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得税调整披露解析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得税调整披露解析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5页(P22-26)【作者】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税负,提供会计与税务处理及其差异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年度财务报告所得税调整提出了具体披露要求。
对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所得税调整信息不正确、不规范,如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调整过程不符合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
本文主要对财务报告中与所得税调整相关的内容进行说明,旨在帮助有关各方正确披露和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及其核算步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指将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定义。
比如,对账面余额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6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在利润表上反映为一项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它导致当年利润总额减少;从税收角度看,由于该减值尚未真正“实现”,税法不允许当期进行税前抵扣。
在处置该固定资产时,假设不考虑折旧的影响,会计上抵减处置收入的金额只有40万元(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而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处置收入的金额仍为100万元,这会导致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收益较会计上少60万元。
分析发现,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60万元这一事项对于公司的影响并不仅仅是计提当期,还包括在处置期间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带来的税收利益。
假设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应付税款法下,这个税收利益会体现在处置固定资产的年度,即在计提减值准备和处置固定资产年度,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别为0和-15万元;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在计提减值准备当年,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40万元与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100万元-40万元)×税率25%),同时冲减所得税费用15万元,也就是说在计提减值准备当年,计提减值准备这一事项对于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为45万元(60万元-15万元)。
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准则及示例

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2014版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与IAS1进一步保持了趋同。
此处的费用应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即此处的费用包括可以对象化的费用——成本,及不能对象化的费用——期间费用。
通常需要补充披露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及营销费用)、管理费用,一般不包括财务费用(因为列示财务费用并不能提供更多的信息),也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租出资产相关折旧、出售原材料成本等其他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IAS/IFRS下的“管理费用”核算的内容与CAS下并不完全一致,例如CAS下在“资产减值损失”中核算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存货)跌价准备等在IAS/IFRS下也属于“管理费用”。
一、CAS: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第三十九条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提供了格式: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补充资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则则要求,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相比会计准则的要求,编报规则第15号并未要求列示营业成本中的费用。
二、IAS 1:按费用性质分类财务报表的要素:资产、负债、权益,收益(income)、费用(expenses);收益的进一步细分:收入(revenue)和利得(gains);收益也包含未实现的利得,费用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失。
主体应当以费用的性质或其在主体内的功能为基础对费用进行分类,并且以两者中能够提供可靠且更为相关的信息的分类为基础来列报对费用的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问答》的通知试题126 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试题 (137)《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 1 —单位名称政府补助项目名称期末余额期末账龄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合计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负债项目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其他变动期末余额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合计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
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 2 —补助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合计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精品文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修订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本次修订结合了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重要性原则,引导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2014年修订稿在总则部分重申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来判断重要性。
二是强调个性化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提示投资者关注这些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是统筹协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一体化程度。
本次修订统一了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口径,与证监会其他披露规则保持口径一致。
四是充分考虑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调整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财政部制定(修订)并发布的八项会计准则,引入最新调整变化,增加或修订相关披露要求。
五是根据市场出现的新业务的特点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增加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或风险较高项目的披露。
修订后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共五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财务报表”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共十五节,规范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税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合并范围的变动、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公允价值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份支付、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第四章“补充资料”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境内外准则差异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
总体审计策略(适用于整合审计)

被审计单位名称:索引号:WP18011审计项目:编制人:日期:财务报表截止日/期复核人:日期:5. ……(三)沟通的时间安排(同时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二、确定审计项目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对或结果及工作底稿索引2. 签署正式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二)执行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3. 制定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审计计划4. 执行存货监盘与管理层的沟通3. 公布已审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一、审计业务特征,审计目标,拟出具的报告和关键日期应对或结果及工作底稿索引(一)报告时间要求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被审计单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被审计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
财务报表审计范围详见“财务报表具体审计计划”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详见“内部控制具体审计计划”适用的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版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行业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项目组会议(包括预备会和总结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1. 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草稿与注册会计师的专家的沟通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1. 制定整合审计(内控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2. 制定财务报表审计的具体审计计划与治理层的沟通三、人员安排(一)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姓名职级主要职责(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及职责详见“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审计计划”(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姓名职级主要职责四、影响审计的重要因素应对或结果及工作底稿索引(一)重要性(详见“重要性水平”底稿,索引号: )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特定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二)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三)识别重要组成部分(详见“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及确定重要账户及相关认定”底稿,索引号: )(四)识别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及相关认定(详见“确定重要账户及相关认定”底稿,索引号: )五、对专家或其他第三方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考虑舞弊风险及从其他程序(四)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名称利用其工作范围及程度索引号(三)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利用(详见“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索引号: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利用(详见“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索引号: )利用领域拟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索引号了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存货内部审计部门对各仓库的存货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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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1—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2—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第一节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二条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十三条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节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第十四条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五条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三节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3—计。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会计期间。
(三)营业周期。
公司对营业周期不同于12个月,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的,应披露营业周期及确定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九)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十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4—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十七)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九)生物资产的分类及确定标准。
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及其确定依据、折旧方法。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二十)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5—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二十六)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九)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6—(三十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十三)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第四节税项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
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第五节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第十九条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以及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7—(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金额。
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
列示出票人未履约而将票据转应收账款的金额。
(五)区分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列示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应收款项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对应各类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以下事项: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
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8—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
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
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4.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5.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6.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7.转移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六)按账龄区间列示预付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各账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七)分类列示应收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对于重要的—9—逾期应收利息,应按借款单位披露应收利息的期末余额、逾期时间和逾期原因、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八)按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列示应收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对于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股利,应披露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九)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
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十)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
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及预计处置时间等。
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十一)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等分别列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