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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

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

息都已反映在现时股票价格中去,公开信息包括盈利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分析人员公布的盈利预测和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等。强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假定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都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即证券价格除了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也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

当前对我国股市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股市是否具备弱式有效性。有人认为我国股市还够不上弱式有效市场;但更多的实证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股市具备弱式有效性。但无论如何,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中国股市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结果,中国股市目前至多达到弱式有效性。因此,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非主动性。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2.不严肃性。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3.滞后性。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可见,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4.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

5.虚拟性。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

最大的问题。

三、规范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其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

2.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4.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例行制度,并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今后,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先由中国证监会做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准则。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增加,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呈现很强的正相关性。作为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从起步到发展的十多年的过程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非主动性、不严肃性、滞后性、不充分性和虚假性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要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关键就是要通过有效实施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来完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黄崇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刍议-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一些问题也不断地暴露出来,特别是自去年以来,从郑百文、猴王、亿安科技,到目前刚刚被揭露出来的银广夏事件,使社会各界对证券市场的民事制度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也明确表示鼓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损害之诉。

但到具体操作层面,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的证券法比较侧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忽视民事责任的承担。证券法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第十一章共有三十六条,其中三十三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十八条论及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两条。民事责任的缺位一望即知,法律责任制度严重失衡。因此,如何借他山之石,尽快建立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实为当务之急。作者不揣陋见,愿求教于有识之士。

责任的性质

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学说上有契约说、侵权行为说及独立类型说三种。但在行纪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并非买卖契约的当事人,所以,即使对投资者造成损害,他也只能以行纪契约向证券经纪商求偿,而不能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这样势必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事实上,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的意思表示经格式化的市场制度集中在交易所进行撮合,并通过行情揭示板传达。这样就使得对标的物的价值评价欠缺客观标准,再加上揭示板传送信息的迅速与普遍,欺诈及操纵等不法行为就会更容易进行,而投资者因行纪交易制度又丧失了买卖当事人的地位,所以,无论是在我国的证券法还是在民法通则中都找不到此种行为的独立请求权基础。因此,我们将此种损害赔偿的类型规定为侵权行为型,就可以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这对发挥民事赔偿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大有裨益。

虽然将此种责任定为侵权责任类型,但为避免敲诈滥诉情形的发生,必须同时限定请求权人的范围,即规定请求权人应为善意的因该欺诈行为而实际买受或卖出有价证券者。之所以界定善意投资人与恶意投资人,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资人利用该制度获得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允许被告通过证明原告明知此为虚假事实但仍为证券交易来获得免责。

应以重要事实为必要

虚假披露或遗漏的必须是重要事实,这是诉讼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采列举式,指出法律认为属于重大事件的十种情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认定属于证券法所列举的情形,即符合此要件。

应有过错

虽然我国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其免受虚伪不实陈述的损害。但如果仅强调行为的结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话,就会极端到对完全无过失的行为也课予责任。所以,如果想要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话,首先必须证明其有欺诈或操纵的故意。

但考虑到在证券市场中,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的实际情况,可以采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虚伪不实陈述,便可以推定其有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重大过失是否符合这一过错标准,普通法的传统规则一贯就是:漠视真实的重大过失行为或事实上不可信的陈述,在欺诈行为中都可以构成过错。所以,我们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时,应将重大过失行为包括在内。

应具有因果关系

欲成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必须证明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红光实业”一案中,法院正是以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见因果关系的确定成为证券赔偿案件的关键所在。

早期美国许多法院在处理证券欺诈案件的因果关系时,都将其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受害人必须证明其因信赖虚伪不实陈述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定这一“交易的因果关系”(transaction causation)?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就不会有此项交易的完成,至少该交易只是可能发生;在第二个阶段,受害人必须证明违法行为与其损失间的“损失的因果关系”(loss causation)?也就是说,其所遭受的损失是直接因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该不当交易造成的。这样,才能在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受害人的金钱损失之间提供一个必要的牵连关系,以免反欺诈条款沦为投资损失的保险。

但是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形态早已不复存在,而可能引起证券行情变化的因素又是如此之多,这就使得投资者想要证明其损失正是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其难无异于蜀道之难。加上电脑的快速撮合,每天都有数以百万乃至千万计的交易完成。一旦发生欺诈情事,就会涉及无法数计的投资者。面对如此众多而又零散的受害人,只能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一方面可以减轻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按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要件,一方面使受害人很

难得到赔偿,同时也阻碍集团诉讼的发展。

所以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法院开始引入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这一理论基于经济学上久负盛名的有效市场假说,指出由于关于证券的所有信息都会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侵权人所散布的虚伪不实信息也会反映在股价上,造成股价被抬高或压低的现象,这等于是愚弄了市场。由于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相信他所在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他也就有权相信市场价格的公正性。此时他却因信赖证券市场价格而受到欺诈,那么他就有权要求赔偿。欺诈市场理论大幅度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因欺诈而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能较容易地实现。

必须指出的是,该因果关系的推定同样是可以反驳的。作为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其所散布的不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到证券价格,或受害人即使知道了真实的信息仍会做同样的交易而获得免责。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计算

基于证券市场这一集中交易市场的特殊性,解约权、撤销权、恢复原状等救济方式在适用上会较为困难,所以应以金钱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方式。

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额为受害者进行交易时的价格与当

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二是实际诱因法,即行为人只对不实陈述引起的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三是实际差价计算法,即从请求权人为取得该有价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格。若已卖出,则为该证券卖出的价格;或请求权人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与要求赔偿损失时市场价格的差额。

无论采哪种计算方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所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并非因信赖被告的虚假陈述造成的,对该损失或该部分损失就不负赔偿责任。

相关制度的探讨

为使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除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外,尚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提高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如欲发挥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除须建立完备的民事责任制度外,投资者权利意识的培养,亦为必要条件之一。投资者如不能积极主张权利,纵有良法美制亦属徒然。

其次,须建立便于投资者提起诉讼的诉讼制度。目前,一旦发生证券欺诈案件,人们往往归咎于主管机关的失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证券法没有提供投资者便捷的民事救济途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再次,须建立便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集团诉讼制度。证券

纠纷中受影响的当事人范围往往很大,并且层次不一,当事人在资力以及收集证据的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如果我们不能排除或缩小这一差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就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更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应寻求可以实现当事人对等化的有效途径。而集团诉讼制度对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差距、减少诉讼成本,益处多多。我们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建立证券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制度。

总之,为恢复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人,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证券市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

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参考Word)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 教程介绍 本教程是美国最大基金富达基金工作手册,它由上世纪60年代名震华尔街的被誉为“投资巨擘”、“华尔街金童”的华裔金融巨子蔡至勇(Gerald Tsai)和“华尔街私募基金教父”罗纳德.迪文共同编著而成。 一、教程的特点 1、教程是成为顶尖交易者的具体标准(交易实践工作手册) (1)它从实践交易的角度出发 教程是站在交易者的角度来认识市场、理解交易的,它要解决的是告诉交易者,应该怎么做?怎样做才是正确的?为何这样做?不能做什么?否则会造成怎样的恶果。它强调的是心知肚名的应用,即理智的交易。从而决定了它不是一本简单的知识普及型的读物,而是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专业工作手册。 (2)它是让市场参与者成为顶尖交易人可复制的“模板” 分析工具使用标准是由华尔街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对其运用核心要点的集成,并将那些能为工具根本原理所明确解释的部分保留所形成的。市场分析要点更是建立目前最为伟大的证券理论基础之上的(以下对理论有更详细讲解)。交易行为的规范不仅取自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同时还经历公司(富达、曼哈顿基金)众多职业人员反复实践与总结,更经过了理论基础、工具原理、甚至兵法谋略逻辑推理反复提炼而成。在交易行为规范方面

不仅是注重交易行为的正确性,更强调了行为实现的简洁化、逻辑有序化、效率化,同时不断警告交易者必须杜绝那些致命交易行为的出现。

它是分析工具正确运用的标准,是规范化交易行为的工作手册。 2、分析工具简洁化标准紧扣运用要点 分析工具、指标只选择直观揭示市场运行本质的六项工具。包括K线形态(包括抵抗线)、趋势线、轨道线、EXPMA、成交量,和BOLL和通道线辅助指标。这让交易者能清晰理解自我分析目的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避免了过多衍生工具的大量重复使用和相互干扰。 分析工具在实践运用上,明确了使用要点的标准,降低了无效和错误运用概率。更为关键的是纠正了多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错误理解和运用之处,例如趋势线画法的严重错误,记忆众多K线组合、形态并预测,等严重错误问题。这使得交易者进行分析工作变得简单易行,同时还避免了众多负面作用,使分析更为精准。 3、分析工具上强调具体实践运用而非简单介绍 K线上强调看盘实践中战斗区的运用和K线对重要关键位置突破力量的运用,以便及时捕捉买卖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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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

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练习带答案解析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练习 一、单选题 1、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个层次。 A.2 B.3 C.4 D.5 参考答案: C 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以下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层次的是()。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B.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C.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D.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参考答案: B 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B中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3、下列选项不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是()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B.《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C.《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D.《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 B 解析: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B为由国务院发布的证券行政法规,ACD均为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 A.《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B.《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C.《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D.《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 C 解析: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9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考点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考点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考点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大纲

2015年7月起将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5门考试科目变为2门,具体详情请参考2015年证券预约式考试公告(第2号)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

NASDAQ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

(一)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除SEC外,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dri-ties Deaers,NASD)及其全资子公司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Inc.)是NASDAQ市场的主要自律监管机构。其中,NASDAQ是后者整个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 在这两个自律监管机构中,负责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主要有两个部门,即NASD 管理公司(NASD Regulation,NASDR)的市场管理部和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的市场监察部。市场管理部有权就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信息和分析结果提交SEC或司法部,同时,该部还负责向NASD会员、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人士提供各种有关交易事项和规则的解释和咨询。此外,市场管理部还拥有多个先进的市场监管技术系统,如股票监察自动跟踪系统(SWAT),能够根据每只股票的历史价格、交易量信息、产业发展趋势资料和有关公司公布的新闻构造监控分析模型。市场监察部是1996年应NASD鲁德曼委员会的建议而成立的。该委员会提出,NASDAQ市场本身应该在某些方面拥有市场监管的权威,如宣布交易暂停和监督实时交易报告等。市场监察部的职能主要是实施实时的在线监管,审查来自各种渠道的向公众和投资者公布的信息,并在认为必要时行使暂停交易的权力,以保证NASDAQ市场运行的高效性和有序性。该部下设两个处室: 股票监管处(Stock Watch Section)和交易监管处(TradeWatch Section)。股票监管处的任务是监视市场中各只股票发行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状况,并实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信息;而交易监管处的任务是对NASDA市场中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负责解决市场锁定和交叉问题,监督交易规则的遵守,以及对会员公司所报告的交易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此外,该处还有责任向NASD会员公司解答或解释有关交易报告规则以及NASD和SEC规则或规定的问题。 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主要分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 《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1933)、 《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9年信用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 《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Mpeny Act of 1940)、 《1940投资顾问法》(InvesttTlentAdViser Act of 1940)、 《1964年证券法修正案》(Securities Act Amendmtsof 1970)、《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ecurities Investors Protection Actof 1970)、《1978年破产改造法》(Bankruptcy Reform Aet of 1978)等;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4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驱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政府驱动发展的模式必然带来某些制度性的缺陷。这种先天的不足和过速的发展使得我国的 证券市场始终处于动荡之中,投机风盛行,大户操纵、违规操作之事屡屡发生,规范市场成为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证券市场不规范性规范化发展 一、证券市场的特征与功能 (一)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质上只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 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 (二)功能 1、融通资金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为资金需求者筹集资金的功能。融通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这一功能的另一作用是为资金的供给者提供投资对象。 2 ?资本定价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为资本决定价格。证券是资本的存在形式,所以,证券的价格实际上是证券所代表的资本的价格。 3 ?资本配置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证券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十分敏感,而证券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经济收益。 4. 转换机制企业如果要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必须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并且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使企业能够自觉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5. 宏观调控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能够灵敏地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动向,为经济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6. 分散风险证券市场不仅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融资渠道,而且还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可以将经营风险部分地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公司的股东越多,单个股东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守则的思考7.doc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7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 吴林祥 一、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不同出发点 关于是否有必要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及如何引入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市场经历长达三年之久的持续调整后,有关该问题的讨论又再度热闹起来。目前,对引入做市商制度比较感兴趣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 首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层。这不仅包括中国证监会,而且包括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的其他机构等。他们主要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管理层人士推动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他们认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证监会高层人士所提出的观点:“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这个观点也回应了对做市商制度的一个主要指责:较难对做市商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监管层不同,深沪交易所主要从流动性出发来考虑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因此,对未来市场流动性判断的差异决定了深沪交易所对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态度。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不缺乏流动性的观点得到了较大的认同,

人们对用换手率、价差等主要指标表示的市场流动性的看法比较一致,即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居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的前列,主板市场不缺乏流动性。关于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分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的流动性,二是未来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人们普遍认为其流动性较低;对于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像主板市场一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另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部分股票可能缺乏流动性。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认为市场缺乏流动性,则引入做市商制度就会被看作是一个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备选方案而加以考虑。 第三类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体是券商,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居主导地位的几个主要券商。他们的主要出发点是:引入做市商制度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成为券商新的利润来源。自2000年以来,随着实施浮动交易佣金制、限制委托理财等措施的实施,特别是三年多来市场的持续调整,券商整体的盈利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因此,券商在努力节流的同时,也在不断尝试开源,而做市商制度则被各大券商寄予厚望。一旦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券商希望成为首家或首批做市商,从做市行为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承销、经纪和自营之外创造第四个重要的利润来源。此外,券商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二级市场交投,从而增加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等的收入。 二、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引入做市商制度 那么,到底有无必要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如何引入做市商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来考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综述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综述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l;U度的理论综述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上,筹资者 向投资者发布的关于企业经营等情 况的信息.包括企业自愿进行的信息 披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 制信息披露.自20世纪30年代以 来,有关信息披露的学术争论就从来 也没有停止过.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 度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理论探索.为了 更好地对信息披露的理论进行系统 梳理,我们有必要将其放在对资本市 场监管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 一 公共利益目标监管理论下 的信息披露理论 以庇古(Pigou,1934)等人为代 表的公共利益目标监管理论是指:由 于垄断或者外部性等问题的存在的 存在,自由市场经常有失灵的的时

候;这时候,因为政府是万能的,它能通过监管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 在证券市场上,按照福利济学的 观点,市场失灵主要有四个根源:信文/孙旭 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生产者垄断,信息的外部性.这四个根源成了争论信息披露问题的焦点. 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指 在证券市场上,筹资者比投资者更了解有关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即信息在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会干扰市场运作. 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是指在证 券市场上,信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投资者或者为投资者服务的私人生产者(如股票分析师)如果生产信息产品,则很难收回成本.这样,市场机制对信息的生产和供应就会不起作用,社会的福利

损失很大.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由政府采取强制披露政策.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信息的价值衰减得很快, 市场上的不知情者会因为知情者的行动而推断出信息,因此后面的人们就有努力发掘信息的激励.同时,由于投资者都单独地生产信息,就会出现生产信息过量的现象.这也需要政府的强制披露政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证券市场上的生产者垄断是指 在证券市场上,筹资者拥有对信息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可以使他获得垄断额利润,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所以就会披露不足.这理论可以解释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公众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由于生产者垄断所造成的自愿信息披露不足, 通常要由政府采用强制披露政策,解决信息的供给不足. 信息的外部性,又称为第三方效

最新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2套 (10)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名保荐代表人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有效分工合作。此外,还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A、1 B、2 C、3 D、5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5节>保荐代表人 【答案】:B 【解析】: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有效分工合作。考点:考查参与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数量。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家内地私营企业不得违规使用( )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A、自有 B、短期经营 C、营运 D、信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6节>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答案】:D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3.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申请挂牌公司( )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①董事 ②监事 ③高级管理人员 ④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答案】:C 【解析】: 考点:考查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规则。 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A、50 B、100 C、150 D、200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5节>基金的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答案】:D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200人。 5.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属于应当提供下的服务的是( )。 A、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B、提供期货交易行情信息 C、提供期货交易设施 D、代理期货公司收取期货保证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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