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集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集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工作,推进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司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副职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原则(一)平等原则。
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公开原则。
加强宣传,公开选拔和任用程序和结果。
(三)岗位适任原则。
实行能力、业绩、操守、担当相统一,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要求的中层干部任用制度。
(四)激励原则。
推行能者优先、优胜劣汰,加强干部职业发展、培训等激励机制。
(五)法制原则。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和规矩。
第二章选拔和任用第四条拟任制度(一)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内容,形成一个干部拟任池。
(二)拟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经得起实践检验;2.具有较高遵纪守法的信念和较高思想道德素养;3.具备年度内该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4.能够胜任本人拟任的职务。
(三)拟任人员应当经过民主程序进行推荐,由上级单位或者各职能部门分别向本部门提交拟任人员建议书并报备人事部门;第五条职务任免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应当按照程序和条件,实行集体决策。
(一)从首席技术官及以上的推荐、反馈和市场营销部审批入手,形成职务任免候选人员名单,并在公司内部网公示三天,接受员工反馈。
(二)公司领导班子就职务任免进行讨论并形成决定;(三)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查,经公司董事长签署任命文件,将任免决定通知有关人员以及省级以上领导机构等相关方。
第六条职务晋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晋升应当按照程序和条件,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一)所有符合伍中高标准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晋升竞聘。
(二)公司内部同时发布有关职务晋升的规定和条件,员工寻找符合职务晋升标准的人选并进行推荐。
(三)部门领导对已经推荐的人员进行考察和初审,确定合适的人员名单,并在公司内网发布三天,接受员工反馈。
公司干部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 竞争、择优原则;4.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选拔范围:1.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2. 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3. 公司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选拔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3.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4. 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5. 年龄、学历、职称等符合岗位要求;6.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六条提名推荐:1. 个人自荐;2. 下级单位推荐;3. 上级领导推荐;4. 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审核考察:1. 组织人事部门对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2. 对符合条件的提名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3. 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反馈考察情况。
第八条公示:1.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查核实。
第九条任命:1. 公司党委(董事会)根据考察结果和公示情况,研究决定干部任命;2. 任命后,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第四章任职与考核第十条干部任职后,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领导作用。
第十一条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1.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2. 任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以及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五章培训与交流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制度,促进干部在不同岗位、不同单位之间交流任职。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部室正副职、分、子公司正副经理。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当管干部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推荐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原则;(五)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原则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三)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领导,分子公司正副经理,应当具有累计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相关的经历。
且提拔担任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在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本岗位工作经历;(五)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层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法规、当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范本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健全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能力和业绩的评价,确保任人唯贤、尽职尽责。
第二章中层干部选拔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中层干部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央和地方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
(五)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或业绩。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选拔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岗位需求分析和计划编制:根据职位的需求和岗位职责,开展岗位需求分析,编制中层干部选拔计划。
(二)公示公告:向全单位公示中层干部招聘计划和相关条件要求,并公告选拔流程和考核标准。
(三)报名和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选拔,由专门组成的初审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
(四)笔试面试: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测试其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综合评议:将笔试和面试的结果与个人工作成绩相结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公示和反馈:公示候选人名单,并向所有参与选拔的人员及时反馈结果。
(七)体检审查:对候选人进行体检和审查,查验其身体健康和行为记录。
(八)决策任用:根据综合评议和体检审查结果,由上级领导决定中层干部的任用。
第三章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第六条中层干部任期开始后应接受一定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中层干部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九条中层干部应加强团队建设,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条对中层干部的任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工作不到位或违纪违规的中层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处理。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和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包括继任选拔和非继任选拔。
第三条选拔任用应当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本、实绩为重、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特点,采用综合评价、考试考察和面试等方式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确保选拔职位的适任者。
第二章选拔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选拔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有全面、坚定的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工作激情,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诚于本单位。
(三)具有较高的岗位素质和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领导才能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有较好的业务能力、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做到学以致用,能够推动本单位工作不断发展。
(五)具有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对本职工作和本单位的发展有一定了解。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选拔程序(一)拟任用岗位的设定:据该职业岗位特点,制定编制和职责范围。
(二)公开招聘:定人员需求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宣传,并按规定报名。
(三)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定是否符合拟任用岗位的条件,公示合格者名单。
(四)笔试、面试和综合考察:经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察,最终确定入围人选。
(五)考虑职位要求和考察情况,确认人选。
(六)任用程序:对拟任用人员进行考察、审批,实行公示任用制度。
第三章考核及合同管理第六条考核(一)新人上岗:招聘人员上岗后,为期六个月视为试用期,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正式转正。
(二)聘用考核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不合格者进行强制性培训和再次考核。
(三)绩效考核制度: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按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调整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中层干部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实行岗位和素质双重评价,注重选拔拔尖人才,突出能力素质,公正评价绩效,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第二条人才储备计划的制定企业应当制定中层干部人才储备计划,根据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明确中层干部的使用目标、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要求、录用方式及个人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第三条选拔任用程序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包括岗位申报、材料审查、综合测评、考察、组织决策等环节。
其中,材料审查、综合测评、考察三个环节为中层干部选拔的核心环节。
第四条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是中层干部选拔的重要环节,综合测评主要包括面试、心理测评、能力测试等多项方法,测评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内容。
面试过程中,应当询问和追问任职人的任职动机、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相关细节,强调求实、创新、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选拔任用结果公示企业应当在正式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前,公示拟任用人选的综合测评评分和选拔任用结果,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干部和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风险防控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预防对任职人员的风险,严格审查材料,加强考察、验证工作,严格执行任职人员的任期制,及时纠正和处理中层干部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违纪违规行为,避免因人而异、因任而险。
第七条奖惩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他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八条规章制度为确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企业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标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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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5264 89C0 觀22847 593F 夿o22485 57D5 埕28736 7040 灀33647 836F 药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
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
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
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
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20699 50DB 僛,40176 9CF0 鳰30799 784F 硏B'0p(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
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
K28120 6DD8 淘36604 8EFC 軼34902 8856 衖hg 26503 6787 枇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
(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
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
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
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
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三)报名与资格审查;34456 8698 蚘32223 7DDF 緟33032 8108 脈39005 985D 顝'^>(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
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
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
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a829460 7314 猔429098 71AA 熪20252 4F1C 伜35349 8A15 訕B(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