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配偶假证明

探配偶假证明

证明

xxxxxx单位: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与贵单位x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是夫妻关系。xxxx在我单位工作多年,向来在此工作和生活,且在我单位未享有探亲假。

特此证明

xxxxxxx单位(盖章)

年月日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法人:xxxxx

探亲假申请书(单位探亲假情况说明)

探亲假申请书(单位探亲假情况说明) 关于重申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 关于重申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 科室、科室、南沙医院、河东分院: 根据最近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报告,我们部门发现有些部门在考勤方面存在管理混乱、纪律松弛等问题。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强化劳动纪律,现重申相关制度如下: 一、管理责任 1.各部门要把员工考勤管理工作放在部门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坚持党政领导亲自抓,全面负责。科室主任是本科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本科考勤管理的主要管理职责。 2.临床专家应为患病员工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休假单,并对其疾病的真实性负责。 二、休假流程 1 .病假、流产假和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员工申请病假、流产假、节育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临床专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如果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交,必须在休假结束后3天内补休。流程如下:个人书面申请部门审核并报考勤人事部备案 2.年假 连续休年假超过一天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

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在假期结束后1日内提交。部门考勤人员应登记并注销相应的年票。流程如下: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登记、请假注销 3.探亲假 申请探亲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探亲理由和休假期限,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我部审批。审批后,我部会出具同意探亲证明,并提交我部备案。流程如下:个人书面申请部门初审人事部门审批部门备案调度个人休假 4.婚假、产假和陪产假 如果员工的婚姻状况或生育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们部门登记,并发放婚假或产假。员工申请婚假、产假或陪产假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向部门提交我部出具的结婚证明。 婚假流程:个人书面申请部门初审人事部门审批部门备案调度事假; 休产假或陪产假的流程:个人书面申请部门审批个人休假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向人事部门出具产假表部门取消休假。 5.哺乳假 独生子女员工生病住院的父母,应在其父母出院后15天内向我科出具护理假表。员工申请护理假时,必须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我部出具的护理假单。休假流程如下:个人书面申请部门审核个人休假人事部发放护理休假单部门休假取消。 6.哺乳假

公司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XX公司 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享受探亲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探亲待遇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国内探亲。 第二章享受探亲假待遇范围 第三条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以员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四条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一)当年办理离职、退休或享受公司生活保障金(内部退养)待遇的员工。 (二)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及脱产学习期

间的员工。 (三)与父母任一方或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 (四)当年内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事情已经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达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五)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员工和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员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当年非本人原因放假期间与家属团聚达到或超过探亲假假期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七)当年内出现旷工一周(含一周)以上者,未达到除名条件的员工。 (八)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的员工。 第三章员工探亲假期待遇 第五条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含探亲往返路途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员工探望其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员工休假管理系统规定

实用标准文档 文件编号:QEOZG/YP 3 10 014-2014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3 职责 3.1 管理部 3.1.1负责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的制订。 3.1.2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假期。 3.1.3假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3.2各单位

理部。 3.3 公司领导 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4 管理规定 4.1法定节假日 4.1.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4.1.1.1 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 4.1.1.2 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4.1.1.3 清明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1.4 劳动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5月1日); 4.1.1.5 端午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1.6 中秋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1.7 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1.1.8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4.1.1.9 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四)。 4.1.2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探亲假 4.2.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其配偶与职工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4.2.2.1 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4.2.2.2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4.2.3未婚职工或离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2.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20天,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4.2.5 从玉柴其他单位调入公司的职工自调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请探亲假。 4.2.6 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路程单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以南宁、北海、玉林为中心),而且不能够利用双休日同家人团聚的。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探亲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各类假期假的若干规定(1-10页)

xxxxxxx…2011?35号 xxxxxxxxxxxx各类假期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规范各类假期请销假制度及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中心实行指纹打卡制,凡工作人员一律进行考勤。上下班统一由本人进行打卡,由综合科负责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据实统计按月公布出勤结果。出差、病假、事假、休假等,都要如实反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并于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出、缺勤情况及请(休)假单、打卡记录汇总到考勤表上作为月、年度考核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在外出告示牌上注明情况;科室人员需要集体外出,须留1人值班;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交综合科备案,否则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应按AB岗制度进行替岗工作,科室人员不能同时离开,确有急事,需由分管领导指定临时顶岗人员;

班子领导请假或外出,除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还须通知综合科。 (三)、考勤结果与月度、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年终奖金兑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人员按区里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违者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综合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在单位内部通报,并视情扣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档次。 (五)、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再打招呼休假的; 3、已提出申请但尚未批准前就自行休假的; 4、虽按时上、下班,但中途无故离岗外出的;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种类及有关规定 (一)、假期种类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哺乳假等)、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工伤假等。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余各类假期的时间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二)、年休假的规定。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依据:《职工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QEOZG/YP 3 10 014-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 12月11日实施日期: 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3 职责 3.1 管理部

3.1.1负责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的制订。 3.1.2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假期。 3.1.3假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3.2各单位 按权限审核审核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将缺勤人员情况及请假的原始凭证报管理部。 3.3 公司领导 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4 管理规定 4.1法定节假日 4.1.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4.1.1.1 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 4.1.1.2 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4.1.1.3 清明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1.4 劳动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5月1日); 4.1.1.5 端午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1.6 中秋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1.7 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1.1.8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4.1.1.9 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四)。 4.1.2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

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探亲假 4.2.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其配偶与职工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4.2.2.1 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4.2.2.2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能够享受探亲假。 4.2.3未婚职工或离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2.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20天,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4.2.5 从玉柴其它单位调入公司的职工自调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请探亲假。 4.2.6 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路程单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以南宁、北海、玉林为中心),而且不能够利用双休日同家人团聚的。

探亲签证工作证明

探亲签证工作证明 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证明。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Attn: Visa Section of British Embassy in Bei ___g Date: July 12th, xx Dear Visa Officer: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Zhang Le(申请人姓名) is the _______(职位) of our pany. She is going to United Kingdom for visiting her daughter - Shen Yu(女儿姓名) who is studying in UK right now. She will stay in UK from Sept 20th(到达英国日期) to Oct 10th,xx(离开英国日期). We guarantee that she will obey the local laws during her stay and e back to China on time. Her monthly ine is _______ RMB (月薪数). Her position in the pany will be kept until her return. She will cover herself all the traveling expenses.

It would be highly appreciated if you could kindly issue him the visa. Name Sex Date of Birth Passport No. _______ ___ Yours sincerely, ___________(HR部门负责人签名) Dept. Of H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工作证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从雇主那里提供工作证明书要注意的有下面几点: 1、证明书要打印在公司信纸上面,签证工作证明格式。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探亲地点以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职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其中,**地区最多不超过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过6天; 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时,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但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 六、职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职工离异或丧偶且尚未再婚的,自离异或丧偶的次年起可按照本办法对未婚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已婚职工在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 三、职工与其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

探亲假证明

探亲假证明 探亲假证明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地方性的规定 根据1997年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确定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和连接,且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大到一般企业,可与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起执行,不过仅适用于广东省地区。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1】3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 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第九条职工带薪在大专院校学习(包括由原单位发工资的研究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利用寒暑假回家探望配偶或父母,原单位每年或四年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由大专院校发助学金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父母分居两地,职工每年或四年内只能选择去其中一方探望。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与配偶、父亲或母亲不论什么原因,累计团聚时间达到三十天或二十天,职工当年或四年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路费是由本人自理的,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累计团聚时间不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当年或四年内仍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探望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

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关于职工各类休假管理的规定

关于职工各类休假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管理,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确保我院医、教、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职工休假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我院在编在职职工,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理。 二、休假种类和条件 职工休假分为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其他休假、年休假等。 关于教学和科研读书时间,待医院研究后,另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我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具体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 1、探父母假:职工同父母不居住在一地,路途在100公里以上,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父母假,假期不超过20天。 未婚职工探父母假,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新参加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探亲假规定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上半年工作满一年的,下半年可享受;下半年工作满一年的,下年度可享受);结婚当年可享受探父母假1次,从结婚次年起享受每四年1次探父母假(从结婚次年算起,每四年为一轮,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均可享受。若上个四年未享受,则该轮探父母假自行作废,从下个四年起重新计算);离婚当年不享受探父母假,从次年起可享受。 2、探配偶假:在医院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夫妻分居两地,路程在100公里以上,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配偶假(需配偶方人事部门出具未休探配偶假证明),假期不超过30天。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探亲。配偶是教师的,本人不能享受探配偶假;配偶是军人的夫妻双方可双探,但报销路费时须出具对方未报销路费的证明,若对方已报销路费,我方则只给假不报销路费。新婚职工,从结婚次年起才可以享受探配偶假。探配偶假原则上每年1次,当年未享受的,次年不补假。本院双职工,其中一方经医院批准脱产外出学习两年及以上,学习期间未享受寒暑假者(需由就读学校出具证明),另一方可享受探配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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