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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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esg披露准则

港交所esg披露准则

港交所esg披露准则
香港交易所(HKEX)于2020年7月1日推出了其ESG披露
准则。

该准则旨在鼓励香港上市公司全面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以提高投资者对其可持续性和责任经营的了解。

港交所的ESG披露准则采用“““应披尽披,有则报之”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ESG信息。

具体而言,准
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以下六个关键领域进行披露:
1. 公司治理:披露公司的治理架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独立性、董事会委员会设置和职责等。

2. 股东权益:披露公司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分红政策、投票权利、股东参与等。

3. 环境问题:披露公司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做法,包括对气候变化和资源管理的关注。

4. 员工权益:披露公司对员工权益的关注程度,包括员工培训、保护和福利政策。

5. 供应链管理:披露公司对供应链的管理和评估,包括对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和管理措施。

6. 社区参与:披露公司对社区的责任和参与,包括慈善捐赠、社区投资和社区影响等。

港交所还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其他与ESG相关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可持续性表现。

这些ESG披露要求是港交所在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一系列举措中的一部分。

通过提高ESG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港交所希望增加香港市场的吸引力,并推动企业在可持续性领域的表现和改善。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指的是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和持有情况进行披露的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帮助投资者作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先,要了解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就需要了解港交所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香港证券交易所是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则和监管制度高度发达,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股东身份披露、与股东关联交易披露、股东权益表披露等。

首先,股东持股比例是指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其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包括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增减持情况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了解到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理解其内部治理机制。

其次,股东身份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主要股东的身份信息。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要股东的姓名、背景、持股情况等信息,以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控制情况,以及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从而更好地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此外,与股东关联交易披露也是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一部分。

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内外部风险。

最后,股东权益表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其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包括股本变动、股权转让、股权冻结等情况。

港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披露准则

港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披露准则

港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披露准则一、背景介绍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日益增多,其下属子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注册并运营。

这些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对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2.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公司众多,其下属子公司数量众多,而子公司的披露事宜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的稳定。

二、子公司披露的重要性1.全面准确的子公司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而缺乏相关披露的公司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公司的子公司往往承担重要的经营职能和风险,其业绩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子公司披露不完善将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准确定。

三、港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披露准则1.港交所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年度和中期报告中对所有重要子公司进行披露,同时要求重要子公司披露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重要子公司的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注册地点、主要业务、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关键人员等。

如果子公司存在财务资产负债表的差异化或者存在重大不利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应当对此进行详细披露。

四、提升子公司披露质量的建议1.规范子公司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所有子公司进行披露,而不仅仅是重要子公司。

2.加强对子公司披露内容的监督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监管。

3.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重视对子公司披露事项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性。

五、结论港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披露准则的实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关键举措,是港交所上市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规范披露和提升披露质量,方能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有序。

希望港交所能够不断完善子公司披露准则,推动上市公司更加全面地披露子公司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决策依据。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1. 介绍在香港,作为全球最具活力的金融中心之一,港股市场一直备受全球投资者的关注。

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披露规则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

2. 股东披露规则的重要性港股市场以其高度市场化和透明度而著称,而股东披露规则则是港股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证券及期货(股份)规例》,港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披露规定,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内部变化,对公司的投资决策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3. 股东持股比例的披露要求根据港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超过5,就必须及时向公司和港交所披露持股情况,并在股东持股比例出现变化时更新披露。

而对于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则需要更加详细地披露其股权结构及控制情况,以便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内部的股权格局。

4. 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港股上市公司对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非常重视,通常会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来确保股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旦发现股东未及时披露持股情况或者存在披露不实的情况,上市公司通常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及时向港交所报告,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5. 股东披露规则的意义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还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良性互动。

通过持续披露股东持股情况,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股东结构,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提升公司内部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6. 披露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股东披露规则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

港交所通过制定更加严格和规范的股东披露规则,致力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为港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 结语股东披露规则作为港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1. 年报提交时间: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提交年报,并在年报公布后30天内向联交所提供一份年报摘要,以便投资者更方便地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

2. 年报内容: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未来业务计划等基本信息,并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

此外,如果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计划进行重大业务调整,也需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3. 审计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由独立审计公司审计的财务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年报中披露其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4. 披露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况,不得隐瞒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业务计划、财务状况和股票价格的影响的风险因素。

5. 后续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后30天内
提供一份年报摘要,并及时向联交所和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股份交易等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主要由香港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负责监管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相关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
1. 上市规则和条例: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和条例包括了公司上市和交易所的运作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公司披露、股权结构、财务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运营情况、关键事件、内幕消息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来披露。

3. 监管部门审核: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需要经过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和香港联交所
的审核。

审核过程会对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公开披露: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披露的,公众可以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这样的公开披露机制有助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违规处理: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都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被罚款、暂停交易或被终止上市等后果。

请注意,上述信息只是对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上市规模而有所不同。

建议有兴趣了解更多信息的人士咨询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咨询机构。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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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相反,交易所也可因应个别事例的情况豁免、修改或免除发行人遵行第十三章所载任何特定责任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可要求有关发行人订立一份协议或承诺,作为该项豁免的附带条件。

【第13.08条】(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基于第13.09条、第13.10条】《上市规则》第13.09 (1)条对于披露的资料作了原则性要求,即除遵守第十三章各项具体规定外,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交易所、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通知任何与集团有关的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的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具体包括:(a)供上述机构,人士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b)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该条在具体的披露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以下要求:1、披露方式上的平等性。

发行人向外界及其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有关资料所采用的方式,不得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一类人士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发行人公布有关资料的方式,也不得导致其证券在交易所的买卖价格不能反映近期公布的资料。

如不违背上述原则,公司可在适当的情况下,以严格的保密安排,提早向某些人士透露资料;该等人士包括为签订合约或安排融资而进行商谈的人士,例如预期出任为某次证券发行的包销商或提供贷款的人士。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获得资料的人士在资料尚未公布前,不得买卖发行人的证券。

2、董事的保密责任。

如正在筹划可能会重大影响任何上市证券的买卖或价格的发展计划,则董事有直接责任确保该等资料绝对保密,直至作出正式公布为止;为此,董事须确保发行人及其顾问均严守秘密。

3、向特定第三人披露与公众披露的关系问题。

发行人可能(因法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须向第三者透露资料,这些资料如因此为部分公众人士所悉,并且可能影响证券的价格,则应同时向市场公布。

4、向市场披露资料的时间。

由于有关资料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市价造成影响,所以何时向市场公布该等资料极为重要.首要的原则是,任何可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须于董事会作出决定后立即公布。

5、通知的方式。

发行人将有关资料刊登于报刊上,即已履行其须通知证券持有人或公众人士的责任,除非本章规定以其他形式发出通知,则作他论。

其中某些公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2条规定事先经交易所审阅。

6、持有人会议公布与市场公布的关系。

如拟在任何上市证券持有人的会议上公布可能影响发行人证券价格的资料,则应安排在会议举行的同时或会后立即向市场公布该等资料。

7、不宜披露情形的处理。

如董事认为将资料向公众人士披露,可能会有损发行人的业务利益,则应尽早与交易所磋商。

8、在发行人有需要向其董事、雇员及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有关资料前,应先向公众人士公开有关资料。

发行人在拟订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日期时,应考虑到上述因素;如不能订定适当的日期,董事会或需将其批准权转授另一委员会,以便在适当时间作出所需公布。

9、影响盈利预测事件的披露。

如在盈利预测期间发生某些事件,而这些事件如果在编制盈利预测时知悉,会导致该项预测所根据的假设出现重大改变,则发行人须及时通知股东该等事件已经发生。

在任何有关公告中,发行人须就该等事件对盈利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表明其看法。

10、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如因日常及一般业务以外的业务而产生收入或亏损,以及这些收入或亏损并不在预期之内,且没有在载有盈利预测的文件披露,而此等收入或亏损在盈利预测的有关期间的盈利计算中占重大部分,则此项资料必须向股东披露,包括说明此等非经常性的业务占所得盈利的比重。

发行人一旦发现上述的收入或亏损,或将会出现的收入或亏损,可能在盈利计算中占有或将会占有重大部分,即有披露的责任。

11、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

在下述情况下,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交易所,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不得有误:(i)据董事所知,在发行人有大量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大混乱,或其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率出现重大转变;(ii)据董事所知,发行人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发行人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上市证券价格大幅波动;(iii)发行人调拨了大量资源往非核心业务的活动,而事前对此未有作任何披露。

发行人的董事有责任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营运及财政表现去确定什么是重要的资料。

资料的重要程度对各个发行人也不尽相同,需视其财政表现的情况,资产的多少及市值的大小,业务营运的性质以及其他因素而定。

某项事件,对规模较小的发行人之业务及事务而言虽然属于“重大”或“主要”,但对大规模的发行人而言则通常也不算重要。

发行人的董事是最能决定何谓重要资料的一方。

交易所也明白,有关资料披露的决定需涉及仔细而主观的判断,同时,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在不肯定应否披露若干资料时咨询交易所的意见。

此外,当发行人上市证券价格或者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所向发行人查询时,发行人须尽速回应并提供相应资料,同时就相关事项发出澄清公告。

【第13.10条】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注:(1)下列数表中如无特殊说明,条文均源于《上市规则》;(2)营业日均指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

(一)一般事项67892012-1-6整理(二)须予公布的交易1.《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载有各种不同类别的须予公布的交易;而交易类别是按交易规模和拟订立该交易的发行人的规模之比率而确定的。

依据各项百分比率,交易类型的划分概述如下:【第14.08条】注1:股本比率只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本进行的收购事项(不涉及出售事项)。

注2:交易如果同时涉及收购及出售事项,有关交易将会按收购及出售事项两者中规模较大者分类。

2.下表概述了每一种交易类型涉及的信息披露(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第14.33条】注1:如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则毋须经股东批准。

注2: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注3:只限于收购业务及/或公司的事项。

必须就被收购的任何业务或公司前三个财政年度编制会计师报告。

注4:必须就被收购的任何业务、公司的前三个财政年度编制会计师报告。

注5: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备会计师报告(见《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1)。

注6:须得到联交易所批准。

3.《上市规则》对上述各交易类别的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等分别做了具体规定,详情可参见【第14.14条-第14.93条】。

(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以披露为原则,以豁免披露为例外。

关联交易一般须予披露并经独立股东批准。

因此,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关联交易,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发公告。

公布建议中的交易,并向股东发出通函,提供有关交易资料。

【14A.02】若干交易类别可以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若干交易则只许遵守披露的规定。

【14A.03】2.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注1:最低豁免水平是指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测试除外)均:(1)低于0.1%;或(2)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下述的关连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成为关连人士,仅因其与发行人旗下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有关系;或(3)低于5%,而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

3.《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及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可参见【第十四A章】。

(四)财务资料的披露财务资料的披露除上述“(三)一般事项”表中所列事项以外,《上市规则》第四章及附录第十六“财务资料的披露”有详尽规定,在此不做摘要。

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进一步指明了何为“股价敏感资料”,披露的原则和程序,及个别具体事项的披露规则。

该指引为以下个别事件及情况的信息披露提供了参考,出现类似事项可以查询该指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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