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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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采区运矿车辆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采矿企业及其相关单位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

3.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运行管理4.采区运矿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越线、闯红灯等违章行为。

5.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雨雾天气等,采区运矿车辆应当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

6.在山区道路行驶时,应当注意车辆载重限制,避免超载造成事故。

7.在夜间行驶时,采区运矿车辆应当开启大灯,并确保灯光清晰。

第三章安全保障8.采区运矿车辆驾驶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9.采矿企业应当定期对运矿车辆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10.运矿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带等,并定期检查保养。

11.在紧急情况下,采区运矿车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驾驶员及同车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12.一旦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采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1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4.对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采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15.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企业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6.采矿企业应当自行对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18.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对于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总结采矿企业是危险行业,运矿车辆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露天煤矿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路运输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行车安全,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露天矿道路运输是生产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露天煤矿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执行说明、《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道路运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助理(生产) 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调度室主任、安环科副科长、各外委单位项目负责人。

职责: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组织道路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日常巡查。

第三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筛分场地、库存场地运输道路管理,调度室负责客户车道路及地面其他运输道路管理,生产技术科负责采剥现场道路管理。

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责任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运输道路参数第四条矿山生产干线道路采用露天矿山二级道路、生产支线采用露天矿山三级道路。

剥离主干线及支线要求用厚度不小于20cm的戈壁料修整路面后通行,出现坑包不平时重新修整。

第五条运输道路宽度:端帮、非工作帮30m、20m,工作帮剥离台阶30m,煤台阶25m,客户车下坑道路40m,临时运输道路最小宽度15m。

第六条运输主干道最大限制坡度8%,临时运输道路最大限制坡度10%,重车下坡路段,按上述规定相应减少1%。

坡度不应大于设计值且不得超过-1%,运输道路坡度统一,不允许形成波浪形路面。

道路连续下坡不得超过250m,相邻坡道间设置40m的缓冲段(坡度不大于3%),横坡不得超过2.5%。

第七条运输道路外侧必须设置连续的安全土挡,安全挡墙高度不小于1m,顶宽不小于1m,距离坡顶线保持1.5~2m的安全距离,挡墙坡顶处无浮石,挡墙不得用大块度(径向尺寸大于0.5m)剥离物料制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对废弃的路段,要求修筑高度不小于1m、顶宽不小于1m 的安全挡墙进行封堵。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总2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

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露天矿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露天矿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露天矿车辆运输管理制度为有效避免坑内车辆安全事故、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提高道路质量标准化水平,特下发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一、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办法、规定,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并到交警部门验证真伪。

2、各类车辆、工程机械驾驶员必须遵守露天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4、各类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5、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或复印件)等证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严禁携带手机上岗作业。

6、车辆出车前驾驶员认真检查车辆状况,车辆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转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安全设施是否灵敏可靠,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保证车况良好,禁止出动带病车。

7、驾驶员上车必须系好安全带,按规定速度和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车。

凌晨2点-4点将车辆停靠至安全可靠地点后进行休息。

8、车辆行驶时不得吸烟,喝饮料、吃零食等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9、运输车辆、工程机械设备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10、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将车辆打堰,按规定车辆前后安设三角牌,并立即报告班长。

11、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并立即报告班长。

12、认真填写各项记录,下班后与接班人手拉手交接班,交代清楚车况、路况等安全信息。

二、运输道路1、矿山道路应符合设计要求。

2、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与设计误差小于0.5m。

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3、道路坡度应符合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横向坡度保持在1.5%~2.5%,纵向坡度8%。

4、交叉路口应按标准设置视线角。

5、道路凸凹变坡点按作业规程设竖曲线。

6、干道路拱、路肩应符合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要求。

7、道路最小曲线半径、超高及加宽应符合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要求。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工程车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内所有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申报与登记1.所有矿工程车辆必须在使用前进行申报和登记。

2.车辆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等。

3.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相关证件。

4.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矿山企业提交车辆的定期检验报告。

四、安全管理1.矿工程车辆的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2.矿工程车辆必须定期检查和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装矿工程车辆,对改装车辆的一律予以查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在矿山作业区域内,矿工程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禁止酒后驾驶。

5.加强对矿工程车辆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作业管理1.矿工程车辆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禁止私自擅自操作。

2.矿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3.在装卸作业中,矿工程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来进行作业,保障人车安全。

4.禁止矿工程车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禁止区域,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责任制度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程车辆的责任制度,明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的责任划分。

2.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工程车辆,矿山企业有权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监督检查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工程车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工程车辆进行检查。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程车辆的台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等。

3.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程车辆的管理,确保矿工程车辆的安全运行。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3.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工程车辆,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选矿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和员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1. 车辆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选矿厂所有的运输车辆。

2. 车辆管理部门:选矿厂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车辆登记:所有车辆进入选矿厂都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等信息。

4. 车辆保养:车辆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条件:所有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在良好的身体状态下才能驾驶车辆。

2. 驾驶员操作规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3. 驾驶员培训:选矿厂将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车辆安全1. 安全检查:所有车辆进入选矿厂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运行正常。

2. 事故处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选矿厂要及时处理,保护事故现场,妥善处理伤者和车辆。

3. 预防措施:选矿厂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备案和报备1. 机动车辆备案:选择厂将有关车辆进行备案,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购车时间等信息。

2. 交通管理报备:对于特殊车辆或需要特殊通行手续的车辆,选矿厂要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第六章管理制度1. 监督检查:选矿厂将定期进行车辆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处罚机制:对于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驾驶员或车辆,选矿厂将依规定予以处罚。

3. 安全意识:选矿厂鼓励员工们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共同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选矿厂负责。

2.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选矿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和员工安全而制定的。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选矿厂将不断完善和强化车辆管理制度,提高整体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

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

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工程设备与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防止运输及工程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我矿内的工程指挥车辆、运煤车辆、辅助车辆及进入矿内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要求做了规定。

第三条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及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发生抵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对露天矿内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是露天矿内车辆监督、检查的主导部门,负责各种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周四的安全检查、月度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车辆管理办法第七条占道施工及占道堆放物资必须经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管理部批准。

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夜间必须设警示灯。

第八条矿区内车辆行驶一律执行右侧通行,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挤、压、刮、碰矿区内的任何管网及架空线路,运输途中不得超车。

对挤、压、刮、碰断疏干管路和疏干供电线路的,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承担恢复正常疏干排水系统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采剥运输车辆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场区,严禁进入生活区。

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

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驾或混岗作业,非工作人员禁止拦车和搭乘运输车辆。

第十条矿区内各种施工设备(挖掘机、前装机、吊车、打钻机、平地机、推土机等)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由露天矿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指定行走路线,并进行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严禁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正常天气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遇风、雨、雪及冰滑路面时,车距保持50米;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右侧慢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矿石运输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矿石运输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背景为确保矿山矿石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安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矿石运输系统中的所有车辆,并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二、管理体系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车辆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组织车辆驾驶员培训和考核。

2. 车辆驾驶员要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接受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3. 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 车辆驾驶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和隐患。

5. 负责车辆运输的车辆管理部门和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演练和实地考察,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自护意识。

三、车辆日常检查与维护1.每辆车辆每天要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包括车辆外观、车身结构、车灯、刹车装置、轮胎和底盘等方面的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修并予以记录。

2.车辆驾驶员要按照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保养,包括发动机机油更换、轮胎更换、刹车系统维修等。

并记录维护情况,以备查考。

3.车辆驾驶员要关注车辆仪表盘的指示,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检查和处理,不得擅自操作或继续行驶,确保车辆安全。

四、驾驶员行为管理1.车辆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安全规定,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

2.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注意观察道路状况,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不安全行为。

3.驾驶员要保持冷静和沉着的心态,不得对其他车辆和行人进行干扰和威胁。

五、应急处理措施1.车辆驾驶员要熟悉车辆应急处理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实地考察。

2.发生突发事件时,驾驶员要保持冷静,按照应急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3.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协调处理紧急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矿山工程车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车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本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矿山工程车辆的运行效率,保证作业安全,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而设立。

所有涉及矿山工程车辆使用、维护、检修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车辆调度与使用1. 车辆调度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进行。

2. 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 在使用工程车辆前,司机需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认车辆状态良好后方可启动作业。

4. 严禁超载使用工程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5. 对于特殊作业环境或条件,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部分:维护保养1. 建立定期保养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

2. 发现车辆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3. 保持车辆清洁,特别是关键部件如发动机、传动系统等,避免因污染导致的故障。

4. 记录每次保养和维修的情况,以便跟踪车辆维护历史。

第四部分:安全管理1. 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及设备安全。

2.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 在复杂或危险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4.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五部分:考核与激励1. 定期对司机进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安全知识、车辆维护等方面。

2. 对于遵守管理制度、表现优秀的司机给予奖励,激励司机遵守规章。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严重者可暂停其工作资格。

第六部分: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

矿山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矿山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车辆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矿山内所有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制度规范、责任明确、严格执行”的要求。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五条矿山车辆管理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矿山车辆管理制度和规章;2. 负责车辆的采购、调配和使用;3. 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保险;4. 负责车辆的年检和定期检查;5. 负责车辆的报废和更新;6. 负责车辆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矿山各部门应配合车辆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车辆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章车辆采购和调配第八条矿山车辆的采购应按照矿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经过严格审核批准。

第九条矿山车辆的调配应根据生产计划和作业需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

第十条矿山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确保安全。

第四章车辆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矿山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车辆的保养频率应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确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矿山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私自处理,确保安全。

第五章车辆年检和定期检查第十四条矿山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山车辆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车辆报废和更新第十七条矿山车辆使用寿命到期或者无法修复时,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报废。

第十八条矿山车辆更新应按照技术要求和矿山实际情况确定,经过评估批准后方可更新。

第七章车辆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九条矿山车辆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矿山车辆事故责任应按照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确定,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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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工程设备与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防止运输及工程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我矿内的工程指挥车辆、运煤车辆、辅助车辆及进入矿内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要求做了规定。

第三条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及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发生抵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对露天矿内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是露天矿内车辆监督、检查的主导部门,负责各种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周四的安全检查、月度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条占道施工及占道堆放物资必须经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管理部批准。

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夜间必须设警示灯。

第八条矿区内车辆行驶一律执行右侧通行,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挤、压、刮、碰矿区内的任何管网及架空线路,
运输途中不得超车。

对挤、压、刮、碰断疏干管路和疏干供电线路的,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承担恢复正常疏干排水系统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采剥运输车辆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场区,严禁进入生活区。

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

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驾或混岗作业,非工作人员禁止拦车和搭乘运输车辆。

第十条矿区内各种施工设备(挖掘机、前装机、吊车、打钻机、平地机、推土机等)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由露天矿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指定行走路线,并进行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严禁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正常天气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遇风、雨、雪及冰滑路面时,车距保持50米;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右侧慢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坑上永久性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

第十三条在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坑下干线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排土场各道路最高时速为30km/h。

第十四条半干线或支线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

第十五条坑下道路的各转折点、转弯处行车最高时速为10km/h。

第十六条采场道路最高时速为30km/h,下坡时车速不得超过30 km/h。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进入排卸地点时,应听从现场人员指挥,不准随意乱卸。

排卸后必须箱斗完全复位方准行车,严禁在行驶途中落箱。

第十八条进入露天矿的各种车辆,必须办理由矿安全管理部签发的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执行“一旗、一灯、一卡、一证”管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九条各单位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路标及运输管理规定行驶,服从调度及现场员指挥,并严格执行露天矿各项规章制度及自卸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及时清理路上积雪、浮煤等杂物,确保路面质量。

第二十一条冬季行车时,各行车道路必须将路面积雪清净露出原路面,道路局部出现滑面有冰处时,必须用推土机上下碾压或松土器拉沟,并采取撒粒沙或炉灰等防滑措施。

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二十二条冰雪路上车辆起步要平稳,上坡时必须保证发动机有充分余力,不得勉强冲坡。

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员禁止开车门探身前后观望,驾驶室外不准带人。

第二十四条禁止空档滑行,非紧急情况不许使用急刹车。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使用驻车制动,并在车轮下放置制动楔,以防溜车发生事故,同时必须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车辆遇到交叉路口或会车时,应慢行观望后,遵守空车让重车,主车道先行的原则,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米。

第二十七条运煤车辆矿内行驶速度严禁超过30km/h,交叉路口行驶速度严禁超过10km/h。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坡上和运输道路上停车,遇特殊情况需停车时,必须靠边停放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行车线路两侧休息,禁止在车辆、机械附近
逗留。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准随意搭乘吊车、自翻车等大型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搭乘时,应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许方可搭乘。

第三十一条乘坐露天矿通勤车时,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乘坐。

第三十二条生产指挥车(包括送餐车)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设置醒目标志(高杆红旗、警示灯)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否则,禁止入坑。

第三十三条禁止一切非工程车辆私自进入施工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经矿安全管理部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四条各施工单位车辆维修时必须整齐排放,车与车间距在3米以上,待修车辆不允许支起大箱和驾驶室。

第三十五条车辆维修时必须设专人看护。

第三十六条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必须将铲斗平放于地面。

第三十七条工程指挥车必须设立专职停放场地按序排放,白天必须配置高杆旗,夜间必须配置警示灯。

第三十八条矿用汽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

应定期检查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宽灯或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运煤车辆严禁在矿内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

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地机除外)必须为运煤车辆让行。

第四十条矿山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最大运输设备轮胎直径的2/5(矿内运煤道路安全挡墙高度1.2m;土方剥离标段运输、联络、排土场道路安全挡墙高度0.7m),安全挡墙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3m。

第四十一条自卸车不得在矿内道路上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四十二条等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驾出装车地点。

第四十三条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所有入矿运煤车辆驾驶人员严禁在露天矿范围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入矿运煤车辆在装载点装煤完毕后,必须立即覆盖防护网,防止煤炭洒落在运输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对未覆盖防护网的车辆处以200元/次罚款,并负责将洒落煤清理干净。

第四十六条入矿运煤车辆必须接受露天矿安监部门检查,对不接受检查或态度恶劣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停止运煤。

运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矿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地衡操作人员严禁为未覆盖防护网的车辆过称,违者处罚地衡操作员200元,处罚车辆驾驶员100元。

第四十八条车辆维修需要支起大箱时,必须打开支护装置,并附加安全支护设施,维修时未打开支护装置或无附加安全支护设施的,给予2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各承包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洒水降尘,如不执行将视情节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矿内各施工单位车辆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统一停放场地,合理划分停放区与修理区,并设专人管理,车辆修理完必须把
箱斗放下。

车辆停放必须做到头尾对接,按序排放,如不统一停放管理,对该车所在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各项目部严禁将非生产车辆带入露天矿施工现场,违者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台次2000元罚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驶入现场的其它车辆必须经矿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驶入,对私自带入者、驶入者每台次罚款2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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