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关于人大代表职务任免的公告

合集下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青发改函〔2013〕312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字〔2013〕85号)要求,现将我委办理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报上,请审阅。

一、基本情况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代表建议531件,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点督办建议6件。

其中,省政府转由我委办理的代表建议107件(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我委批由省医改办办理的6件代表建议已商请省卫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重点督办建议2件(牵头办理1件,配合办理1件),分别占代表建议的20.15%、33.33%。

截至目前,我委已办结省人大建议72件、重点督办建议1件,其他代表建议正在按照我委公文处理程序,抓紧审签、印发中。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一)不断改进办理方式,使人大建议办理工作更贴近实际。

自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交办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字〔2013〕28号)印发后,我委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办理工作,先后多次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研究推荐了重点办理建议,确定了“大会不开、对接不断”的办理原则,即借鉴“省人大改进工作作风,不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的做法,我委也不再召开建议提案交办大会,改由各分管领导逐一召开承办处室办理对接会,面对面协调,面对面部署,落实办理责任,从而使我委建议办理责任更明晰了、效果更明显了。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推动乡镇人大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财政拨付,专项使用。

”四、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临时举行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九)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1]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1]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1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金河清同志为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局长;
付大智同志为青海省交通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龙同志为青海省农牧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高静宇同志为青海省林业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董林同志为青海省教育厅专职督学(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康玲同志为青海省统计局总统计师(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韩青峰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总编辑(试用期一年);
王霞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那巴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王莉娜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陈家林同志为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董永弘同志为青海省测绘局局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王海军同志为青海省公路局局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
金河清同志的青海电视台台长职务。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结束——。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1995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7.29【实施日期】1995.07.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修正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已于1995年7月29日经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设区的市、海东地区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暨驻青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3]2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3]2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13]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吴捷同志为青海省统计局巡视员、副局长;
赵玉华同志为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泰年同志为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巡视员;
邵定宁同志为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副巡视员;
元乃光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张超远同志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
李占云同志为青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苏卫宏同志为青海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韩越同志为青海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杨玉琳同志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陈小宁同志为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巩爱岐同志为青海省农牧厅副巡视员;
扎西同志为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副巡视员;
党天林同志为青海省审计厅副巡视员;
苗培栋同志为青海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刘广庆同志为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张萍同志为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免去:
吴捷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赵玉华同志的青海省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
李世民同志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职务。

2013年12月21日
——结束——。

青海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青海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

第四条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宁政人〔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芦彬同志任西宁市招商局局长;薛卫星同志任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免去西宁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王海军同志任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曹顺清同志任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部长(主任)(试用期一年);薛翔青同志任西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李鸿东同志任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免去西宁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职务;李玲同志任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马世秀同志任西宁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试用期一年);闫海平同志任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免去西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二级调研员职务;李耀忠同志任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二级调研员。

免去:王光献同志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西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3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关于人大代
表职务任免的公告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2015年3月30日)
最近,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解放军分别补选索海卿、付锁堂、李居仁、杜成忠、黄继成、才让太、李松山、赵婉莹、王庆为出席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索海卿、付锁堂、李居仁、杜成忠、黄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