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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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X年全国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为全面建立并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森林督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也是促进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林业政策,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措施,对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自X年开始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责任制,扎扎实实做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执行工作,确保顺利实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目标。

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目标责任通过加强林地、林木执法管理和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确保全区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达到51.63%(一)抓好造林绿化工作,全年计划完成荒山造林X0亩;更新造林5000亩;经济林建3000亩;道路绿化提升改造50公里;森林抚育5000亩;义务植树70万株。

(二)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确保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100%。

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做到资源永续利用,搞好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工作,当年或次年完成的更新造林,异地营造的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三)森林采伐总消耗量不突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的更新造林,异地营造的森林面积不少于采伐面积。

(四)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不超过森林面积的0.4‰;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五)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采取人工、物理、生物、喷洒无公害药剂等综合措施,无公害防治率90%,测报准确率90%,种苗产地检疫率97%,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2.4‰以内。

林业局林长制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林业局林长制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根据《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饶县府办[2018]76号文件要求,2020年度县级考核评分办法由工作考核(30分)、目标责任考核(70分)和影响度考核(加分项)三部分组成,本办法中的林长指的是乡、村两级的林长和副林长,具体依据以下标准评分。

一、工作考核(30分)(1)压实各级林长责任(7分)乡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每月开展了一次以上巡林的,得3分;乡级林长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有指示,并得到整改落实的,得2分;村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每周开展了一次以上巡林的,得2分。

(2)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6分)通过林长制信息平台对专职护林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的,得3分;专职护林员在各自网格内按工作职责正常巡护的,得2分;“一长两员”岗前培训全部到位的,得1分。

(3)充分发挥林长办作用(5分)乡级林长办落实了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的,得1分;组织召开了乡级林长会议的,主动协调并配合乡级林长开展巡林及督导工作,得2分;认真落实乡级林长指示的得1分;对村级林长履职监督有力的,得1分。

(4)加强森林资源监管(4分)认真配合区林业局开展“护绿提质2020行动”的,得1分;配合区林业局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森林督查等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的,得1分;对护林员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及时处理到位的(包括无权限处理但及时上报区林业局的),得1分;在“绿卫2019”专项行动和森林督查中配合有力,整治工作推进到位的,得1分。

(5)强化森林资源监测(4分)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协同区林业局开展森林经营政策、管理和方法创新工作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按要求积极配合区林业局完成“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年度工作的,得2分,延后完成的,得1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2〕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学习文件,正确领会精神各地要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对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及时汇报,当好政府参谋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当好政府参谋,切实做好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三、进行自查,建立长效机制对照我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浙林资〔2011〕102号)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2012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执行、考核结果应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凡有缺漏的要及时补齐,未落实的要抓紧执行到位。

在县自查基础上,各市应抽调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于每年4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我厅。

我厅将对各县(市、区)2012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以迎接国家林业局的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吉政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吉政函〔2020〕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已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储备战略。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实行限额采伐对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生态吉林、美丽吉林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森林培育、利用和保护管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严格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地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认真落实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落实到位。

为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十四五”期间专门编制了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各地要严格落实不可预见性专项限额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其全部专项用于规定的特殊情况采伐。

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内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十四五”编限程序和要求,由省林草局报省政府批准增加限额后下达执行。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以江西省于都县为例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以江西省于都县为例

2020年12月华东森林经理Nov.2020第34卷增刊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Vo1.33增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以江西省于都县为例张国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浙江杭州310019)摘要:指出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重要依据。

分析了江西省于都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现状与存在问题,并研究了当前形势下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目标和方针、林地用途管制等技术要点。

关键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中图分类号:S75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7743(2020)增刊-0048-031于都县概况于都县地处赣州市东部,距赣州城区65千米,南昌城区422千米;东邻瑞金市,南接安远县,西连赣县区,北毗兴国县和宁都县;位于东经115°11'~115°49'、北纬25°35'~26°21'之间。

县域总面积2893平方千米,南北长83.25千米,东西宽63.33千米。

于都县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4%,地形以低山、丘陵、盆地为主,四周群山环抱,东南北三面地势较高,逐渐向中、西部倾斜。

县内东北为武夷山余脉,西北为雩山山脉,南为南岭山脉的九连山余脉。

于都县良好立地条件和自然环境,蕴育了丰富的森林资源,全县森林覆盖率71.68%,有江南第二大天然草场——屏山牧场,有丹山碧水、众多名人题词的罗田岩森林公园。

县内有森林植物107科635种。

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的有2种,属国家二级保护的有8种,属国家三级保护的有13种,属省级保护的有13种。

竹类主要有毛竹、万竹、黄竹等20余种。

草本植物1000余种。

属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有20多种。

2于都县林地保护利用现状《于都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于2013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

于都县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现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

2024年森林防火目标考评方案(二篇)

2024年森林防火目标考评方案(二篇)

2024年森林防火目标考评方案一、背景介绍森林防火是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持续增多,森林火灾频发,严重威胁着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案,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设定1.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在2024年,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同比下降10%。

2.森林火灾扑灭率提高:在2024年,森林火灾扑灭率达到95%以上。

3.森林防火资源配置合理化:在2024年,森林防火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满足应对森林火灾的需求。

三、考评指标1.森林火灾发生数量:以年度发生的森林火灾数量作为考评指标,同比下降的越多,得分越高。

2.森林火灾扑灭率:以年度森林火灾的扑灭率作为考评指标,扑灭率越高,得分越高。

3.森林防火资源配置:以森林防火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为考评指标,资源配置越合理,得分越高。

四、考评方法1.森林火灾发生数量考评:根据每个地区年度发生的森林火灾数量,按照同比下降的比例进行评分。

同比下降10%得满分,每下降1%,扣除1个百分点。

2.森林火灾扑灭率考评:根据每个地区年度森林火灾的扑灭率,按照达到95%以上给予满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除1个百分点。

3.森林防火资源配置考评:根据每个地区的森林防火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考评,合理配置得满分,不合理配置根据程度扣除部分分数。

五、考评流程1.数据收集:每个地区根据年度的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和扑灭率提供数据,同时提供森林防火资源配置情况。

2.数据整理和归纳:对每个地区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纳,计算出森林火灾发生数量的同比下降比例以及扑灭率。

3.指标评定:根据同比下降比例和扑灭率计算出得分,并对森林防火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定。

4.总分计算:按照权重对各项指标得分进行计算,得出每个地区的总分。

5.排名和奖惩:根据总分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地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地区进行督导和指导,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林业厅《关于报送〈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3〕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以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我省林业由维护生态安全向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由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生态和经济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2358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795万公顷以上,比2009年增加1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7.9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1.5亿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14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72.9%和17.2%;2011-2020年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64342公顷以内。

四、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和范围。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管理。

XX市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实施细则

XX市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实施细则

XX市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XX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根据《XX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XX省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实施细则》,结合2023年我市实施林长制重点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2023年度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组织实施,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考核工作数据采集时间截止2023年10月20日。

三、考核内容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内容(详见附件1)。

四、考核程序(一)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林长办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面推行林长制考核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报第一林长或林长审定后,于9月底连同相关佐证材料(10月份的佐证材料可在10月20日前报送市林长办)一并报市林长办。

(二)材料审核。

10月5日前,市林长办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现场核实。

市林长办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和2023年督查工作情况,组织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在10月12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现场抽查核实工作。

(四)量化评分。

10月17日前,市林长办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审核、现场抽查核实、督查检查评估等情况进行打分,并汇总形成评分结果。

(五)编制报告。

市林长办10月24日前编制形成全市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报告,并按程序报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审定。

(六)公布结果。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评分(一)评分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

基础项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县(市、区)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则基础项考核得分为:88÷90×100=9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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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我县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x〕198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x〕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0分。

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县林业局根据市下达目标任务数后研究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指标考核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核验由县林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验和暗访等形式,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乡(镇)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
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情况报送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12月1日前完成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县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本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2月10日前将全县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市林业局。

第十一条全县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参照市标准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县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

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统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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