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 规则

新三板规则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3年1月16日批复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板块,新三板的规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三板的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新三板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准入规则、投资者准入规则、挂牌规则等。
企业准入规则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要求。
投资者准入规则主要是指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中的准入条件,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
挂牌规则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挂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挂牌申请、审核、公告和挂牌上市等。
二、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新三板市场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保证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三、交易规则新三板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费用等。
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交易时段主要分为交易日的早盘和午盘两个时段,交易时间根据市场需要可能会进行调整。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交易所交易费等,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风险防范规则新三板的风险防范规则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监管、风险提示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投资者在交易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交易监管主要是指交易所对市场的监管措施和措施,包括交易行为的监控、违规交易的处理等。
风险提示主要是指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前言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该模板详细列举了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要求和披露的形式。
信息披露内容
财务资料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财务资料包括:
-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披露;
- 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股东大会决议: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债券报告书: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
-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披露;
- 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监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高管变动情况:在变动发生后五日内披露;
- 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方案确定后二十日内披露。
重要事项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包括:
-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在修订完成后的五日内披露;
- 公司重大投资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情况:在出现异常波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
挂牌公司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 新三板挂牌公司自主网站;
- 增信渠道。
结论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披露时间要求,并对披露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挂牌公司需按照该模板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新三板公司在披露季度报告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1. 报告范围,季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审计报告等内容,全面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 信息披露时间,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 报告内容,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并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4. 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应当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其他披露要求,除了上述内容外,新三板公司在季度报告中
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
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总的来说,新三板对于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严格,旨在保
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以提升
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 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购买、出售资产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执行
公司章程修订或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修订
• 章程修订议案应披露详细修订情况 • 修订后的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单独披露
履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什么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哪些信息要披露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日常业务办理
违规案例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及时性
冲突如 何选择?
完整性
当筹划中或者进展中的事件
触及信息披露的时点应当披
露但又无法完整披露时,采
取分阶段披露的方式,以确 保每个阶段披露的及时性、 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
• 《公司法》、《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新三板 信息披露细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03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信息披露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对外公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对 投资者负责的表现。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 运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而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内容的 充分、真实性对挂牌公司的信誉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1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支 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在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 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来获 得资金支持,实现企业的 快速发展。
新三板市场概况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6日
特点
全国性市场
服务对象
主要为中小微企业
定位
投资者权益
保障 信息透明度
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障投资者权益。监管机 构会定期对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监管 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05
第5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改进
改进动态
随着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 求不断变化,新三板信息 披露细则将持续改进和完 善,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 场环境。
披露时机规范
规定时间内披 露
不能拖延或擅自修 改披露时间
披露格式规范
01 按规定格式披露
投资者快速准确获取信息
02
03披露效ຫໍສະໝຸດ 评估监管机构评估对信息披露效果进行评估 对不合规公司进行处理
结论
遵守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规范是挂牌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 04
第四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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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
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决议涉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章 推荐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 第十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
知识的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对所推荐挂牌公司风险揭示公告的编制和发布。
第十九条 推荐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并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