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2008年3月2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
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
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类别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委托课题、合作课题、专项课题。
第五条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和自选课题。
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
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年度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键环节邀请中国法学会纪检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参加,接受监督。
课题选题指南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向中央部门、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
部分资助课题的选题由申报人自拟。
第七条委托课题分为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临时性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委托课题以及其他委托课题。
年度重点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定选题及实施方案。
临时性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选题。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3【发文字号】组通字[1996]35号【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8.15【实施日期】199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35号)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
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159f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8.png)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31日司发通[1992]121号)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期刊:今年四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召开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期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期刊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刊质量,特制定《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作为有关期刊管理工作的依据,并确定部宣传司为我部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
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e709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68.png)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县法学会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1、坚持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基层和群众,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坚持突出重点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市县优先建立;坚持全国法学会系统上下联动、协同互动、资源共享。
二、主要任务2、参与立法咨询。
与立法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和反馈机制。
发挥“第三方”优势,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草拟和论证工作,通过调研、研讨和论证咨询,为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建议意见。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解读法规规章,配合开展立法后实施情况评估。
3、积极开展法治实践。
就法律实施和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把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难点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向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推荐法律顾问,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
5、开展法律服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配合基层综治、法院、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调解、仲裁、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和诉讼服务等活动,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和繁荣法学研究,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法学会使用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部级法学研究年度招标课题、后期资助项目、专项课题、委托课题。
中国法学会承担的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对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会议、住宿等方面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课题牵头人或主持人所在单位为课题责任单位。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接受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
中国法学会课题管理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处理有关课题经费使用不规范情况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协助课题责任单位做好监督工作。
第五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原则上,年度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在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经费。
因研究工作有特殊需要,可以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或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出版经费一次性拨付至出版社,研究经费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的经费,按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0•【文号】•【施行日期】20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服务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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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
2008年3月21日
主题词:研究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司局级行政职务。
上述人员的分布、结构要合理,要有代表性。
第十条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
第十一条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任。
第十二条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事先应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
第三章研究会的设立与撤销
第十四条设立研究会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对某一领域法律研究的需要和学科理论研究的需要,并且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
批准设立新的研究会,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置。
第十五条设立研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发起,组成筹备组,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章程草案和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员的构成方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由中国法学会主管部门对拟设研究会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初审意见提交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后,予以书面批复。
(四)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会首届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研究会拟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应事先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设立。
第十七条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中国法学会决定撤销。
第四章研究会换届
第十八条研究会届期为5年。
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九条研究会实行任期制,会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副会长任期由研究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研究会换届,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有效。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中国法学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得票者当选。
研究会届中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研究会的管理与联系
第二十二条研究会领导成员变动、举办学术年会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中国法学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研究会的有关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联系协调。
研究会成立及换届资料应及时报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备案,统一建立研究会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