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工作制度

法学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法学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法学会工作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法学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法治建设。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法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法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法学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第七条法学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法学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负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第九条法学会的工作任务是:(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二)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和咨询服务;(三)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学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治解决方案;(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法学会工作的程序是:(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法学会的日常工作;(四)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工作计划和报告。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2008年3月2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XXX委领导的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红塔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对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进行学术研讨。
第六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七条参与法制宣传,参与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开展不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一、总则本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法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致力于推动法学研究、促进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繁荣贡献力量。
二、性质与地位本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注册。
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织,本会积极参与国内外法学交流,为会员提供学术平台,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三、宗旨与任务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动社会进步。
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培养法学人才;编辑出版法学著作和资料;开展国际法学交流与合作。
四、会员与组织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需具备法学相关背景或兴趣,团体会员需为法学研究或教育机构。
本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
五、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资料、参与本会管理等权利。
同时,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等义务。
六、组织机构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运作情况。
七、经费与资产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八、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章程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政府机关批准。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概述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是致力于推动检察学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学术组织。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章程,探讨其设立背景、组织架构、功能职责以及成员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背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于1990年成立,是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一批关注检察学研究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共同发起成立的。
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检察学知识的研究和普及,促进检察学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质量。
组织架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个层次。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检察学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一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章程的修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等。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之间,对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贯彻执行的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共有50名理事,其中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位,会长由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担任。
秘书处秘书处作为检察学研究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着组织会议、纪录会议内容、管理会员信息等职责。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研究部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功能职责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功能职责主要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三个方面。
学术研究检察学研究会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学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工作,推动检察学学科的发展。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征集和研究项目评审等活动,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分享。
学术交流检察学研究会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等形式。
这些活动旨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学术沟通,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学术素养。
专业培训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检察学研究会承担着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专业培训任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正文:----------------------------------------------------------------------------------------------------------------------------------------------------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2011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促进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本规则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活动。
第四条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任务和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学贯中西,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联系实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四)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法学的对外影响;(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八)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0•【文号】•【施行日期】20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服务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一条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研究会的组织第十二条研究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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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 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
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中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它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中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它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全国组织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