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外。
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标示内容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标示内容
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 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 \IMG_20130420_095057.jpg
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 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 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蛋黄派.jpg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一、引言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国制订的食品标签规范,于2014年正式实施。
本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以及使用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三、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正确描述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进行溯源和投诉。
生产者名称应为注册名称。
3. 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成分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4.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合适的计量单位表示。
净含量的表示应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保质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或者用“最佳食用期”、“生产日期加X天”等方式表示。
6. 储存条件和方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储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等。
7. 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明确列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8. 过敏原信息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大豆、花生、乳制品等),应当在标签上明确列示过敏原信息。
9. 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特殊标志若预包装食品符合特殊食品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相应的特殊标志,如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
四、标签形式要求1. 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和字号应适中,字间距和行间距应合理。
2.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背景色应选用明亮而鲜艳的颜色,以提高辨识度和吸引力。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主要规定《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一)范围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1、能量;2、蛋白质;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总碳水化合物;5、钠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1、能量;2、蛋白质3、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胆固醇;5、碳水化合物;6、糖;7、膳食纤维(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8、维生素14种9、矿物质14个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六)豁免的产品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g或10ml食品;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包装总面积小于100cm2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二、营养声称利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来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特性,包括:营养素名称及含量的声称;营养素生理功能的声称;特定营养需要人群的声称,如糖尿病人食品、儿童食品;其他营养特性的声称,如标签文字中包含有“营养”、“营养强化”、“营养强化食品”。
国际贸易进出口标签

3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3.1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4.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 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 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 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 ,必须在配料表中加 以说明。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 必须有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 ,其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 必须标出。
2.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已明确规定质量 ( 品质) 等级的食品 ,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2.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2.8 特殊标注内容 2.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 ,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 标明“辐照食品”。 2.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 以说明。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是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和汉字。 没有对应关系的不受约束。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 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酸牛奶饮料”——“酸牛奶”特号字,“饮料”小号字
“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 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 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 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 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如 “胡萝卜果脯”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 “菠萝味饮料” (香精、香料配制):标签上画一个菠萝。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 茶、果珍。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如大力神 、家家乐。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 ,芝士。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 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或经 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上皇 、健力宝、奥利奥。
“提供给消费者的”:所谓“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指在 任何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 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 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 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 切说明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GB7718-202X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 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2X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GB7718-202X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2X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2X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 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 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 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7
8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 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 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 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 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 了原来的性质。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预包装⾷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适⽤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标签和⾮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于为预包装⾷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品和现制现售⾷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2.1 预包装⾷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品。
2.2 ⾷品标签⾷品包装上的⽂字、图形、符号及⼀切说明物。
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品时使⽤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品添加剂。
2.4 ⽣产⽇期(制造⽇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期,即将⾷品装⼊(灌⼊)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期。
2.5 保质期预包装⾷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同⼀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版⾯预包装⾷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
3 基本要求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封建迷信、⾊情、贬低其他⾷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字、图形等⽅式介绍⾷品,也不得利⽤字号⼤⼩或⾊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性的语⾔、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品或⾷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的内容,⾮保健⾷品不得明⽰或者暗⽰具有保健作⽤。
3.7 不应与⾷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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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核心内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什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适用于在中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代替
GB7718─87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food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谷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5.1食品名称
5.1.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配料表
5.2.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特殊标注内容
5.8.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
GB7718—94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推荐标注内容
7.1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独附加说明。
7.3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基本要求
8.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