券法新增的?)*《证券法》第67条——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无10%数额)(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新增)(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义务内容:立即报送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比较原规定:“说明事件的实质”——容易产生规避问题思考:1. 披露盈利预测的处理(未达80%时,法定代表人及会计师的解释并道歉,不可抗力除外)2. 财务报表披露中的会计师责任三、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追究责任形式:民事、行政、刑事(注意与发行、上市条件的挂钩)(旧)《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区分发行与上市之后的调整)无过错责任(二)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控股股东:《公司法》: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