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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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江府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投标资格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

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江府〔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 —2020年)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建设目标第三章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第一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第二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第三节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第四节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第四章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第一节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第二节强化诚信教育培训第三节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节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第二节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节支持建设商业征信系统第六章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第一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第二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第三节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四节加强区域信用联动与合作第七章重点工程第一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工程第四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五节诚信绿卡计划及特色行业信用建设工程第六节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政策支持第三节加强督查考核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目录一、理事会一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01)二、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14)三、关于发展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情况报告 (16)四、关于增补江门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副会长单位的提案 (20)五、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实施办法(试行) (21)六、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评分细则(试行) (26)七、江门市建筑业企业慈善公益捐款芳名录 (47)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2015.07〖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之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2014.6-2015.6)协会2014年5月换届后,一年来,理事会遵照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紧密围绕“振兴江门市建筑业”中心工作,在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关心下,经过秘书处各办事处和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协会被省建筑业协会评为全省先进单位,被市社工委和市民政局列为全市服务委托示范单位。

现将协会秘书处换届一年来的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协会理事会换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协会换届以来,秘书处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一)加强“三项建设”,完善协会内部管理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换届选举后,针对秘书处机构和人员臃肿、办事效率不高的现状,去年第三季度对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较大调整,内设机构由7个减为4个(办公室、名录办公室、技术部、培训部),工作人员由25名减为19名,并对副秘书长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配备,从组织机构上完善了秘书处建设,提高了办事效率。

坚持每周一上午召开秘书处中层管理人员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协会的日常工作问题。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高效规范管理。

为使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素质全面提升,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修改和制定了《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秘书处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公务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五项内部管理制度。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为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登记、采集、评价、计分、公布、应用等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价部门职责及分工(一)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人,按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

(二)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参与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三)江门市本级评价部门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各市(区)评价部门的任务分工,由各市(区)住建部门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制订执行。

二、信用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办法》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细化信用管理各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一)基础信息登记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登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系统要求上传有关附件资料,系统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多类资质的,应按资质类别分别登记。

(二)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建筑业企业对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1)、(B1)、(C1)、(D1)、(E1)、(F1)》进行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并上传依据附件,公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加分依据包括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附件2)等。

企业申请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的,当日提交的申报内容,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三)不良行为扣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进行采集,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2)、(B2)、(C2)、(D2)、(E2)、(F2)》进行扣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江府〔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3日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认定和奖励流程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江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县(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江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筹,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做好总部企业培育和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服务、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第二条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第三条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五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每套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1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2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30%(含)的为B级;其余100分(含)以上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六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登记.第八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345678910。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江门市建筑业界的重要组织之一。

协会旨在推动江门市建筑业的发展,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江门市建筑业整体水平。

协会成立背景20世纪90年代初,江门市建筑业面临着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行业内企业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专业技术交流不够、共同发展受限等问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江门市建筑业实现良性发展。

协会宗旨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

协会旨在通过举办各类建筑行业培训、交流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拓展等服务,同时促进江门市建筑业规范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主要工作内容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组织开展各类建筑行业培训、研讨会,提升会员企业的专业技术水平;2.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与项目合作;3.组织会员企业参与行业展会、展览等活动,拓展市场资源;4.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5.配合政府推动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未来展望随着江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业的持续壮大,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未来,协会将进一步深化会员服务,提供更多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与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城市建设规划,推动江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将继续秉持“团结、服务、创新、发展”的宗旨,为江门市建筑业的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的一些介绍,希望可以帮助更多人了解这个行业组织的重要性和作用。

愿建筑业在江门市不断蓬勃发展,为城市的繁荣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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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及类别】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四种基本类别。

第四条【管理模式和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创新发展、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保障机制。

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有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督促小区保洁员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单位个人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收费制度】市、县(市、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创新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产品和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二条【异地处理补偿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的县(市、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理输入的县(市、区)支付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xx】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纳入xx和卫生创建评选标准】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十五条【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理流程和时限,并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分类设施规划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系统治理的专项规划,科学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特点,明确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需求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和系统治理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相匹配的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建设、供销等部门,统筹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明确具体量化配建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收集设施配套责任主体】下列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一)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设置。

(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设置。

(四)已建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设置。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商务部门会同供销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布局规划设置。

第十九条【分类设施设置和使用规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倡导绿色办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节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减量措施】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该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

鼓励商品销售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减量措施】在全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废物就地就近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减量要求】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第二十五条【分类模式】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以及农药包装废物等。

(二)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的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废弃卫生巾、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实时对外公布,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发布。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市有害垃圾独立贮存、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责任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县(市、区)政府应当按每300户设1名督导员的比例,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保障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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