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

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

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

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

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

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

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

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

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

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

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

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

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

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

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

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

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

察时进行。

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

务人数。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

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

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

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

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

(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

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

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

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

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

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

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

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

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

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

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

副职。

(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

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

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