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气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气发〔2020〕11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中国气象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QX/T 585—2020 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2021-04-152.QX/T 586—2020 船舶气象观测数据格式 BUFR 2021-04-15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规范3.QX/T 587—20202021-04-15高空气象观测仪器4.QX/T 588—2020 天气雷达钢塔技术要求2021-04-155.QX/T 589—2020 自动雪深观测仪2021-04-156.QX/T 590—2020 气象计量标准装置期间核查导则2021-04-157.QX/T 591—2020 树轮密度资料采集技术方法2021-04-158.QX/T 592—2020 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柑橘2021-04-159.QX/T 593—2020 气候资源评价通用指标2021-04-15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0.QX/T 594—2020 地面大气电场观测规范2021-04-1511.QX/T 314—2020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QX/T 314—2016 2021-04-1512.QX/T 255—2020 供暖气象等级QX/T 255—2015 2021-04-1513.QX/T 157—2020 气象视频会商系统技术规范QX/T 157—2012 2021-04-15船舶自动气象观测数据格式《第14.QX/T 122—20112021-01-151号修改单》。
ATAP1.1.4.30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caac2001-84

民航空发[2001]84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Automated Weather Observing System——简称AWOS)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地实施,依据民航总局(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及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制定的空管设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选型、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是为航空器起飞写着陆提供各种气象参数的助航设备,所有民用航空机场在建设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管行业管理主管部门(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地方民用机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建设选址、竣工验收及申请开放使用施行行业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包括RVR、常规气象要素、云和天气现象传感器等在内的集成自动化系统。
它能实时她采集、处理、传输/显示影响航空器着陆与起飞的各种气象参数。
二、跑道视程《RunwayVisualRenge一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的缩写为RVR;在本(规定)中用此缩写替代其全称):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上的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跑道边界灯、中线灯的距离。
三、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四、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五、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
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第5章天气现象

民⽤航空⽓象地⾯观测规范第5章天⽓现象第五章天⽓现象天⽓现象是指⼤⽓中或地⾯上所产⽣的除云以外的各种物理现象,它包括降⽔现象、视程障碍现象、雷电现象、地⾯凝结现象和其他现象等。
各种天⽓现象都是在⼀定的天⽓条件下产⽣的。
天⽓现象的出现,反映着⼤⽓的不同运动和物理变化过程,是天⽓变化的体现,也是天⽓预报的依据之⼀。
对航空飞⾏有重要意义的天⽓现象会严重威胁航空飞⾏安全。
因此,正确地观测天⽓现象,准确地判定它的强度,不但对保障飞⾏安全起到重要的作⽤,⽽且是分析、预报天⽓和了解⽓候情况的重要资料。
值班观测员应当按照《民⽤航空⽓象地⾯观测规范》的要求观测天⽓现象,⽽且还应当和其他要素结合起来仔细分析,以便能正确的确定某⼀现象。
第⼀节降⽔现象降⽔现象是指液态和/或固态的⽔汽凝结物或冻结物从云中或空中降落到地⾯的现象。
⼀、降⽔种别的判定和降⽔现象的主要特征值班观测员应当根据降⽔物的形态和下降的情况以及当时的云层、降⽔形成的条件等进⾏分析、判定降⽔的种别。
(⼀)⾬(RA)—是较⼤液体⽔滴(直径≥0.5毫⽶)所产⽣的降⽔。
表现为由⽔滴构成的、强度变化缓慢的滴状液态降⽔。
降落情形清晰可见,落在⽔⾯上可以激起圆形波纹和⽔花,落在⼲地上可留下湿斑。
⾬通常降⾃层积云、⾬层云、⾼层云和⾼积云。
(⼆)冻⾬(FZRA)—过冷⾬滴与地⾯或地物、飞机等相碰⽽即刻冻结的⾬。
冻⾬通常降⾃层积云、⾬层云、⾼层云和⾼积云。
(三)阵⾬(SHRA)—起、⽌突然,骤降骤⽌,强度变化⼤⽽快,⾬滴⽐⾮阵性降⾬中的⼤。
阵⾬主要降⾃对流云。
(四)⽑⽑⾬(DZ)—⼤量的微⼩⾬滴(直径⼩于0.5毫⽶)所产⽣的相当均匀的降⽔现象。
⽑⽑⾬表现为稠密、细⼩⽽均匀的液态降⽔,下降情况不易分辨,看上去似乎随空⽓微弱的运动飘浮在空中,徐徐下降,迎⾯有潮湿感。
落在⽔⾯上⽆波纹和⽔花,落在地⾯上⽆湿斑。
⽑⽑⾬常降⾃层云、碎层云或雾中。
(五)冻⽑⽑⾬(FZDZ)—过冷⾬滴与地⾯或地物、飞机等相碰撞⽽即刻冻结的⽑⽑⾬。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技术难点浅析

例行天气报告 中以观测时段 内出现 的特殊天气现象发布现在天气组 : 为 2O米/秒 .则 当风速 由 20米/秒变为 l7米/秒时 .应 立即发布 SPECI
方式 二是例行 天气报告 中以接近正 点的天气现象发布现在天气组 .并 报告 .而无需等十分钟后发布
加发近时天气组。例如 .52分 RA.58分转一RA,采用方式一 处理 则现 5.2 关于风切变的编报
考量 ,但从新《规范》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和用户对航 空气象 信息的需求
新《规范》中.飑 的判定标准 是瞬时 风速突然增 加 8米,秒或 以上
来看 ,应该是方式二更合理。首先 ,根据新 《规范》的要求 ,例行观测中 且至少 维持 1分钟 .然后突然减 小 .而且维 持时间 内瞬时风速 不小于
无论是整点观测还是半点观测都是在正点时刻采集数据 的 .也就是说 11米/秒 。因此必须在 1分钟后才能确认为飑 ,并开始记 录。例如 ,05
间若 现其他特殊 天气 变化 ,报文时间应 为 09:15,器测项 目的要 素应 间 出现 .雨淞不能作为冻降水的判断依据 冻降水是一种过冷却 降水 .
就是说 .采用方式二 .用户获取的信息更多 .更准确 ,更符合实际情况
所 以 ,当遇到特殊天气在例行 观测 时段 出现 又消失的情 况时 .建议例
①新 《规 范》中,现在天气组最多编报 三组 。因此 ,当 出现 四组或 以
行天气报告 中以接近正点 的天气发布现在天气组 ,并加发近时天气组 上天气现象时 .优先选 择本 场存在 和主要影 响本 场的天气现象进行编
业务的根基 .为从 事航空气象保 障服务 的工作人员获得具有代 表性 、 4 关 于 云 的 理 解
准确性和 比较性的气象观测数据提供了可靠指 导和科学 依据 但与此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第8章 风

第八章风第一节风的观测一、概述空气的运动,可以分解为垂直的和水平的两个分量。
空气运动的垂直分量称为空气的垂直运动(如对流运动);空气运动的水平分量则称为风。
风是由水平方向上大气压力分布不均而产生的。
风是一个向量,既有大小又有方向。
风的观测包括风向和风速的观测。
在民航地面气象观测中,统一规定测量距地面约10米高度上的风。
二、风的观测项目和定义(一)风向:风的来向。
单位为度。
(二)风速:空气质点在单位时间内所移动的水平距离。
单位为米/秒。
(三)两分钟平均风速:观测时距内两分钟的风速平均值。
(四)十分钟平均风速:观测时距内十分钟的风速平均值。
(五)平均风向:指在观测时距内风的平均矢向。
(六)静风:两分钟或十分钟时距内风速平均小于0.5米/秒的风。
(七)阵风:两分钟或十分钟时距内瞬间风速大于等于平均风速5米/秒时的最大值。
(八)大风:瞬间风速大于等于17.0米/秒的风。
(九)最大风速:某一时距内各个“平均风速”中的最大值(不含阵风的值).(十)极大风速:某一时距内风速大于等于17.0米/秒时,出现的瞬间极大风速值(包括阵风的数值)。
(十一)三十六方位风向:以十度为等级单位的风向。
(十二)十六方位风向:以22.5º为等级单位的风向。
(十三)风向不定:在观测时距内风向变化达大于等于180º,为风向不定;当风向变化大于等于60º且小于180º,平均风速小于2米/秒,也为风向不定。
注:1、瞬间风速:指3秒钟的风速平均值。
2、风速单位换算关系1米/秒=3.6千米/小时=3.3英尺/秒=1.9海里/小时三、当机场仅有一条跑道时,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使用代表跑道接地地带上空的风;当机场有二条或以上跑道时,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使用代表主要跑道接地地带上空的风;。
四、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根据本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航空用户的协议提供跑道上的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3号——中国民用气象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3号——中国民用气象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3号《中国民用气象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中国民用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
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
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标准第10章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

第十章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依照例行观测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而成的《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以下简称月总簿)是民航气象效劳机构为国家积存的重要科学技术档案之一。
它不仅是气象科学研究和天气预报体会总结的基础 , 也是为国际和国内民航部门提供航站气候资料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编制和上报要求一、凡进行24小时观测或13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效劳机构,每一个月均应编制月总簿。
二、凡配备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效劳机构,编制月总簿时应当进行24小时全项或缺项统计。
三、月总簿应以光盘形式存储和上报,并利用A3纸打印、装订一份,永久保留。
四、机场气象效劳机构应于当月10个工作日前上报上月月总簿,地域空管局气象中心于收到月总簿后2个月内审核完毕,发觉问题应当向报审单位发出修改通知或进行查询。
五、机场气象效劳机构自收到查询单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查复上报。
六、编制月总簿应当做到:(一)按规定的项目、格式、精度要求和统计方式利用运算机进行编制、打印。
切实做好校对,严格预审,确保质量。
(二)按规定的日期报出。
对审核部门查询的内容,应在规定的时刻内查复,审核出的错情,应及时更正并上报。
第二节封面和封底及扉页有关项的录入一、封面在《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上录入本机场气象效劳机构名称,并录入月总簿的年份、月份。
二、扉页(一)机场气象效劳机构名称本机场气象效劳机构的单位名称,如乌鲁木齐气象中心。
(二)地址除机场气象效劳机构所在省(区)市外 , 还应注明所在城市的方向或所在地的县、村、镇名称,以便与本地其它机场区分。
(三)经纬度本机场所在地的纬度和经度 , 只录入度、分。
当分值不足十位时,十位补“0”, 如:29°03'。
(四)观测场拔海高度观测场距离海平面的高度,以米为单位,取一名小数。
拔海高度未经实测的,其高度值应加括号,如 :()。
(五)观测平台距地面高度观测平台面(平台有围墙,那么为平台围墙顶)距离地面的高度,以米为单位,取一名小数。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第6章 气压

式中P代表场面气压。
P0就是场面气压按标准大气条件订正到海平面的气压,也就是修正海平面气压。Z代表机场标高,因此,对于某机场来说,[288.15/(288.15-0.0065Z)]5.256是一个常数,如以H表示,则:
QNH=QFE×H
H值的查算见表6-2。
表 6-2 H值查算表
机场标高
H值
机场标高
图6-4气压随高度的变化
1.静力学方程
静力学方程表示的是:大气在垂直方向上所受的作用力达到平衡时,气压随高度变化的定量关系。在大气中任一截面为dXdY的垂直气柱中取一厚度为Dz的小气块(图6-5)。假定大气处于静止状态,这一小气块所受到的作用是平衡的,即垂直方向或水平加速度都为零。其侧面受到的作用力是四周空气加在侧面的压力,相互抵消。在垂直方向上,设作用在高度Z处的力为pdXdY,作用在Z+dZ高度处的力为(p+dp)dXdY,这里p是Z处的压强,dp是从Z到Z+dZ处的压力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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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
第一十二条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气象服务机构,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
第一十三条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
第四节 观测种别
第一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
(一)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而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
第三节 对时
第一十一条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自动观测设备中央处理单元的内部时钟为观测时钟:
(一)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天00时对时。当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与GPS授时相差大于30秒时,应当按自动观测设备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调整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保证误差在30秒内;
(二)非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每天第一次观测前对时。
第二十三条特殊观测时距不大于5分钟。
第二十四条事故观测时距不大于10分钟。
第八节 观测程序
第二十五条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具体观测程序如下:
(一)整点的例行观测自第50分(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55分(含)进行器测项目数据采集(读取),在58分前发布报告。
(二)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对于实施每半小时一次例行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如果按规定不发布SPECI,则无须在特殊观测簿进行相关的记录。
(三)事故观测是指当本场或本场附近区域发生飞行等级事故或意外事件后立即进行的观测。
第七节 观测时距
第二十二条例行观测时距为10分钟。整点观测自50分开始,55分开始采集数据,58分前发出报文,因出现特殊天气需调整发报时间时,可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00分;半点观测自20分开始,25分开始采集数据,28分前发出报文,因出现特殊天气需调整发报时间时,可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30分。报文发出后至整点(半点)出现特殊天气时,应当发布更正报。
第五节 观测时次
第一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和非24小时观测。
第一十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观测时次:
(一)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其中,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承运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本机场地面气象观测情报。
(二)为航空气象预报、航空气象科学研究提供依据,为机场气候分析积累历史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观测种别、时次、项目、时距和程序进行观测。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四)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第八条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和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当主用观测仪器设备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当主、备用观测仪器设备全部不能使用时,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
变更观测仪器设备时,应在《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
第九条当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部门的气象观测显示终端显示的数据与气象服务机构显示终端显示的数值有差异时,应当以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
第一十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采用协调世界时(UTC),观测记录及资料统计以16时为日界,编报以24时为日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保证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气象地面观测工作。
第三条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的设备和业务软件,其技术手册、操作手册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二)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
第一十七条变更观测时次时,应当从某月的第一日开始。
第六节 观测项目
第一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基本观测项目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降水量、积雪深度、雾凇、霜、雨凇。
第一十九条实施例行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基本观测项目中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条实施特殊观测时,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
第二十一条实施事故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是在观测平台或地面通过人工或者利用设备对本机场及其跑道、进近着陆及起飞爬升地带的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过程所进行的系统、连续地观察和测定的活动。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方式分为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两种。人工观测是指以人工方式目测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使用常规观测仪器测量其他气象要素的观测方式。自动观测是指云、天气现象以人工目测为主,其它要素全部采用自动观测设备测量的观测方式。
(二)半点的例行观测自第20(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25分(含)进行自动观测设备的半点数据采集,在28分前发布报告。
(三)特殊观测应当在观测完毕后立即发布特殊报告,最迟发布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
(四)得知发生飞行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项目进行事故观测,观测记录应当立即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