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公众披露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规则是根据披露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机等因素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用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在中国,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讲解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披露对象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其中,投资者分为公司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他们有权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平台和监管主体,负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则负责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监督市场的秩序。
二、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相关交易、风险提示等。
其中,财务状况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经营业绩是评估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参数,包括业绩预告、年度报告和中报等。
重大事项是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重大诉讼等。
相关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和重组交易。
风险提示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三、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告、通知、报告和网站披露等。
公告是公司向投资者公布信息的常用方式,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发布。
通知是公司向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用于告知相关事项。
报告是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的文书,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网站披露是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向投资者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随时查阅。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是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规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探讨,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项目、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东减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披露时点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信息披露的时点,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披露和网络披露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材料,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以中国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信息披露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报告披露中国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
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
2.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例如重大资产购买、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股东减持等。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内幕信息披露规定,即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时不得擅自买卖本公司股票。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平等。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通过监管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完整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本规则规范运作。
第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厘清权责关系,分工明确。
第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机构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提供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议,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十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和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识别、评估、控制和提示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和合规稽查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配合相关调查。
第四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拒绝各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股权交易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条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所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所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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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3)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4)
第四章定期报告 (4)
第五章临时报告 (5)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湖南股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挂牌公司须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条湖南股交所鼓励挂牌企业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第六条首次挂牌的公司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二)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公司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应在首次挂牌前对湖南股交所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定向披露。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第八条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向湖南股交所提交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经湖南股交所审查后,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披露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湖南股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挂牌公司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湖南股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湖南股交所确认后,修改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披露募集情况。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及湖南股交所要求的其它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
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年度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在下一年度前4个月内予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的中期报告应在当年度8月底前予以披露,中期报告可不进行审计。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涉及股东权益变动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湖南股交所备案。
决议涉及第十五条相关事项的应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湖南股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定向私募的有关事项;
(十四)湖南股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