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一、为了加强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
人才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人才工作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才工作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经费使用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人才工作经费的单位或个人。
1.人才工作经费主要由单位负责向相关人才提供,也可以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获取。
2.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获取。
四、经费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方案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前提交经费使用方案,并经上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经费。
2.经费使用范围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培训费、科研经费等。
3.严禁挪用经费不得将人才工作经费用于非法用途或其他与人才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挪用经费。
4.经费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管机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核工作,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5.账户管理单位或个人需设立专门的人才工作经费账户,财务人员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审计。
五、经费报销1.报销范围符合规定的经费支出可以进行报销,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设备费等。
2.报销凭证报销时须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发票,并按照规定填写经费报销单进行报销。
3.报销审核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经费报销审核机构,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在合规的情况下进行报销。
4.报销限额单位可以根据经费使用情况设定报销限额,超出限额的需额外审核批准。
六、经费使用记录和报告1.经费使用记录单位或个人应做好经费使用记录,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和发票。
2.经费报告单位应按照规定周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费发放、使用情况等。
七、违规处理1.违规行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经费、超额报销、挪用经费等。
2.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发工资、取消经费支持、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二、管理原则1.透明公开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合理有效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人才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创新激励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对人才的激励和引导,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人才工作的不同领域和需要,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为不同分类,进行专门管理和使用。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资金申请: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金申请方案,说明具体用途和预算。
2.资金审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级政府人才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1.资金管理:各级政府人才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和账务核算制度。
2.资金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使用情况,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计。
五、使用范围与限制1.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费用支出,包括招聘费、培训费、科研经费等。
2.科研项目支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科研项目,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鼓励人才从事前沿科研和技术创新。
3.人才项目评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人才项目的评审费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4.其他费用支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如会议费、宣传费等。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使用资金、追回已使用的资金、行政处罚等。
2.责任追究:对于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各方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
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专项申报、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根据人才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核算、动态管理。
各职能部门、各平台载体管理单位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人才项目和人才专项资金。
第六条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重点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重大人才课题研究,人才交流与合作;负责牵头实施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工程、人才工作示范和创新项目等;负责由人才办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负责塞上英才工程、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313人才工程;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智库、人才市场建设;负责开展专家服务活动、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休假疗养待遇,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等。
第八条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计划、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工作,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等。
第九条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工业人才培养开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认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

《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保障专项经费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原则,做到经费使用合法、合理、合规,确保资金用于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和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科研经费、实习津贴、人员奖励等。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应当与培养方案的目标和任务相一致,不得用于不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由财政拨付或专门机构提供,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便于核算。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按照经费用途和经费额度进行分类管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审批和拨付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经费的及时落实和到位。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截留、挤占、侵吞等行为。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和结算,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档案,并依法保存,方便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规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问题的整改和改进。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2011年1月修订)根据学校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类型(一)高层次领军人物国内应为院士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外人员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国际知名企业担任正教授或相当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二)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如下:1.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年以上国际合作交流的经历.国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胜任主干课或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4.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能够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三)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基本条件如下:1。
学术带头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术骨干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医学类、人文社科类人选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对于全职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为每人提供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住房或不低于100万元住房补贴,另提供安家费不低于20万元。
具体面议。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和专家意见,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基本的参考标准如下(对于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不以此为限):(三)引进的“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其待遇标准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工作程序(一)学校人才办和各学院积极开辟宣传窗口,在校院两级建立起遍及全球的高层次人才招聘网络;加大宣传力度,让国内外充分了解我校的招聘岗位及相关待遇。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开〔202x〕3号市委各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部省属驻通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单位请于4月1日前将202x年度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8355806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南通市财政局二ΟΟ六年二月十三日抄送:省人事厅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为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2x〕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2x〕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按照《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年度人才开发目录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一)年度计划申报。
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编制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由市人事局汇总审定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具体审定安家补助经费的基本依据。
(二)安家补助经费申报1、凡是我市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需要申报安家补助经费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核准同意后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2、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按季度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安家补助经费人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居住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职位)合同复印件;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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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加强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经费投入的作用和效益,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1.学校为引进人才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核拨给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
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
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引进人才工作之所需。
2.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为人事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财务处。
人事处负责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的审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审批;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校长为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的统筹与协调。
三、经费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旗帜型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常规补充博士。
四、经费资助范围
资助经费主要包括: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经费。
1.安家费:可用于住房装修、家用设备购置,也可用于搬迁过程中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开支(由教师自己支配)。
2.购房补贴:可用于本人集资学校住房,或购买校外商品住房,或租住学校或校外住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需开支的费用。
科研启动费可以支付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补贴等与科研工作相关的费用。
4.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设备的购置及必要的实验用房装修和改造等。
五、经费支付程序及管理方式
引进人才各项经费的支付执行以下程序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出据报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购房证明,人事处开据报销单,财务处办理经费开支手续。
安家费以支付现金或转帐的形式一次性兑现,购房补贴以直接转帐形式兑现,不支付现金。
2.科研启动费: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科研启动费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个人帐户。
下达到个人名下的科研启动费,应按照申请者本人所作的计划和预算执行,在规定范围
内的开支可直接到财务处履行各种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的开支必须经由人事处或主管校长的批准。
3.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和项目立项书,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受理,并组织“实验室建设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金额。
六、附则
1.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预算、分配、执行和监督。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人事处管好用好专项经费。
2.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不得提取劳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以及投资性支出。
3.凡由科研启动费或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4.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