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作者:邓青来源:《商情》2013年第16期【摘要】本文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涵义、特点及优缺点,并比较了两者的异同点,认为两是相互对立的,但又互为补充。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由市场监管者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中信息披露行为的集合,其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信息。
从市场管制的角度,信息披露制度又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者相互对立,但又互为补充,两者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不按规定披露,将给予处罚。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即为强制性执行,主要体现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防止对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很多学者也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公共物品的两个属性:一是当公司的信息发布出去后,就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即无排他性;二是,当一个人使用了该信息,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此信息的使用,即无竞争性。
公共物品往往因私人缔约成本过高而存在着供给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市场监管者的介入,强制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点: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实质也是一种用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的过程,市场监管者要在对社会总成本效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就需要市场监管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并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判,但这对市场监管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市场监管者也是由许多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中的个体组成的,这也就决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是多样性的,所拥有的信息也大相径庭,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可能让所有公司都能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使某些公司出现过渡披露,某些公司出现披露不足;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制度都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得以确立,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变迁,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发生较大变化,有些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仍没有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披露。
证券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对于投资者来说,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对于做出明智的决策至关重要。
因此,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对象、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要求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做到公开透明,任何有关方都应有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2. 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在相关事件发生、信息出现或者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前及时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
3. 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
4. 综合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和企业的合理隐私权,既要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合理需求,又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信息披露的对象信息披露的对象主要是广大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
其中,广大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
相关监管机构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等。
对于个人投资者,信息披露要求应当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以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对于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为详细和全面,以便他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对于相关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严格遵守其制定的政策、规则和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质量。
三、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的董事会构成、高级管理团队、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等。
3. 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品和服务情况、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
4. 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公众披露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规则是根据披露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机等因素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用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在中国,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讲解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披露对象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其中,投资者分为公司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他们有权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平台和监管主体,负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则负责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监督市场的秩序。
二、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相关交易、风险提示等。
其中,财务状况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经营业绩是评估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参数,包括业绩预告、年度报告和中报等。
重大事项是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重大诉讼等。
相关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和重组交易。
风险提示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三、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告、通知、报告和网站披露等。
公告是公司向投资者公布信息的常用方式,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发布。
通知是公司向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用于告知相关事项。
报告是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的文书,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网站披露是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向投资者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随时查阅。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以《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为标题,可以说,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革,为了把市场更加完善,证监会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证券信息披露。
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一个严格的约束证券公司依法进行持续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发行及上市书面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及高管报酬和变动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包括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资金动向和实质性关联交易等)、重要投票事项的报告、诉讼材料和决定等。
其次,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还要注意一个“完整性”原则,即要及时准确地披露重大事项,不允许有任何虚假记载、遗漏或者歪曲事实。
同时,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还要考虑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即一般股东不可能全部参与公司大事投票表决,但他们对于投票表决结果仍有知情权,不管是什么结果,证券公司都要及时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行为。
此外,证券公司还要重视公司高管变更的信息披露,包括董事、监事、经理、总裁等重要职位的变动,以及其各项职责的变动等信息,都应当上报证监会,向投资者公开。
总之,对于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报告,重要投票事项报告,诉讼材料等,以及考虑到股东知情权,以及公司高管变动信息披露等。
只有这些内容得到充分披露,投资者才能得到完整的信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充分的认识,从而作出准确的投资判断,才能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造就一个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分析

降甚至报 废 ,损害 农 民和 国家利 益 。 我 国 是 太 阳能 资 源 比较 丰 富 的 国 家 , 利 用 绿 色 、 清 洁 的太 阳能进 行 低温地 板 采暖 ,再 以 沼气炉 作 为 系 统 的 辅 助 热 源 , 是 适 应 目 前 农 村 采 暧 要 求 的 新 型 采暖方式 。它 的技术 和设备 条件 已基本成熟 ,在我 国 华北 农村 地 区不 管从 理论 上还 是 实 际操作上 ,都 是 完全 可行 的 如果 政府 部 门能 制定相 应 的激 励政 策 , 同时 给 予一些必要的资金支持 ,太 阳能 一沼气低温地 板辐射 采暖技术 ,一定会在 华北农村得 到有效的推广 ,并为 我 国农 村 的能源 建设开 拓新 的领域 。 参 考 文献 :
第6 ・ 2 卷 第1 期
职 业 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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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上 市 公 司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 分 析
周 云 方
( 辽 发 电总 厂 ,内蒙 古 通 辽 0 8 ) 通 2 01 1
摘 要 :在 强调 上 市 公 司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 必 要 性 的基 础 上 , 回顾 了 国 内 外 各 种 与 上 市 公 司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相 关 的研 究成 果 。 以 2006 年 我 国 沪 、 深 两 市 上 市 公 司 的年 报 为 统 计 对 象 , 用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 指 标对 5 0家 样 本公 司年 报 数 据 ,从 三 个 方 面做 了描 述 9 性 统 计 , 得 出 了 我 国 上 市公 司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的 问题 , 并 提 出 了 改 进 意 见 。 关键 词 :上 市公 司 ;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 ;披 露 评 价 指 标
浅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浅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浅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变得越来越重要。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主动公开一些非强制性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以便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浅议。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其次,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使投资者更加愿意购买和持有公司的股票。
此外,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市场的公平性,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和财务分析等;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社会责任和业绩预测等。
财务信息是投资者评估公司价值和风险的重要依据,而非财务信息则更多地关注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方向。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首先,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新闻稿和年度报告等正式文件来披露信息;其次,公司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大会、方式会议和网上直播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和沟通;还可以通过委托媒体发布文章和报道,使更多的人了解公司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对信息披露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优秀的治理结构和高效的内部流程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其次,市场环境和监管制度也会对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质量产生影响,市场环境越竞争,监管制度越健全,公司越倾向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此外,投资者的需求和舆论的压力也是影响信息披露的因素。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最新文档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最新文档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由市场监管者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中信息披露行为的集合,其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信息。
从市场管制的角度,信息披露制度又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者相互对立,但又互为补充,两者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不按规定披露,将给予处罚。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即为强制性执行,主要体现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防止对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很多学者也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公共物品的两个属性:一是当公司的信息发布出去后,就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即无排他性;二是,当一个人使用了该信息,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此信息的使用,即无竞争性。
公共物品往往因私人缔约成本过高而存在着供给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市场监管者的介入,强制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点: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实质也是一种用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的过程,市场监管者要在对社会总成本效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就需要市场监管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并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判,但这对市场监管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市场监管者也是由许多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中的个体组成的,这也就决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是多样性的,所拥有的信息也大相径庭,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可能让所有公司都能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使某些公司出现过渡披露,某些公司出现披露不足;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制度都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得以确立,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变迁,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发生较大变化,有些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仍没有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披露。
《2024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范文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投资者决策、市场稳定及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分析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公开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治理结构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概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辅以地方证监局的日常监管。
在监管内容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同时,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做出规范和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问题分析1. 披露内容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存在选择性披露现象,对不利信息避而不谈,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真实情况。
2. 披露不及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部分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信息滞后,影响投资者决策。
3. 监管力度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公司敢于违规。
五、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建议1. 强化信息披露内容的全面性: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必须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治理结构等信息,对不利信息也应如实报告。
2. 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加强对重大事件的监控,要求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尽快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实时性。
3.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
4.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监管效率,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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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行为显著正相关。四是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角 度来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在不完全有效市场条件下, 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现了上市公司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五是 从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 进行研究。证券市场的发达成熟程度和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对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有较为显著的影响。Gigler 和 Hemmer(1998)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 健全和完善与相应的证券市场监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正向 和反向两方面作用:如果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过多,则对自 愿性信息披露具有替代作用;如果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不是很 高,自愿性信息披露就会增加。但 Gigler 和 Hemmer(2001)对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关系进行实证分 析,发现两者表现为互补性和负相关性的关系。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证券交易监管绩效的相 对指标
近年来,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日益 加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对 来讲的,指的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 之外自主提供的有关公司财务和经营发展的相关信息”。
国外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较早且相 对成熟,主要侧重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和 实证方面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研究:一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条件下,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Healy 和 Palepu(2001)认为,公众投资者和公司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因素。二是上市公 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得以向公众投资者揭示自身竞争能 力,并与其他上市公司相区分,是一种信号传递的作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是为了将有关上市公司核心能力、发展战略的信 息传递给公众投资者,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上市公司现实或潜 在的竞争优势,并信任公司的未来发展作出持有或买进的投 资决策。三是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关系的 研究。Bowman &Haire( 1975)运用 ROE(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 衡量公司财务业绩状况,研究表明 ROE 大小与上市公司自愿性
其次,最大化再融资的需要,意在获得更多的再融资机会 和较高的再融资价格。我国证券市场处在新兴与转轨的双重 环境下,对融资有极度强烈的需求。但受制约现有法律政策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如增发股票、配股和发行 可转换债券等均受到十分严格的约束。除相关政策对再融资
104 现代营销
二、动因分析
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很不多不完善 之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因动因方面的特定表现,导致 证券市场的信息均衡低效。在运用最优化经济主体行为理论 分析后,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在动因如下:
首先,显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与揭示公司投资价值。现 实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上市公司的市场 价值与真实价值并非像完全信息市场条件下一样是相等的。 公众投资者仅能凭借通过自己获取或由上市公司公开提供的 方式获取的信息判断相关投资公司的价值,从投资者对投资 公司价值的评断程度可评判出上市公司所传递的信息质量的 高低。在新兴的证券市场,鉴于制度建设的落后,股权分置等 固有制度缺陷,上市公司传递的信息质量有限,反映在公众投 资者和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为突出,低效率信息 均衡因而产生。在证券市场实践中,虽然上市公司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 其规定向公众投资披露重大信息,但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公 司价值的信息并非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对于 业绩优良并拥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而言,自愿披露信 息有利于上市公司展示其公司的自身价值和竞争优势,因此 上市公司有足够的激励因素促使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更多公 司的真实价值信息,通过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来减少 两者的信息不对称,揭示公司内在价值和显示了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
金融商务
我国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程世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刘佳丽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已无法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情况下,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被广泛要求。本文运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与信息经济学方法,论证上市公司采取信息公开、分离策略 或信息掩饰策略,进行完全性信息披露、部分性信息披露、信息非披露的价值均衡过程。从信息经济学角度解析上市公司自愿 性信息披露的机制。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 信息均衡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如何可以度量证券交易 市场的投资者被保护的程度,可以间接表示证券交易监管的 绩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品的特征,主要因为信 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但由于信息披露的私人成本 很低而社会成本很高,或者私人收益很低而社会收益很高,具 有明显的不对称性,所以上市公司本身进行积极主动地自愿 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不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可分为直接 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信息的采集编制、披露 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机会成本。Philips & Zecher 曾测算了 1980 年美国上市公司信息编制直接成本高达 10 亿美元(其中 没有包括相关当事人的机会成本),此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 资者公布年报、相关信息公告和有关宣传材料的成本更是超 过 20 亿美元。间接成本因为不能直接归集,所以更加难以估 算和预测。通常来讲,间接成本还包括由于公开披露信息导 致的公司市场竞争地位下降,即公开信息被市场竞争对手了 解而引致的不利竞争态势,以及对上市公司市场势力中谈判 地位的此消彼长等。也就是说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对于社会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有 效 保 护 是 一 种 外 部 正 效 应。所以与公众投资者对真实准确的信息需求来讲,上市公 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不足,甚至产生相反的情形,即 信息虚假陈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