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料招标出售管理规定
产品废料销售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废料、不合格品、回收品销售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司废料、不合格品、回收品的清运,顺利开展废料销售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合公司的一切废料、不合格品、回收品的销售。
三、公司废料、不合格品、回收品由公司价格委员会统一定价,定好的产品价格未经公司价格委员会签字同意,任何人无权私自降低产品的出厂价格。
四、制度细则
所有人员除了要遵守公司的其它制度,必须遵守本制度。
五、管理制度
1、生产车间提供废料暂估数量,并出具废料申请处理报告告知供应销售部。
2、质检部提供废料化验单(主要指标),盖章后送至供应销售部。
3、安环部、消防、保卫、库管、车间、销售相关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废料装车,确保安全正常生产,杜绝隐患。
4、销售部对废料回收企业进行调研,要求提供其公司全部资质、出具检察院无犯罪受贿记录,汇总后提交审计部,审计通过后签署合同,入选废料清运单位备选库,进行报价、比价。
5、同一区域只设立一家废料清运单位,只可以自用,不得二次转卖,窜货,一经发现,合同终止,处罚废料清运单位人民币20000元,负责销售的销售人员处罚500元。
6、确定废料价格必须与同行业不少于10家的企业进行对标、比价,统计后报价格委员会。
7、在销售过程中,如果未经价格委员会允许,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8、诚实守信,不欺诈顾客,不以次充好,废料产品使用由买方负责,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与公司无关。
9、做事谨慎,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商业计划。
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5日。
废旧物资管理及处置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及处置规定司规字第21号第一条目的为强化公司的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的入库、利用和处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铝灰/铝渣外各部门所有废旧物资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1、废旧物资指在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废弃物、边角余料或者使用过一次以上且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利用价值的设备和工具等。
2、废旧物资和分类:分为A类、B类、C类三种。
1)A类废旧物资: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铁、除尘污泥等。
2)B类废旧物资:是指已报废的炉组主体及附属设备、烟道、扒渣耙、裘灰锅、周转箱、灰斗、模具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按公司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3)C类废旧物资:是指不能再利用的废铁板、角铁、铁管、PET带、打包钢带、硅包、废纸、杂木、废塑料、橡胶制品以及判定为报废处理的B类物资等。
第四条职责要求1、综合经营管理科负责废旧物资归口管理的日常监管和对废旧物资装运过程的检查工作;负责办理废旧物资出售的招投标、出库装运和计量监磅工作;2、生产技术车间部门负责铝灰铁、除尘污泥物资的保管、现场管理和处理出售时的监装工作;负责申请炉组主体及附属设备、烟道、扒渣耙、裘灰锅、周转箱、灰斗等B类废旧设备、物资的报废、淘汰以及办理相关手续.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铁板、角铁、铁管、模具、PET带、打包钢带、硅包、纸板、杂木等C类废旧物资的收集,并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废料区。
4、物管负责废料区域现场管理及废旧物资出库手续、全程监装和计量监督工作。
5、财务负责废旧物资处理后的收款工作和签发出门证。
第五条工作程序1、设立B类废旧物资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生产技术车间负责填写《废旧设备处置申请单》上报审定小组,审定小组负责对申报的B类废旧物资进行评审和判定.2、B类废旧物资判定处置结论1)封存备用:判定为封存备用的废旧物资,由使用部门交物管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废料出售管理制度

废料出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废料出售行为,保护环境和资源,提高废料再利用率,对废料出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料出售的单位和个人。
三、废料出售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废料出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废料买卖活动。
2、环境友好。
出售的废料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资源再利用。
鼓励废料再生产和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公平竞争。
废料出售应当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废料出售的管理程序1、废料出售需经营业务许可。
凡从事废料出售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通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废料检测。
废料出售前须进行废料检测,确保废料符合环保标准和再利用要求。
3、签订合同。
废料出售双方须签订废料交易合同,约定废料出售的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4、支付货款。
废料出售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支付货款,并签收废料交接单。
五、废料出售的监督管理1、政府监管。
政府应建立健全废料出售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废料出售的监督管理,保障废料出售市场秩序。
2、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废料出售的监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品质不合格的废料出售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惩罚机制。
对违反废料出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废料出售的合同管理1、废料交易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平等自主进行的,并对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及交货地点等事项作出约定。
2、废料交易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应当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废料交易合同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证明、证实文件,并由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4、废料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七、废料出售的价格管理1、废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品质来确定,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欺诈等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
废品废料管理与处置规定

废品、废料管理与处置规定一、目的1.1为了使公司生产材料,各类设备,各种器具以及其它各类物品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发挥其自身最大价值和效用,避免一切浪费。
1.2确保公司一切废品、废料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障公司整体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1.3确保公司废品、废料得到一个较好的售价,为公司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变废为宝。
二、适用范围2.1生产工序中的边角余料:其几何尺寸达不到工艺要求(具体见下表),无法在生产中得到进一步使用。
如板材边角料,钢管、圆钢的料头料尾等。
名称具体描述钢板长度<500mm,宽度<200mm或直径<150mm圆钢长度<200mm(依据技术要求)钢管长度<500mm(依据技术要求)其它型材长度<500mm(依据技术要求)2.2金属切屑。
2.3外购物品的包装物:如木箱、纸箱、塑料布、铁桶、塑料桶等。
2.4报废的设备(外购和自制)、用具等其它一切无法在公司使用的物品。
三、废品、废料管理3.1废品、废料的归集3.1.1生产工序中的边角余料:工件完工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把边角余料放入废料箱(废料区),当废料箱(废料区)装满或某一批次产品完成后,通知材料员或生产主任。
3.1.2金属切屑:每天下午下班前,当班人员应把自己辖区内的金属切屑清扫干净,并放入规定得切屑存放箱。
3.1.3外购物品的包装物:按照包装中的物品谁使用谁归集的原则,统一放置到公司规定的包装物存放区。
3.1.4报废物品:由使用人或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请书面报告,写明具体的名称、型号、原值、本品使用寿命,使用年限,报废原因。
由使用单位部门长或归口管理部门长,生产副总,总经理签字批准。
报告人将签批的报告一份送交生产部做资产变卖处理,一份交材料员并办理转交手续,一份本部门留存。
3.2废品、废料的处置3.2.1废品、废料的申报:对于生产工序中的边角余料、金属切屑、外购物品的包装物,当达到一定的储量或必要时,生产车间应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件一),申报表经分管车间主任(部门长)审核后,转交生产副总签批后,交生产部进行变卖处理。
化工厂废料出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厂废料的出售行为,确保废料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废料出售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废料出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废料出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资源利用原则:优先考虑废料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3. 公开透明原则:废料出售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4. 经济效益原则:在确保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废料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废料分类1. 危险废物: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废物。
2. 非危险废物: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无危害的废物。
第五条废料管理1. 废料产生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产生的废料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做好标识。
2. 废料暂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确保废料在暂存过程中不造成二次污染。
3. 废料产生部门应定期对废料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废料出售流程第六条废料出售申请1. 废料产生部门填写《废料出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环保部门。
2. 环保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出售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废料评估1. 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废料进行评估,确定废料的价值。
2. 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
第八条废料出售招标1. 环保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废料出售招标方案。
2. 招标方案应包括废料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
3. 环保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有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九条废料出售合同签订1. 招标结束后,环保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废料出售合同》。
2. 合同应明确废料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废料交收1.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按质接收废料。
2. 废料产生部门应配合中标企业做好废料交收工作。
第四章废料出售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废料出售监督1. 环保部门对废料出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废料出售合法合规。
废料招标方案

周部我起草了一个废料招标方案,请你审查,是否可行或者需要补充完善,请你明示。
蒋晓勇废料招标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公司的废料销售,实现合作共赢,特制订此招标方案:1、所有废料销售客户均通过招投标确定,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及规范管理;2、投标资格:所有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通过年检了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时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在开标前必须到达我公司账户并经我公司确认。
3、中标单位确定办法:由投标单位分别对边丝、轧硬头尾卷、废铁按吨为单位报价,报价单上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中标价为排序第二高的价格,轧硬头尾卷及废铁中标单位为投标最高价的前三位。
边丝中标单位为2家,为价格最高的两家中标,中标价按第二高价执行。
中标单位需在一周之内与我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30万;边丝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为20万元。
如有中标单位放弃,由排名靠后的单位依次递增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以此类推。
4、中标价确定后,在一个月内甲方不调整价格。
从第二个月起,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在上月价格基础上,按最高不超过5%的标准上下浮动。
5、中标单位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到公司提货,一般安排每周五、六提货,提货单位负责己方人员的装卸安全。
提货前,甲方需提前将货款打入公司账号。
甲方按一周安排一家的原则轮流安排中标单位拉货。
如周六没有提完的货由下周提货的单位负责接受,乙方须同意并接受甲方安排。
如因为公司停产造成乙方本周未提到货,时间顺延。
如因为乙方原因放弃当周拉货,需提前两天告知甲方,由甲方安排单位。
如乙方一年内三次放弃拉货,甲方有权扣除其保证金5000元,今后每增加一次扣除3000元保证金,直至扣完。
6、轧硬头尾卷中标单位需保证一年内包销甲方废油150桶,每桶按100元/桶计算(含油桶价)。
乙方处理废油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污染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有权按造成的影响及损失扣除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化工厂废料出售管理制度

化工厂废料出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化工厂废料出售流程,确保废料处理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经济性,防止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厂产生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料的出售管理。
三、废料分类1. 固体废料: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包装材料、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等。
2. 液体废料:包括但不限于废酸、废碱、废溶剂等。
3. 气体废料:包括但不限于废气、烟气等。
四、废料管理原则1. 合法性:所有废料出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性:确保废料在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
3. 环保性:废料处理过程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经济性:合理定价,确保废料出售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五、废料收集与储存1. 废料应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容器或场所内。
2. 储存场所应有明确标识,防止混存和误用。
六、废料出售流程1. 评估:对废料的种类、数量和潜在价值进行评估。
2. 审批:出售废料前需得到工厂管理层的批准。
3. 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的废料处理商。
4. 合同:与中标的废料处理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监督:在废料出售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
七、废料处理商资质要求1. 持有有效的废料处理许可证。
2. 具备相应的废料处理技术和设备。
3. 有良好的环保和安全记录。
八、记录与报告1. 建立废料出售的详细记录,包括种类、数量、价格、处理商信息等。
2. 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废料出售情况,并接受审计。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2. 涉嫌违法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化工厂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化工厂的具体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废料销售管理制度

废料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料销售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料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料销售应遵循“减少、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废料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销售和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料。
第五条废料销售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保持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废料销售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废料销售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备案、跟踪追溯、安全监管等制度和管理机制。
第二章废料销售准入与登记第八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方可开展废料销售业务。
第九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保证所销售的废料来源合法,确保所销售的废料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废料销售档案,对所销售的废料进行记录、登记和备案,保留至少五年。
第十二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对购买废料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身份,做好相应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
第三章废料销售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废料销售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废料进行分类、包装、标识、运输等处理,确保废料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做好废料销售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安全。
第十六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废料销售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预案和处理。
第四章废料销售的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废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废料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废料销售记录和质量信息的标识和保留。
第二十条废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废料品质进行跟踪追溯,保证所销售的废料符合客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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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料招标出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废料出售管理,加强对废料收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保证废料出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废料出售回收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供应商不作回收的材料包装物、报废设备等其他废料。
第三条在公司进行内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因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收购商,不进行招标出售的废料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
第四条废料出售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售。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开的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公司废料招标由公司招标小组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第五条公司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废料收购商自由参加废料投标,不得指定废料收购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废料招标投标。
第六条在废料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评标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收购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在废料招标小组的组织下进行废料招标评标工作,成员组成:徐月伟、徐正波、蒋云娟、王凯、曹海军第三章分类堆放第八条公司明确废料堆放场所,配置仓库管理员,废料必须分类堆放,按不同类别、不同价值进行堆放。
第九条废料场地应根据废料种类,进行区域分隔、标识清晰、摆放整齐,杜绝将价值高的废料混在价值低的废料中进行出售。
在出售废光纤,废光缆,废电缆及其他废料时,如出售此类有可能被废料收购商在市场上滥竽充数,当作合格成品出售的废品,公司应去除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的标识,产品盘具上的标识,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及废品出售单据上的标识等。
第十条车间生产废料放置到废料仓库时,废料负责人应确保四个一致。
(一)生产部门的废料名称与废料仓库的堆放标识名称保持一致。
(二)生产部门的废料入库明细与废料仓库的收料明细保持一致。
(三)期末库存数量与实际结存数量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废料出入库账目及出售数量账目核查,确保数据的正确、完整。
第四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范围: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供应商无回收价值的材料包装物、报废设备等其他废料。
第十三条材料招标周期:结合市场行情及废料的特性及时招标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需求提报(一)公开招标需求提报:废料负责人制定招标处理废料统计表,提前 2 个工作日报公司废料招标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五条招标底价信息提报(一)公开招标信息提报:公司废料招标小组召开招标预备会讨论出售方案。
废料出售底价设定应由技术部门制订具体的计算方法,每次由财务部门独立进行测算确定评标底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密封上报至公司废料招标小组,待开标时一同打开。
第十六条公司需准备废料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废料名称;(二)型号规格;(三)预计出售数量及装运日期;(四)实际装运的偏差值(公司预估);(五)付款方式;(六)报价实施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七)注明一次性报价定标,不进行再议价;(八)应注明招标纪律、装运要求(装运车辆、时间等)等其他注意事项;(九)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十)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十一)其他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七条发布招标公告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如中止招标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开标前,招标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更正公告。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报名:投标人可自行报名或由公司另行邀请,单位投标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个人名义投标将不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个投标单位只允许授权一位代理人,被授权人不得再以个人名义投标。
第二十一条报名时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按废料的价值由公司招标组制定标准。
废料投标保证金汇至公司指定账户,个人参与招标需出示个人身份证,单位参与招标需出示公司授权书和授权人身份证(用于确认投标报价人、付款人、装运人等环节为同一人)方可参与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公开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为长期保证金,并统一交到财务部,如不再参加投标,自交纳日起3个月后方可无息退回,退回手续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银行汇票等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现式交纳。
第二十三条投标收购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公司收到投标文件后,任何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废料投标收购商在投标前必须到现场查看废料情况。
参与投标则默认为已确认标的废料。
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或履行合同,否则罚没违约金,违约金为中标废料总金额的20%,低于1000 元按1000 元罚款,高于 10000 元按 10000 元罚款,涉及铝的废料将同时罚没中标后追缴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投标收购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公司。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投标收购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收购商的公平竞争。
不得向公司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进行;开标时间地点应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应当由招标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登记录入投标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除投标人签名外,其余信息必须电脑打印,不得涂改。
第三十条开标过程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未有废料收购商参加投标报价,应当报告公司后, 由废料招标委员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公司采购部或公司废料负责人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收购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确定中标收购商名单;(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五)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收购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六)参与中标通知的起草;(七)配合招标公司答复投标收购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三条废料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高价中标法。
最高价中标法是指以价格确定中标收购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价格高低确定中标收购商。
不允许以此高价约谈其他收购商,从中分量,以避免围标或串标现象发生。
若最高价低于底价,待售废料单价在1-10000 元区间,投标价低于底价的10%以内;或待售废料单价在10000-20000 元区间,投标价低于底价的 5%以内;并且出售价低于底价形成的差价乘以出售数量的金额小于 5000 元的可以由评标小组讨论并决定是否出售;如有不满足上面任一条件,则进行重新招标,或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低于底价出售。
第三十四条废料投标收购商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家,少于 3 家仍需出售,出售总金额小于等于 10 万的由公司废料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出售,出售总金额大于 10 万的必须经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三十五条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五)投标收购商与公司内部员工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合伙关系;(六)扰乱招标现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招标小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立即下发中标通知。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收购商签订废料出售合同。
第七章装运管理第三十七条废料负责人应在装运前确定相关装运的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废料负责人为过磅员,财务部人员和当班车间主任或其指派人员等为监磅员,监磅员不定期进行轮换。
第三十八条废料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现场监督废料装运过程,严防混装、夹带和拣装,做到现场跟踪装运、过磅、货物清点、出门验证。
第三十九条废料负责人应要求废料中标收购商在报价单规定的装运日期内全部装运完毕。
同一类别的废料原则必须当天完成装运,数量较大的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废料负责人应核实装运人与中标人、付款人应为同一人,不得以其它形式转由他人装运。
第四十一条废料中标收购商不得在公司内进行废料再加工,否则罚没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今后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在装运前车皮要过磅,押车不离身,现场监督,磅单必须由参与装运过程的所有人员会签。
应认真负责做好装运工作,不得任何理由推诿。
第四十三条公司废料负责人按投标人投标报价单中规定的装运日期签订合同并通知中标人装运废料,如中标收购商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装运日期进行装运,将处罚 500 元/天,超过3 个工作日仍未装运将没收所有履约保证金,低于 1000 元按 1000 元罚款,高于 10000 元按 10000 元罚款,涉及铝的废料将同时罚没中标后追缴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公司废料招标管理相关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废料招标书;2.废料投标报价表;3.废料买卖合同;4.废料台账;5.废料出售明细表;6.废料出售汇总表;7.废料出售差异分析表;8.废料购销协议整理表;9.招标处理废料统计表;废料招标书日期:标号:一、总则1.1本文件为江苏华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废料招标书;1.2本次招标招标方为;1.3解释权属于招标方。
二、投标方资质1、合格的投标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全面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或具有废品回收资格的公司。
三、投标要求1、投标方应在投标前到现场查看废料情况。
凡进行报名的投标方,均视为已经到现场查看并核实过标的物(废料)的情况。
中标后,投标方不得以未到现场看过标的物或看错标的物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将按违约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方在投标前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预付足额投标保证金,并已经到财务开出收据(用于确认投标报价人、付款人、装运人为同一人),方可参与投标。
如果发现投标方与公司内部特别是招标小组成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或与公司内部人员存在合伙关系的,扰乱招标现场秩序的投标方,招标方有权取消该投标方的投标资格,并不予中标。
3、在招标前,由招标方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确定底价,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密封,投标报价低于底价原则上不予出售,特殊情况需请示分管领导同意经招标小组同意方可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