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抽检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沪卫计规〔2017〕009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0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协会、社团组织:2016年8月,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规范捐赠组织与流程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一)捐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发展各项捐赠事务,充分沟通了解捐赠人相关信息和捐赠意愿。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捐资助款。
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开展捐赠相关工作,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全面规范捐赠受理、使用的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捐赠预评估工作,审核捐赠协议的订立,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审核财产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医政[2015]0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22【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5〕02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各质控中心:为加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5月22日附件: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设立的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区县卫生计生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以下简称“质控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质控中心与区县质控小组共同组成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场所的人群健康。
二、监测依据开展监测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三、监测范围各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7种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
其中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每种选择至少6家单位进行监测,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每种选择8家单位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区另外监测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和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沪卫财务〔2019〕022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出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沪财社[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4]49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医院: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规范本市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完善医院信息化建设,2014年起按本办法全面开展成本管理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做好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病种成本核算。
各相关主管部门(办医主体)应加强所属医院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将成本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对医院投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23日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依据《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卫生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本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并经2013年第8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报告要求第三章信息处理要求第四章医疗事故报告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临床检验等46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临床检验等46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沪卫计委医政〔2013〕034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临床检验等46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沪卫计委医政〔2013〕034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各质控中心: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质控中心管理,原上海市卫生局于2012年组建了“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
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及医疗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工作安排,各质控中心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上报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变动情况,经征询专家所属单位意见,现对临床检验等46个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委员按所在医院的隶属关系排列)。
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负责相关专业质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质控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组建相关专业的全市性质控网络,指导区县质控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根据工作需要开发专业质控软件。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开展对本市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含部队、企业医疗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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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监
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1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21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学校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维护辖区医疗卫生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及时、准确填报监督检查数据并报送工作总结。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从今年的抽检工作中试点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检查对象随
机、检查人员随机),有关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将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名单予以明确。
请各区县和相关单位在组织辖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注意做好与“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衔接和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6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2.2016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3.2016年上海市学校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4.2016年上海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附件1:
2016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抽检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水质情况。
(二)涉水产品。
监督抽检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或水厂;监督抽检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三)消毒产品。
监督抽检隐形眼镜护理液、湿巾、卫生湿巾、抗(抑)菌制剂、内
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和手消毒剂等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涉及非本市企业的,要及时向相关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协查。
(二)请各区县按照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时间要求,将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进行汇总分析,并按照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时间要求,将全市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区县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和附表(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三)各级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同时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http://)的信息报告系统进行填报,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完成年度监督抽检工作信息汇总表填报。
联系人:
市卫生计生委:周晓梅,沈敏电话:23117908,23117906
电子邮箱:jdc@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张怡琼电话:33976164
电子邮箱:cp@
附表1
201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