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三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处罚类型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新三板公司在披露季度报告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1. 报告范围,季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审计报告等内容,全面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 信息披露时间,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 报告内容,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并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4. 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应当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其他披露要求,除了上述内容外,新三板公司在季度报告中
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
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总的来说,新三板对于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严格,旨在保
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以提升
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 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购买、出售资产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执行
公司章程修订或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修订
• 章程修订议案应披露详细修订情况 • 修订后的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单独披露
履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什么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哪些信息要披露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日常业务办理
违规案例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及时性
冲突如 何选择?
完整性
当筹划中或者进展中的事件
触及信息披露的时点应当披
露但又无法完整披露时,采
取分阶段披露的方式,以确 保每个阶段披露的及时性、 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
• 《公司法》、《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新三板 信息披露细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03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信息披露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对外公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对 投资者负责的表现。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 运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而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内容的 充分、真实性对挂牌公司的信誉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1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支 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在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 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来获 得资金支持,实现企业的 快速发展。
新三板市场概况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6日
特点
全国性市场
服务对象
主要为中小微企业
定位
投资者权益
保障 信息透明度
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障投资者权益。监管机 构会定期对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监管 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05
第5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改进
改进动态
随着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 求不断变化,新三板信息 披露细则将持续改进和完 善,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 场环境。
披露时机规范
规定时间内披 露
不能拖延或擅自修 改披露时间
披露格式规范
01 按规定格式披露
投资者快速准确获取信息
02
03披露效ຫໍສະໝຸດ 评估监管机构评估对信息披露效果进行评估 对不合规公司进行处理
结论
遵守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规范是挂牌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 04
第四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监管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三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自身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合规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活动。
第五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得虚假披露或者故意遗漏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组织及人员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具备丰富的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信息披露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展开。
【第三章】信息披露准备与确认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工作流程与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规划、准备和确权等相关环节。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存储等流程,确保内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文件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备份和归档等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内部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介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和修订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责任与追责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担负起信息披露工作的整体责任,推动信息披露规范化和合规化。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新三板信息披露课件

新三板信息披露课件一、持续信息披露概述(一)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与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强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但不强制披露);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例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与对外投资公告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与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与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挂牌公司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与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企业、大股东与董、监、高的职责分别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应当依据《公司法》与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披露,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与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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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与融资——全国新三板操作
(一)新三板的由来
老三板是指退市上市公司板块。200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业协会北京市政府和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推出了中关村科技 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因中关村科技园 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仅对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开 放,且申请挂牌的企业大多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 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文化等新兴产业,与老三板区别明显,故 被业界人士称为“新三板”。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称“新三板”— —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中关村股份代办系统进 行全国高新技术园区的试点,逐步扩容,探索建立统一监管的全国性 场外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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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新三板的诞生 “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新的“新三板 ”(全国市场)重磅出击。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 京举行揭牌仪式——即简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 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新的“新三板” (*注意: “新三板”(中关村)已成过去,不再 受理,之前已在中关村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全部过 渡到全国新三板市场挂牌了)。 全国新三板官网:
年度报告: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财务报告必须 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选择性):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发生可能对 股价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 知时,应立 即公告,说 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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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中关村板)试点6 年来,客观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问题: 一是挂 牌 公 司 到 底 属 于 公 众 公 司 还 是 非 公 众 公 司 的 性 质 不 明 确,导致挂牌公司股东接近200人后不得不长期停牌; 二 是 市场交易一直极其清淡,挂牌公司的成交价均未形成连续的价格 曲线,其中相当一批公司全年无交易。 三是定向增资未以制度形式确定并对外公布,导致企业对融 资功能有疑虑。 四是各项制度试点色彩强,考虑风险防范多,不利于发挥市 场效率和市场功能,对市场各参与方吸引力不足。 另外,用“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 (亦称“新三板中关村板扩容”)时间太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的涵盖面还是比较小。这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期望和全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 需求实际差异巨大。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监管 在对挂牌公司监管方面,要求规 范挂牌公司治理和持续信息披露。允许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挂牌企 业实行适度信息披露原则,对已披露的 信息进行事后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1、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2、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 查并发表意见; 3、约见谈话; 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5、出具警示函; 6、责令改正; 7、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8、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9、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挂牌前信息披露
公开转让说明书
◇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内容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主办券商推荐意见
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
新三板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பைடு நூலகம்一般 规定 定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经董事会审议 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 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在其他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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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上市监管审查、核准流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述 文件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 部程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