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经营管理条例

商户经营管理条例
商户经营管理条例

七、商户经营管理条例

1、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场各项管理规定,要求做到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位列假冒商品。商户应自觉接受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2、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纠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当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可与商场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3、商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本市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商场整体信誉。

4、不得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店体广告。

5、不得在商场追逐打闹、打盹、睡觉、酗酒。

6、严禁任何物品占用妨碍安全通道行为。

7、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不得擅自歇业,歇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8、严格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9、商户营业期间必须佩戴商场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

10、佩戴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1、商户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共用摊位需向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并登记备案。

12、严格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商场内

吸烟、动用明火,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13、不得收藏、携带管制的道具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正常执法。

14、商户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转交保安部处理。

15、商户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16、商户必须做好摊位区(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后不得进入商场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应当向保安部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商场(或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17、在非火警的情况下,未经保安部批准,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18、严禁私自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接临时线或拆除、更改。

19、商户的水、电、气发生故障,应向主管部门提出报修,由维修部门组织人员检修,并缴纳维修费。

20、自觉维护商场的环境卫生,每天要在闭市前清理、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域,禁止随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21、开业后,商户需要店铺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经批准后,按商铺有关规定入场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

周边经营和生活。

22、因高压设施、设备等需要马上修缮的,商户需让出经营场地时,商户要无条件配合。

23、商场按规划需要搬迁,或终止使用场地设施,业主应无条件的服从。

24、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管理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25、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进出商场。

26、商户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各项应付的费用,不得拖欠。

27、凡是商户雇用的营业员、搬运工、临时雇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概由业主负责全部责任。

28、违纪处罚:凡有违反此规定的业户,经营者管理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业户100—1000元的罚款处理,严重者解除经营合同,交法律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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