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研究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第⼀部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分析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履⾏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来规范对企业⽣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定的协调性。
⼀、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必然性(⼀)税法和会计的⽬标存在差异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之间在征纳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
企业会计的主要⽬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和其他有关⽅⾯提供有⽤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标不同,所以在⼀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由于会计和税法的⽬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
主要表现为两个⽅⾯: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纳税义务法定,纳税⼈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偿性着重考虑税收收⼊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出范围进⾏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式的个别企业揭⽰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
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产经营业务进⾏会计核算,应当⼀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的⽬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在成本费⽤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税会差异研究——基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利润表的税会差异分析

、
营 业收 入
本” 日, 项 包括与上述收人相配 比的各项成本。
与 营业 成 本 相 关 的 纳 税调 整 项 日主 要 包 括 : ( ) 同销 售成 本 。 于视 同销 售 货 物 的 成 本不 包 含 存 营业 成 1视 由 本 的 范 围 内 ,因 此视 同销 售 货 物 的 成 本应 作 为 纳 税 凋 整减 少 的项
制度解读 I O I YI T RP E A I LC E R T TON P N
新准则与新税法税会差异研究
基 于企 业所 得 税 申报 表 和利 润表 的税 会 差 异 分析
内蒙古工业大学 李晓红 德 力格 尔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利润是从 会计核算 的概念出发 ,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 出来 的反 映企业于一定会计期间 内生产经 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 业的经营成果 、 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 。 应纳税所得 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 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 出来的 ,
工商企业为研究对象 ,通过逐一分析利润表项 目的 内涵来 剖析其 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应关 系,从而掌握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涉及
的主 要 纳 税 调 整项 目。
一
入相关 的 、 已经确定 丁归属期和归属对 象的费用。 结合新税法的规
定 , 业 成 本 通 常对 应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规定 的税 前 可 以扣 除 的 “ 营 成
的 数额 。
二 、 业 成 本 营
经过纳税调整之后 的会计利润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者的 差额反映 了会计与税法 的差异。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 , 在直接 计算 法 下,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 不征税收入 、 免税 收入 、 各
会计准则与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 提供 的会计信 息的质量 , 必 须 坚持 “ 真实性 ” 原则 , 在 《 业 会计 准则 》 明确 这 企 中 规 定 。但 会计 的 所谓 “ 实 ” 只能 是会 计 法 规 自己 真 ,
定 义 的“ 真实 ” 绝不是 我们 日常所讲 的实 事求 是 , , 完
值 方面存 在差 异 。
2 会计 与税 法 的“ 实性原 则 ” . 真 明显不 同
利 过 高而 侵 蚀 资 本 , 会 损 害 长 期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就 但税 法计 税 时是 不 承认 会 计 的“ 健 原 则 ” , 于 稳 的 对 会 计计 提 的很 多 “ 减值 准 备 ” 没有 经 过税 务机 关 批 , 准 与核定 是不 承 认 的。税 法 对 于 企业 某 些 过 度 “ 稳
两 种特殊情 况 以外 , 基本 保 持 历史 成 本 对 纳税 标 的 物计 价 。这 就导致会 计与税 法在 计 量纳税 标 的物 价
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 收入 , 同时又要 以企业会计 但
[ 收稿 日期]2 l 0 OO一 3—2 8
[ 作者简介]赵英林 , , 男 辽宁黑 山人 , 山东财政学院会计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 : 务会计理论与方法 、 财 资产评估学。
管 成本 。但 事 实却 恰 恰 与人 们 的 意愿 相 反 , 随着 经 济 活动 的 日益复杂 , 计准 则与税 法 的不 断完 善 , 会 二 者之 间的差异 反而有发 展 之势 。为 什么 如此 ?其 理 论上 的原 因是什 么 ?理论 界 与实务 工作 者 都要 求 给 出一个合 理 的解 释 , 以指 导我 够 取 得 并 可靠 计 量 ” 。也就 是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1.会计的目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为该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
税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标。
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
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无偿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1。
会计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实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
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探讨

、
法 、加 权平 均法 、移 动平 均 法 、计划 成 本法等 ,如 果 纳税人 正在 使 用 的存 货 实际流 程与 后进 先 出法相 一致 ,也 可采 用后进 先 出法 。 5 非 货 币性交 易准 则 与 税法 的差 _ 。 非货 币性 交 易准 则区 分 . 片 非 货 币性 交 易 是否 具 有 商 业 交 易 实质 。不 具有 商 业 交 易 实质 的 , 非 货 币性 交 易 按照 账 面 价值 计价 ,不 确 认损 益 ;具 有 商业 交 易 实 质 的 , 非 货 币性 交 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价 , 确 认 损 益 。 而 税 法 一 律 按 公允 价 值 计 价来 缴 纳 流 转 税和 所 得 税 确 认损 益 。但 税法 对 整 体
一
况 下 ,才使 用 公允 价值 等计 量 属性 。 4 存 货 准 则 与 税 法 的 差 异 新 存 货 准 则 取 消 了 “ 进 先 出 . 后
法 ” , 只 能 使 用 “ 进 先 出 法 ” 、 “ 权 平 均 法 ” 和 “ 别 计 价 先 加 个 法 ” 记 账 。 而 《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办 法 》 规 定 , 纳 税 人 各 项 存 货 企 的 发 出 或 领 用 的 成 本 计 价 方 法 , 可 以 采 用 个 别 计 价 法 、 先 进 先 出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不 断 健 全 和 国际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不 断 深 3 对 公 允价 值 的使 用 。新 会 计 准 则对 计 量 属 性 做 出 了重 大 调 . 入 ,我 国会 计 准 则 逐 渐 与 国 际惯 例 接 轨 , 在税 法 上 ,我 国 也 实现 整 ,不 再 强调 以历 史 成 本 为基 础 计 量 属性 ,全 面 引 入 公允 价值 等 了 内外 资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和 税法 的分 离 是 顺 应 我 国 计 量 属 性 。而 税 法 强 调 历 史 成本 ,只 有在 历 史 成 本 不 可获 得 的情 经 济 发 展 的产 物 ,是 适合 我 国 国情 的 , 本 文将 现 行 会 计 准 则和 企 业 所得 税法 作 为研 究对 象 ,对 两者 差异 进 行探 讨 。 会计 准 则 与税法 差 异的 理论 基础 基 于税 收 的无 偿 性 、 强制 性 、稳 定 性 、统 一性 和 宏 观 性 的特 征 ,在 会 计 要素 的确 认 和 计量 方 法 的 规 定 上 , 政府 征 税 与 投 资人 在 资本 保 全和 风 险 防 范 下所 要 求 的会 计 制 度 的对 立 必 然 产 生 。此 外 ,一定 的经 济体 制也 决 定 了两种 制度 差 异存 在 的必 然性 。 美 国税 制 中 著 名 的 克 拉 尼 斯 基 定 律 指 出 : “ 果 纳 税 人 的 如 财 务会 计 方 法致 使 收 益 立 即得 到确 认 ,而 费 用 永远 得 不 到 确 认 , 税 务部 门可 能会 因所 得 税 目的允 许 采 用 这 种会 计 方 法 ;如 果 纳税 人 的 财 务 会 计方 法 致 使 收 益 永 远 得 不 到 确 认 , 而 费 用 立 因所 得税 目的不 允 许 采 用 这种 会 计 方 法 ”。 这 条 定 律 充 分 揭 示 了 大 多 数 国 家 税 制 采 用 修 正 的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因 。权 责发 生 制 带来 了大 量 的 会计 估 计 ,税 法 对此 持保 留态 度 。 当权 责 发生制 不 利于税 收保全 时 ,税 法 则采 取防 范措 施 。 在 税 法 实 践 中 ,政 府 征税 是强 制 的 、无 偿 的和 固定 的 ,它 不 考 虑 市场 风 险 和 成本 补 偿 ,政府 关心 的是 足 额 稳 定地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以满 足 政 府 职 能 需要 :而 投 资人 取 得 的投 资 回报 是市 场 经 营 的 客 观 结果 ,具有 风 险性 和 波 动性 。基 于 成 本 补 偿 的 需要 ,投 资 人 往 往从 谨 慎 的 角度 高估 成 本 ,低 估 收 入 。正 是 政府 征 税 和 投 资 人 取 得投 资报 酬 的 根本 差 异 ,决 定 了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存 在 分 离 的必
试论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从 而 也 产 生 了纳 税 调 整 的概 念 。
(4 )重 要 性 原 则 。 会 计 上 的重 要 性 原 则 指 的是 在会计 核算过 程 中 , 要 考虑交易或事项 的重 要 程 度 . 根据经 济业 务本身 的性 质和 规 模 ,来
选择合适 的会计方法 和程 序 。 会计准则对 以前年度 的重大和非重 大会
款 与 现 值差 额 。 除应 予 资 本 化 外 。 应 在 信用 期 内计 人 当期 损益 。 所 得 税
法规定 外购 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 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以及 直接归属 .
于 使该 资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4 )投 资性 房
地 产 :投 资性 房 地 产 准 则 将 投 资性 房 地 产 单 独 确 认 , 规 定 了 与有 关 资
差
额
应予
,
资本化
。
税 法 未规 定 固定资产原 值 中含有预计 弃置 费用 ,
购买 固定资产的价款无 需 折现 购买 固定资产时计 入 当期损益 的利 ,
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3 )无 形 资 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购 买 无 形 资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用 条件延 期支付的 , 无 形 资产 的成本 以现 值为基 础 确定 , 支付 的价
计差错给予
了不
同的更
正
方
法
而
。
税
法
则从不
采用
重要
性
原
则
。
- ◆ 二 、 新企业会计准则 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差异
(
1
)计量
属
性
:企
业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研究
引言 :会计准则 与税法 从表 面现象看 , 都 是规范 经济活 动的法 规 , 所 以人们不希望它们 之间存在重大差 异 , 这样 就可以减少纳税调 整。我 国 《 税收征管法》规定 : 会计人员有 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所 以会 计与税法之间的差 异越少 , 会 计人 员 自行计算 纳税 数额 时就会 省时 省 力, 税务机关也会 降低税 收征管 成本 。但 事实 却恰恰 与人 们 的意愿 相 反 ,随着经济活动的 日益 复杂 , 会计 准则与税 法的不 断完善 ,二者之 间 的差 异 反 而 有 发 展 之 势 。 从 会 计 目标 和 税 法 目 的 的角 度 分 析 会计 目标一般而言是指财务报告 的目标 ,会计 目标的根本点在于让 投 资者或潜在 的投资者了解 企业资产 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而税 法 的目标是为 了保证国家强制 、无偿 、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从而依据公 平税负 、方便征符的要求 ,培植税源 ,引导社会投资 ,保证 国家 的财 政 收人 ,并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 观调控 。税法遵循的原则可称 之为 “ 有 利 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税法必然会对会 计制度 中可 能对税 收产生影 响的 风险估计 、收益确认 、费用扣 除等方面加 以限制。总之 ,我国现 阶段 的 市场经济环境 因素决定了会计 目标 与税法 目标的相互分离 ,会计 与税 法 的差异是 围绕各 自 目标确立 的两大 体系之 间 的操 作方 法 、程序 上 的差
1 .客 观 性 与 真 实 性原 则
会计核算 的客观性原则要 求企业应 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为依 据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 的各项会 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证会计信 息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 。而税法 与 此对应 的要求为真实性 ,即企业纳税 申报 的扣除要求真实 ,就是 指能提 供证 明有关支 出确属 已经实际发生的适 当凭证 。二者差别在于基 于税 收 目的发生 的交易和事项 ,由于税法 有特殊规定 要受到 限制或特殊处 理。 例如 ,企业 的研究开发费用 ,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可 以在 企业 所 得税前扣 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使会计上能够进行费用扣 除,税法 上 也是不允许扣除 的。 2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和 配 比原 则 会计核算 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 凡是 当期 已经实现 的收入 和已经发 生或应 负担 的费用 ,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 为当期 收 入 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 ,即使款项 已在 当期 支付 ,也 不应作为 当期 的收人和费用 。强调 收入和 费用 的时 间配比和 因果 配 比。 税法 中对 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 ,但是基于不 同时期企业享受 的税收政 策可能不 同,因此特别强调企 业收入费用 的确认 时间不得提前或 滞后。 二者之 间是有差异 的且表现在 :税法上税前扣除项 目与会计上成 本和费 用 的扣 除范围存在差异 。在会计上一些允许扣除 的项 目,如:违 法经营 的罚款支 出、非广告赞助支出 、罚金等,在税法 中是不允许扣除的。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规范体系,其目的和应用领域不同。
会计准则主要解决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和信息处理等问题,而税法主要关注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行为。
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下面就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浅析。
第一,目的不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真实、准确、可比较的企业财务信息,供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参考。
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规范,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税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税收义务,包括纳税的计算方法、税务处理程序等。
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监管和管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申报并支付税款。
第二,核算基础不同会计准则的核算基础是企业实际发生制,即依据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编制。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时间性和权责发生性原则进行核算,必须以交易的实质为准,采用合理的估计方法和假设。
税法的核算基础是法定和预定的纳税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不完全一致。
税法对企业的所得和支出进行分类和计算,使用一定的纳税调整项目,以便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纳税额。
第三,计算差异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方法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会计准则强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企业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全面记账和披露,以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
税法则更注重税务管理和征收,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纳税税率、免税政策和税收抵扣等。
税法根据企业的所得和支出计算所得税或增值税,有时会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第四,时间要求不同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数据的编制和披露存在一定的时限要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和提交财务报告。
会计准则注重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以及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准确反映。
税法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税时间也有一定的要求,但与会计准则相比较为灵活。
税法允许纳税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申报和缴税,有时也会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宽限期。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研究
1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 差 异 概 述 这就 需 要年 终 对 固定 资 产 折 旧进 行纳 税 调 整 。 会计 与 税 法 之 间 的 差 异 , 我 国 的 实 际情 况来 看 , 异 的 存 在 有 从 差 31 分 期 付款 实质 上具 有 融 资性 质 购入 的固定 资 产 的差 异 表 现 .. 3 两 方面 影 响 : 纳 税 人 的角度 来 看 , 税 人 既 要执 行 会 计 规 范 , 要严 及 处理 企 业发 生 超 过正 常 信 用 条件 购 买 固定 资产 , 计 准 则规 定 , 从 纳 又 会 这 格依 法 纳税 , 纳 税调 整 和 财务 核 算成 本大 大 增 加 。 从税 务 部 门的 角 种 情 况 购入 固定 资产 的成 本 不能 以各期 付 款 额 之和 确 定 , 应 以 各期 其 而 度来 看 ,会 计 与 税收 法 律 之间 差 异 的扩 大 增 加 了征 税 人 监 管 的难 度 , 付 款 额 的现 值 之 和确 定 。 固定 资 产购 买价 款 的 现值 , 当按 照 各期 支 应 税 收征 管和 稽 查 的首 要任 务 将 是 鉴别 会 计信 息 的真 实性 。 付 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该折现 2 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 差 异 的 成 因 率符合借款费用准则 中规定 的资本化条件的 ,计入 固定资产的成本 , 21 制 定 的 机构 不 同 国 家统 一 的 会计 准 则 由财 政 部 根 据 《 华 其 余 部 分应 当在信 用期 间 内确 认 为财 务 费 用 , 入 当期损 益 中。 . 中 计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 制定并公布执 行 , 属于 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 32 后 续 计 量 的 差 异 资 产 类 项 目后 续 计 量 的 差 异 主 要 表 现 在 - 而税 法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和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所 涉 及 的 折 旧 方法 、 旧 年 限 、 续 支 出 的 处理 及 减 值 准 备 的 处理 等 方面 。 折 后 问题 是 基 本 的 、 局 性 的税 收 问 题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实 行 。 全 并 321 折 旧 方 法 的差 异 对 于 固定 资 产 的折 旧 方法 , 计 上 对 折 .. 会 22 目标 不 同 会 计 准 则 是 为 了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 营成 果 旧 方法 的选 择 更 加 注 重 经 济 实质 ,企 业 应 当根 据 与 固定 资产 有关 的 . 经 和现 金 流 量 , 为会 计 信 息 的 使 用 者 提供 真 实完 整 的财 务 信 息 。 税 法 经 济 利 益 的预 期 实 现 方 式 合理 选 择 固定 资 产 折 旧方 法 。税 法 规 定 固 而 的 目的是 保 证 国 家 强 制 、 偿 、 定 和 及 时 的 取 得 税 收 收 入 , 据 公 定 资产按 照直线法计 提的折 旧, 予扣除 ; 无 固 依 准 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 的 , 可 平税 负、 方便管理 的要求 , 对会计准则 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 制 , 进行 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 数总和法。 宏观调控 ,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 节 , 保护纳税入的权益。 322使用年限( -. 使用寿命 ) 的差异 会计上采用使用寿命 这一概 23 基本前 提不同 在准 则中会计核 算的四个基 本前提是 会计 念 , . 企业应当根据 固定 资产 的性质和使用情 况 , 合理确定固定 资产 的 主体 、 持续经 营、 会计 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 使 用 寿 命 。 于 固定 资 产计 算 折 旧的使 用 年 限 , 法做 出 了具体 规 定 。 关 税 会计 主体 , 且对 资产 、 债 、 入 和 费 用 的确 认 、 量 的 时 间和 口径 而 负 收 计 323 后 续 支 出 的 差 异 会计 准 则 规 定 与 固定 资 产 有 关 的后 续 支 -. 也不同, 由此产 生 暂时 性 差 异 和 永 久 性 差 异。 出 , 合 固 定 资产确 认 条 件 的 , 当计 入 固 定 资产 成 本 , 且 应 当扣 除 符 应 并 24 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 了会计核 算信 息质量要求 , . 具体 包 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发生 括相 关性 、 靠性 、 比 性 、 慎 性 、 可 可 谨 明晰 性 、 实质 重 于 形 式 性 、 要性 的 已足额 提 取 折 旧 的固 定 资产 的 改建 支 出 、 入 固定 资 产 的 改 建支 出 重 租 和及 时性。 而税法虽然承认权责发生制原则 , 但很 多情况下又不完全 作 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摊销的 , 准予扣除。对于大修理支 出, 会 遵循 此原 则 , 用修 正 的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采 计 准 则 规定 应 当在 发 生 时计 入 当期损 益 , 法 规 定 应 当作 为 长 期待 摊 税 25 计 量 属 性 不 同 会 计 准 则 给 出 了 五种 计 量 模 式 ,即 历 史 成 费用 , 照 规定 摊 销 。 。 按 本 、 置 成 本 、 变 现 净值 、 重 可 现值 和 公 允价 值 , 现 了计 量 属 性 的 多 元 实 324 资产 减 值 准 备 处理 的差 异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期 末 应 对 固 .. 在 化 。 计 准则 体 系采 用 了公 允 价 值 , 允 价 值 计 量 模 式 会 影 响 到 企业 定 资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资 产 存在 减 值 迹 象 时 ,应 该 估计 其 可 收 回金 会 公 资产 、 债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 然 影 响 到 损 益 , 必 然会 产 生 相 关 的税 额 , 负 必 也 资产账面价值 大于该 资产可收 回金额部 分确认 为资产减值 损失 , 收影 响。 由于 税 法 上 对企 业 收入 与费 用 的确 认 强 调 的 是修 正 的权 责 同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 计入资产减值 损失 , 且规定资产减值损失・ 发生制 ,因而对于根据市场 变化等会计准则确定 的减值 及公允价值 经确认 , 以后会计期 间不得 转回, 允许在处置资产时 , 已提取 在 仅 对 变动损益 , 不应该纳入 当期所得税的计 算中, 而是根据未来期间资产 资产 减 值 准 备 转 销 。 法 规 定 , 税 固定 资产 减 值 损 失 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处理 时的实际情况来交纳所得税。 额 时不得扣 除。 企业 根据会计准则 的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 , 对计 26 国际化程度 不同 2 0 . 0 6年颁布 的《 企业会计准则) D 了与 入 损益 的资产减值损失 , /快 J 在纳税 申报时应该 进行调整。同时 , 税法 允 国际准则 的接轨 , 具有 了“ 国际化” 特点 : 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 国家 许 对转 销 的 资产 减 值 准 备调 减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宏观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出 发 , 有 国 家特 色 。 具 另 外 , 于 无 形 资 产 、 收 账 款 和 存 货 等 项 目 , 果 会 计 上 计 提 对 应 如 3 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 差 异 的 表现 与处 理 了减 值 准 备 、 账准 备和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法 规 定 也 不 允 许 扣 除。 坏 税 31 入 账 价 值 的 差 异 会计 准 则 与 税 法 的 差 异 首 先 表 现 在 入 账 . 33 处 置 处 理 的 差 异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差 异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 . 固定 价值 上 , 即企 业 取 得 固定 资 产 时 的 入 账价 值 不 同 , 因为 入 账 价值 的 不 资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当予 以终 止确 认 : 固 定 资 产 处于 处置 应 该 同直 接 影 响 了后 续计 量 的 处理 。 状 态 ;该 固定 资 产 预 期 通 过使 用 或 处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企 业 出 31 不 具有 商 业 实质 或 用于 交 换 的 固定 资 产公 允价值 不能 可 靠 售 、 .. 1 转让 、 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 固定 资产 毁损 ,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 除 计 量 的 差 异表 现 及处 理 按 会计 准 则 的规 定 ,如 果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额 计 入 当期 损 益 。 固 定 资产 盘 亏造 成 的 不具 有 商 业 实 质 , 用 于 交 换 的 资产 公 允价 值 不能 可靠 计 量 , 付补 损 失 , 当计 入 当期 损 益 。在 税 务 处 理 上 , 业 出售 、 让 固定 资 产 , 或 支 应 企 转 价 的 , 按 照换 出资产 的账 面价 值 和 应 支付 的相 关 税 费作 为换 入 资 产 应 确 认 为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 , 除 该 项 资产 的净 应 在 扣 成 本 ; 到补 价 的 , 当 以换 出 资产 的账 面价 值 , 去 收到 的补 价 并加 值 和 转 让 费 用 。 企 业 固定 资产 对外 投 资 、 务重 组 、 配股 利 和 捐 赠 收 应 减 债 分 上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为 换 入 资产 的成 本 , 确 认 损 益 。 而税 法规 等 , 要 视 同 销售 。对 报 废 、 损 的 固定 资 产 , 账面 净 值 扣 除 残值 、 作 不 都 毁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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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研究
本文主要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分别从税法原则、债务重组业务、固定资产处置、非货币性交易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等,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等。
新会计准则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资产价值进行持续确认,适度引入公允价值,主要表现在会计上根据资产定义和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价值进行持续确认。
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确认,对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进行确认,但新所得税法规定资产取得后期间一般不再调整其计税基础。
一、对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
(一)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税法均将重组损益分成了债务重组损益或
资产转让损益,在确认损益时均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但二者之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
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情况下,现金的计税成本和账面成本是一致的,资产处置时的处置收益是一致的,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未经批准,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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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金额由于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应当在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二、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该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采用新会计准则账面价值法,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二)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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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施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而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除税法规定以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时冲销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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