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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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如何制定、报告和显示财务信息的指引,以便用户能够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的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其次,规定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所有制形式。

一方面,税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但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款的政策。

第三,计量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谨慎原则和真实性原则,注重反映和测量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会计准则通常使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然而,税法并不一定遵循会计准则的计量方法。

税法可能使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纳税基础,如特定的折旧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成本分摊等。

第四,时间点和时点不同。

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企业周期性地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以反映企业在特定期间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特定的时间点上报税务申报表或缴税。

税法可能还规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开始和截止的时点,需要企业根据具体的时点进行计算和申报。

第五,征收条件不同。

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是否在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了经济事项和交易,以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然而,税法更关注的是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义务和条件,如是否达到适用税率的收入水平、是否满足特定的减免税政策等。

第六,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确认、计量和报告。

然而,税法可能对企业纳税处理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和特定的规定。

例如,税法可能允许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更有利的计算税务抵免和减免等。

最后,监管机构不同。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会计准则组织或政府会计机构负责。

然而,税法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税务机构负责,如国家税务机关。

税务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规定对象、计量方法、时间点、征收条件、会计处理和监管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一
些比较明显的差异:
1. 计算收入的时点: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将收入确认为收到货款
或服务费用的同时,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收入确认为发生时点。

2. 投资收益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控制或具有显著影响
的共同控制下的投资收益为范围外收入,在投资成本中减少相关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只允许确认分红和出售投资收益。

3. 存货计价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使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
均法计算存货成本。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必须使用先进先出法。

4. 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应该
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范围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则规定不同的固定
资产应该使用不同的折旧年限。

5. 商誉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收购企业时计入商誉,而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商誉的抵税。

这些差异显然影响了企业在财务和税务领域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因此企业需要理解和掌握这些差异,用正确的方式去编制财务报表
和申报纳税。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会产生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本文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进行探讨。

《四川会计》四川省级经济文章发表,创刊于1981年,是财会专业刊物。

探索和交流有关会计新旧制度转轨、会计改革、成本改革及财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

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执行的计划经济,财税是不分家的,因此当时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是高度统一的。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欢迎阅读。

背景知识: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执行的计划经济,财税是不分家的,因此当时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是高度统一的。

改革开放以后,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主体多元化,不再是清一色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国家必须进行依法管理,因此就分别有了会计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税法等。

会计与税务的分别立法,自然就带来了税务与会计的差异。

财政部在2015年2月份宣布废除了39项会计准则制度,目前留下继续有效会计准则制度有三项:1、企业会计制度;2、小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个过渡产物,与其配套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11.2.11废止)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13.1.1废止)已经先后废止,可以预见该制度的废止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

因此,本文更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分析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税会差异所指的“税”包含那些?一般日常所说的税会差异的“税”主要是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主要要来自于会计核算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等。

最常见有增值税、消费税涉及的视同销售,营业税涉及的预收款纳税义务产生,增值税、营业税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提前,会计上由于按照准则判定不符合收入确认而税务上却须确认纳税义务等。

流转税产生的税会差异相对简单。

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比较复杂,与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密切相关,所以涉及的税会差异就很复杂。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一)资产方面1、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doc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引言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三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活动的法律和规范基础。

然而,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基本差异,这些差异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和报告有着重要影响。

第一章财务制度第一条财务制度的定义财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财务管理规则和程序,旨在规范企业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财务制度的特点内部性:财务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调整财务制度。

针对性:财务制度通常针对企业特定业务和流程设计。

第二章会计准则第三条会计准则的定义会计准则是一套由政府或专业会计机构制定的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如何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会计准则的特点外部性:会计准则通常由外部机构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范性: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告格式有明确要求。

强制性:会计准则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遵守。

第三章税法第五条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税法的特点法律性: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规范性:税法对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方式等有明确规定。

稳定性:税法通常具有较长的有效期,不会频繁变动。

第四章差异分析第七条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制定主体:财务制度由企业内部制定,会计准则由外部机构制定。

适用范围:财务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采用该准则的企业。

法律效力:财务制度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执行,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目的:会计准则旨在提供财务信息,税法旨在规定税收征收。

财务处理:会计准则可能允许多种会计政策选择,税法则有严格的税收规定。

报告要求: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告与税法要求的税务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可能不同。

第九条财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规范内容:财务制度更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税法更侧重于税收征收。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差异。

税法是由国家政府进行制定,用于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遵循的标准。

1.目的不同:税法的目的是管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确保国家收税的正常进行;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一个精确、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框架,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决策。

2.管理对象不同:税法主要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而会计准则主要管理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行为,包括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3.制定机构不同:税法是由国家政府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普遍被企业采纳和遵循。

4.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主要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税行为,具有强制性;而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上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1.目的和需求不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平分配财富,所以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而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较性,为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2.制定机构和职能不同:税法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职能是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其职能是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

3.制定过程不同:税法的制定过程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政府部门的提议、立法机构的审议和通过等;而会计准则通常采用一种共识的方式,即通过专业会计师组织的会员间的讨论和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制定。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目的、管理对象、制定机构、规范内容和制定过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其不同的目的、需求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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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都有自身的原则,两者存在着差异,其原因是两者的目标不同。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原则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1-177-02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会计的目标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

为了确保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要求会计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质量特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会计一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真实性原则可最大程度地避免交易与事项的不确定性。

2.相关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为了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会计核算的整个过程必须与信息需要相关联。

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时必须考虑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账簿时要考虑有利于信息的输出和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明晰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明晰性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4.可比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吻合的业务或事项。

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以前,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再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收入确认标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等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6.重要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另外,在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中,还要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二、税法的原则税法原则,就是税制建立和税收政策运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收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原则。

1.税收制度的理论原则。

(1)威廉?配第在1662年发表的《赋税论》及《政治算术》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

(2)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费最少四大原则。

(3)阿道夫?瓦格纳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九条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

(4)现代财政学中,通常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2.具体税种的立法原则。

在具体税种的立法中,一般将课税原则的思想、内容和要求体现在具体的条款中,直接提出立法原则的很少。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例外,如《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并且还提出了其他几条原则。

(1)相关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要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

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发生的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可以扣除的间接费用,指的是不能直接计入相关产品服务成本的共同成本和联合成本,这些间接成本必须根据合理性要求进行分配,不能理解成与经营活动间接有关。

三是所有相关的支出并不一定可以扣除,必须满足合理性及其他要求。

如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企业管理人员的娱乐及家庭支出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2)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它是建立在经济理性假设的基础上,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留给了税务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能增强税务机关的能动性。

“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

“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鉴于目前我国税务管理和司法水平,对纳税人扣除费用的必要性、正常性和合理与否原则上往往以个案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机关一般不应过度推测纳税人的经营决策,不应否认对于日后被证明是无效的或不当的开支的扣除。

因此,纳税人保留事先决策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要求,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不重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要求,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在特殊情形下,国家可能希望通过重复扣除的形式,间接地给予企业以优惠,鼓励企业的特定行为,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如本条例规定的作为税收优惠方式之一的加计扣除。

另外,除上述原则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还规定过如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必须真实,即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认定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的凭据。

(2)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它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税法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

三、差异比较会计原则是对企业编制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税法原则是对纳税人及时、足额进行纳税申报提出的要求,两者有许多相通之处,如都要求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配比等原则要求;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导致“原则”的差异。

会计准则从提供决策信息有效性出发,要求遵循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可比性、明晰性等原则;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

税法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均衡出发,要求尽量避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于主观判断不同而发生争议,所以强调便利、确实原则,尽量避免需要借助于职业判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为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依据,所以强调合理性原则;不提倡重要性原则,即不分项目性质、不论金额大小,只要符合税法要素的都需要纳税;禁止使用谨慎性原则,企业根据会计职业判断计提的减值准备一般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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