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5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2、管理要求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____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2)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1. 预约停泊:外来船舶通常需要提前向港口管理机构预约停靠码头,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船舶资料、货物清单和停靠计划等。
2. 码头分配:港口管理机构根据船舶的类型、尺寸和货物特性等因素,将船舶分配到适宜的码头。
这有助于确保码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船舶运营的顺利进行。
3. 船舶安全检查:外来船舶进入港口后,通常会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码头船舶靠泊标准

码头船舶靠离泊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只靠离泊工作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港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只靠离泊管理工作。
管理内容2.1 船舶靠离泊管理包括海事及航道协调、船舶调度、码头船舶靠泊流程、货物船检计重、码头安全、码头设施管理等。
2.2 海事航道协调管理2.3 协调海事等相关部门关系,保证船舶顺利航行和按期到港。
2.4 随时通过虹港公司、代理与装船港和运输船舶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运输船舶情况。
2.5 船舶调度、安全靠离泊和接卸3、管理目标全面掌握水路运输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海事、海关、边检、卫检关系、疏通航运,加强码头作业安全监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做好船只靠离泊安全管理,确保客户货物正常供应以满足生产需要。
4、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4.1 船舶调运、靠离泊工作由生技部门总体协调。
4.2 靠离泊工作、卸船、洗舱和卫生环保工作由码头负责5、码头靠泊作业流程5.1 船舶靠离泊码头前的准备。
5.1.1 提前掌握靠泊船舶的船型参数、尺寸及装载量,制定靠泊方案。
根据船舶动态、潮汐、水深、船舶特点及气象等情况,安排船舶靠、离、移泊,并布置相关的安全要求。
5.1.2 码头全天候接听气象预报。
掌握风力和风向以及台风对船舶和码头形成威胁。
和船舶协调,是否满足进港条件并确定船舶进港时间。
禁止在风、涌浪大、雾天能见度低、涨落潮潮水很急的情况下进行靠离泊作业。
在上诉情况及其他不安全因素下,码头有权拒绝靠离泊作业。
5.1.3 检查码头橡胶护舷、缆桩等基础设施并确保完好;5.1.4 巡查码头前沿海面情况,提前通知闲杂船舶驶离,确保靠泊区域清爽;5.1.5 根据即将靠泊的船舶船型确定靠泊位置,设置靠泊旗;5.1.6 船舶靠、离、移泊前0.5小时,码头必须按照靠泊船舶总长的120%做好泊位预留。
5.1.7 如发生装卸臂和船方装卸集管保持在正常连接的范围时,码头班长应及时与引航员及船长取得联系,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决定该船舶是否靠离泊。
2024年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2024年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于外来船舶的停靠申请,需提前至少30天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船舶信息、预计停靠时间、货物情况等。
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请情况,对停靠请求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方是否获准停靠。
二、外来船舶在到达停靠码头前,需提前通过通讯设备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保停靠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外来船舶停靠期间需严格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如非法交易、污染海域等,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外来船舶在停靠期间需配合码头管理人员的工作,包括船舶检查、卸货等工作,确保码头运营秩序良好。
五、外来船舶的货物必须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否则将被拒绝停靠或立即驱逐出境。
六、外来船舶在离开停靠码头前,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状态良好,可进行下一段航程。
七、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外来船舶,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吊销停靠许可、罚款、甚至拘留船舶等措施,以维护码头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2024年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希望广大船舶经营者和管理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码头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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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靠泊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码头及人员安全,保障港口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船舶靠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进出港、靠泊、离泊、系解缆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船长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指挥和协调。
4. 码头经营者负责码头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码头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船舶靠泊安全要求1. 船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靠泊:(1)船舶证书齐全,船况良好,具备航行安全条件;(2)船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3)船舶载重不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符合港口规定;(4)船舶设备完好,消防、救生、应急设备齐全有效。
2. 船舶靠泊前,船长应向码头管理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船舶证书复印件;(2)船员名单及职务;(3)船舶载重情况;(4)船舶设备情况。
3. 船舶靠泊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2)船舶系解缆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缆绳牢固;(3)船舶在码头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港口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4)船舶在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事故处理1. 发生船舶靠泊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靠泊行为,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各相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我国港口安全。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靠港管理制度

船舶靠港管理制度一、船舶靠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船舶靠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靠港申请:船舶到达港口之前,必须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靠港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预计到港时间、计划靠泊位置等内容。
2. 靠泊指引:在船舶到达港口后,需由港口指定的引导船或引导员指引船舶靠泊,并且按照指引安全靠泊。
3. 船舶停泊:船舶停泊后应按照规定的位置停泊,保证船舶与其他船舶、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4. 安全管理:船舶停泊期间,需要进行安全巡视、设备检查和消防演练等,确保船舶安全。
5. 装卸货物:船舶装卸货物时,需遵守港口的装卸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装卸货物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6. 油料供应:船舶需要加油或供应其他液体物品时,需按照港口的油料供应规定进行操作。
7. 离港通知:船舶准备离港时,需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离港通知,并接受相关检查。
8. 港口收费:船舶在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等操作会产生费用,需要按照港口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9. 港口管理: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对船舶靠港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在港口的安全运营。
10. 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操作或不遵守港口管理规定的船舶,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可能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二、船舶靠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船舶靠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船舶运营和港口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船舶安全:船舶在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等操作是容易发生意外的环节,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船舶的安全。
2. 提高运营效率:良好的船舶靠港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船舶的装卸效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完成装卸货物的操作。
3. 保障航运市场秩序:船舶靠港管理制度规范了船舶在港口的行为,有效防止了不法分子的侵害,保障了航运市场的秩序。
4. 促进经济发展: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船舶靠港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船舶运输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5. 加强港口管理:船舶靠港管理制度作为港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长沙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规定

第卜八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燃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点设计功能或规模船舶靠泊;
(三)超出天气等自然条件允许情况船舶靠泊,或允许已经靠泊的船舶目安全风险发航:
停靠点是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的平台和人员上下的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港区是指《长沙港总体规划》规划的港区所储区域。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及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贵,做好殍界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及客运船舶运营单位新增客船运力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安全和监管
第十六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贡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贡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历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应当根据要求,开屣安全风险辨识,落实事故隐患排杳治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沙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从事停苑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在规划港区内从事上述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水路客运船舶是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E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其他客运船舶: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码头暂行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码头暂行规定为了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保证码头和船舶在靠离码头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靠离海港码头的中、外运输船舶(货船、客船和驳船等)均适用本规定。
货主码头也应按本规定办理。
二、船舶靠离码头前,港口必须按照港务监督部门与有关安全规定,提供船舶安全靠离泊位的条件,做好靠离的一切准备工作。
三、船舶停靠码头前,船方必须分别向港务监督部门和港口调度部门提供本船的船舶规范,装载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装载不良或海事碰撞而引起的船体变形、损坏等情况。
船舶离开码头前,如上述各项有变化时,也必须报告港务监督部门和港口调度部门。
外籍船舶的资料,由当地外轮代理公司提供。
四、为了加强船舶靠离码头的安全指挥工作,各港必须设置码头管理长,由熟悉装卸业务、船舶和码头设施情况的人员担任。
油区码头管理长不应有驾驶员的经历,必须了解码头输油设备的性能、用途,熟悉油轮装卸作业以及有关安全防污染等知识。
码头管理长的定员可根据管理码头的泊位数和靠离船舶艘次的多少以及三班作业的情况由各港自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个作业(装卸)区可配备三~四人。
有锚地或浮筒作业者可另配锚地或浮筒管理长。
编制属作业(装卸)区调度室,受调度室主任领导,与作业(装卸)区调度员同等待遇。
五、码头管理长必须有职、有权、有责。
具体职责为:1.保证所辖码头与设施、前沿水深、前沿水域符合船舶安全靠离条件。
如发现有危害船舶安全靠离的情况,除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外,并可根据危害程度轻重,有权制止船舶靠离码头。
2.按照作业(装卸)区调度生产会议决定和船舶靠离计划以及靠离船舶的船舶规范和装载货物情况,正确地组织和指挥船舶靠离码头。
3.根据现场作业的要求,确定靠泊位置,在船舶靠离前一小时,组织清理现场。
有权指挥影响船舶靠离的作何船舶以及岸上机械设备移至安全位置,并督促检查系缆人员的工作,包括系缆人员按规定设置船舶靠离码头的靠把与信号标志等,在夜间或视线不良时打开照明设备,按照规定系好船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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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一)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二)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三)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四)系靠泊要求。
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第九条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
第十条经核定的减载靠泊等级及相关靠泊限定条件、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
第十一条清舱移泊的码头靠泊等级和要求,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减载靠泊的条款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论证、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第三章靠泊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引航机构应当执行有关靠泊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本规定的要求安排码头泊位和生产作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
船舶吨级的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减载靠泊,是指依据本规定最大载重量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的船舶在未满载(包括集装箱船未满箱位)情况下靠泊码头的活动。
(三)码头靠泊等级上浮1级、2级,是指减载船舶的吨级比码头靠泊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序列高出1个等级、2个等级。
(四)清舱移泊,是指靠泊船舶在卸载过程中从原泊位移至另一泊位进行剩余少量货物(不超过该船舶设计满载情况下载货量的10%)卸载的活动。
第十八条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定的码头,应按交通运输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码头货运船舶靠泊活动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
第四条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通,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安全控制流程第六条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
第七条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员。
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预靠船舶驾驶台对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
第八条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者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110米以下需要4人、110-180米需要6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上需要10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
船舶在系解缆过程中,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迅速、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
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离港前)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
第十条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第十一条在船舶逐渐靠近码头时,带缆工要时刻注意船舶位置的变化,尤其是在达到船上水手撇缆范围内时,带缆工务必关注撇缆水手的动态,在撇出缆绳前,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
第十二条缆绳在套入缆桩之前要听从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适的位置及时联系指导员并调整。
第十三条带缆工与船方(大副、二副)交流时,注意文明用语,表达要清晰,声音要洪亮。
第十四条在船上机械绞紧缆绳时必须与上桩缆绳保持安全距离,警惕缆绳断裂弹到身体。
第十五条带缆工不能站在绳环内和受力的缆绳上。
第十六条带缆工向船上撇缆时,要提醒船上人员远离投缆区。
第十七条船舶靠妥之后,带揽工须确认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没有其他要求后才能离开。
第十八条在解缆、绞船过程中同样适用以上操作规程。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要求第十九条在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靠、离泊带缆作业时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当码头前沿涌浪和风力过大时,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海浪涌进的水流以及风向,确认带缆作业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当船舶靠妥之后,指导员发现位置不合适或者影响邻近船舶作业时,带缆工人需要服从指导员提出的船舶移泊、绞位等要求。
船舶停靠码头的方式有哪些正常情况下,有首先靠,艉先靠和平行靠。
普通中小船一般采取顶风顶流首先靠,这样一般不太需要拖轮的协助,船舶自己依靠自己的锚和车就能靠泊。
大型船舶一般采取前后拖轮协助,平行靠泊,大船比较笨重,依靠自身设备靠泊比较困难,所以必须需要拖轮的协助。
而采取艉先靠的一般是滚装的客货船,这用船一般是双车加首侧推,操作相对灵活,另外,这类船都有汽车装卸桥板,以前的船舶多数都安装在尾部,所以为了装卸方便,采取此种靠泊。
不过现在的滚装船首尾都有桥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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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