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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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0]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0]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0〕8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系指除乡镇企业外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合肥市市区34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260元,长丰县240元;芜湖市市区320元,经济开发区3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60元;蚌埠市市区32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260元;淮南市市区310元,凤台县、潘集区260元;马鞍山市市区320元,当涂县260元;淮北市市区320元,濉溪县260元;铜陵市市区310元,铜陵县260元;安庆市市区31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6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240元;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1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260元;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31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260元;阜阳市市区320元,界首市、太和县290元,阜南县、临泉县、颖上县260元;宿州市市区31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壁县260元;六安市市区31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镇260元;巢湖市市区310元,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260元;宣城地区宣州市310元,宁国市290元,郎溪县、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泾县260元;池州地区贵池市(含九华山风景区)31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260元;亳州市市区310元,涡阳县、蒙城县290元,利辛县260元。

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年云南省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云南省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文章来源: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发布时间:2015/7/23
10:19:09 阅读次数:1908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于2015年7月22日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我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20元、1270元、1070元调整为: 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别增长10.56%、10.24%和10.28%;一、二、三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2元、11元、10元调整为: 14元、13元、12元,分别增长16.67%、18.18%和20%。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云南省境内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2021年1月1日起,云南省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

这一调整是继2019年之后的再次提高,也是云南省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

云南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大省,其经济总量和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

因此,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热情,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成本压力过大而难以承受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裁员减薪。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导致用人单位减少招聘数量,就业压力加大。

因此,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云南省政府还加强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未按时足额支付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拿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云南省还加大了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普及力度,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的。

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云人社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施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2023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政策解读。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怒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怒政办发〔2018〕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州直部门为项目业主,该部门是项目治欠保支的责任单位的,纳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其他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从2017年到2020年,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措施、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怒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16〕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州人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当前,我州已进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攻坚阶段。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我州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同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

各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我州逐步建立了与州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不断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城乡居民收入平稳持续增长,免费义务教育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低收入群体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三)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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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

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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