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
解、系缆时安全管理规定

解、系缆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在靠泊和离泊时,常常需要进行缆绳的解、系操作。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非常多,如不注意岸边人员和设施、缆绳脱离控制等,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缆绳解系操作的安全性,船舶安全局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规定。
一、操作前的准备在开始解缆操作前,需要完成准备工作:1.核对缆位号及缆索编号在缆绳解系操作中,一定要核对缆绳的位置和编号。
为了保障船舶的正常靠泊和离泊,每一条缆绳都应该印了位号和缆索编号。
这可以保证缆绳的使用正确和不出错。
2.仔细检查缆绳的状态在绳索解系操作前,需要对缆绳进行仔细检查,确保缆绳没有磨损、老化、裂纹、变形等问题。
如有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和更换,确保船舶缆绳的完好无损。
3.船员必须身穿必要的安全设备船员在进行缆绳解系操作时,需要身穿必要的安全设备。
这些设备包括涉水服、救生衣等装备,以确保万一陷入水中,可以有效地保护人身安全。
4.确认沟槽和巴力在绳缆解系操作时,巴力的作用是固定绳索,保证船舶稳定,不抛锚。
此外,船舶还需要确认沟槽和巴力确保其可用。
二、操作时的要求船舶在解缆操作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以下是几项必要的操作要求:1.人员分工负责在缆绳解系操作中,不同船员需要分工负责,以确保整个操作流程的顺畅和减少出错。
解系人员应遵守指挥,配合艇长指示,确保解缆操作的成功。
2.严格控制缆绳位置和速度在船舶缆绳解系操作中,必须严格控制缆绳的位置和速度,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特别是对于较大的船只,在解缆操作时需要仔细控制各条缆绳的位置和速度。
3.重点关注人员安全在解缆操作中,应注重保证船舶内外人员安全,及时向人员发出解缆的声音信号,以避免人员获得额外的损失。
三、操作后的整理船舶在完成缆绳解系操作后,还需要整理相关设施和装备。
这些整理工作包括:1.清理缆绳、沟槽、巴力等设施在绳缆解系完成之后,需要对船上的设施、沟槽、巴力等进行仔细检查和整理。
船员需要及时清理缆绳及相关设施,确保船舶识别、清晰和使用船泊设施。
2024年码头泊位靠离泊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码头泊位靠离泊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靠泊前准备:1、首次靠泊的油轮船长需提前熟悉码头泊位、港池、航道情况等。
2、码头操作员确认泊位护舷、对讲高频、输油臂、质量流量计、静电连接线、快速脱缆钩、登船梯、国际通岸接头、阀门、管线、伴热及泊位消防设备等所有设备设施完好备用。
3、港调确认船方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提货单》等二证一单齐全。
4、港调确认油轮吨位、吃水深度、船长等基本参数是否符合码头泊位允许的靠泊条件。
5、港调确认大型油轮靠离泊时,强制引水,并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及适应马力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6、港调根据《生产日计划》、潮水情况、天气条件、航道、港池等情况安排油轮靠泊。
二、靠泊及装卸作业:1、泊位班长组织系泊员工及时就位。
2、泊位操作员确认:油轮靠泊、装卸油、离泊全过程,港调、船方、泊位操作员三方开通统一频道对讲机守听。
3、泊位操作员在船离码头____米、____米、____米时及时提示船方注意靠泊速度、靠泊角度等,油轮安全靠泊。
4、____万吨、____万吨油轮靠离泊作业、系解缆作业,泊位操作员有专人监控激光靠泊仪、缆绳拉力监控仪。
5、泊位操作员确认:大型油轮系泊,前后倒缆、横缆、首、尾缆全部完成系缆后,拖轮才能撤离,防止油轮漂移。
6、泊位操作员确认:船岸间的安全通道完好投用。
7、泊位操作员确认:船岸双方闲置的油管接口已全部拧紧.8、泊位操作员确认:船方安排了有效的甲板值班,船岸双方布置了足够的操作监督及应急人员。
9、泊位操作员确认:船岸双方明白已商定好的装卸油程序、船岸间的应急信号和停闭程序。
10、码头操作员确认:船岸双方明白装卸油品的安全性能数据及装卸油品中有毒物质的危险性.11、泊位操作员确认:油轮四周已布设好围油栏。
12、码头操作员确认:船岸静电连接线已安装好,开关处于连通状态。
13、码头操作员确认:压舱水的隔离盲板完好,不同品种油品管线的阀门已关闭并加铅封。
靠离泊系缆安全操作指导书

靠离泊系缆安全操作指导书1 目的为了规范码头作业人员在船舶靠、离泊过程中的系解缆作业及相关监管工作,保障系解缆工及相关作业人员的生产安全。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船舶靠、离海通码头的系、解缆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码头靠离泊系缆作业的基本要求,包括了船舶靠、离泊前的准备工作,系、解缆绳的操作,巡回检查,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要求。
3 职责码头系缆工(以下简称系缆工),负责进行系解缆作业的操作。
系缆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持相应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系缆工班长负责配备好必备的作业工具及负责落实码头为船舶靠、离泊所采取的相关安全措施。
单船指导员、当班调度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及现场作业进行指挥、协调。
安全员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及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管。
4 操作方法与要求4.1作业前的准备4.1.1系缆工上岗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救生衣、工作鞋、安全帽和防护手套)。
4.1.2当班调度应提前1小时以上做好码头泊位清理工作,按船舶总长的120%预留靠、离泊位。
4.1.3 当班调度应提前督促有关部门将泊位上的机械和设备移至无碍船舶靠、离泊的安全位置,并督促机械和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离港,保证随时接受有关避让指令。
4.1.4单船指导员和当班调度应根据靠泊计划准确设置泊位信号,提前通知系缆工船舶的靠泊位置,并督促系缆工提前移除缆桩两侧可能影响系缆作业的活动栏杆。
4.1.5在船舶靠离泊前20分钟,系缆工应守候在靠、离泊现场,单船指导员和系缆工班长应分别负责船舶艏艉的安全监督工作,安全员应在码头前沿巡检,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系、解缆操作区域。
4.2 系解缆绳操作4.2.1 单船指导员应主动与船方进行联系,随时向船舶驾驶台报告艏、艉距离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4.2.2系、解缆绳应严格听从船舶驾驶台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4.2.4船舶靠离泊时,按照表1要求配备系解缆工:表1 系缆工人员配置要求4.2.5 在接收引缆绳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码头分公司船舶靠、离码头带揽工安全带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
第四条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通,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安全控制流程第六条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
第七条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员。
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预靠船舶驾驶台对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
第八条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者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110米以下需要4人、110-180米需要6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上需要10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
船舶在系解缆过程中,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迅速、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
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离港前)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
第十条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从事船舶靠离泊活动的船舶、码头、引航、拖轮、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经营单位负责本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靠离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引航机构负责船舶引航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引航安全。
第八条拖轮单位负责拖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拖轮作业安全。
第九条船舶代理负责船舶代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代理业务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船舶靠离泊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二)船舶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符合安全要求;(三)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无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靠离泊过程中,码头经营单位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码头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二)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安全;(三)及时消除船舶靠离泊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引航机构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引航员具备相应资质;(二)引航船舶符合安全要求;(三)严格执行引航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拖轮单位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拖轮具备相应资质;(二)拖轮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三)拖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代理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船舶代理业务符合安全要求;(二)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船舶靠离泊信息;(三)确保船舶代理业务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发生船舶靠离泊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报告港口管理部门;(二)组织人员救援,确保人员安全;(三)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四)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船舶靠泊就是指船停靠码头,船舶靠泊也是有管理规定的,这样可以对船舶景进行管理。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船舶靠泊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船舶靠泊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船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码头及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在靠泊码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要求1. 船舶靠泊前,船舶负责人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提交《船舶靠泊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靠泊。
2. 船舶靠泊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应按照码头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靠泊,不得擅自改变靠泊位置。
(2)船舶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船舶稳性,确保船舶在码头上不会发生倾斜或滑动。
(3)船舶靠泊后,应立即关闭主推进系统,防止船舶意外移动。
(4)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碰撞。
3. 船舶系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系缆前,应检查缆绳、锚机、绞缆机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其正常使用。
(2)船舶系缆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确保缆绳紧固可靠。
(3)船舶系缆后,应定期检查缆绳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船舶靠泊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不得擅自排放污水、垃圾、杂物等污染物,确保码头及水域环境清洁。
(2)船舶不得擅自使用码头设备,如需使用,应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
(3)船舶不得占用码头消防通道,确保消防设施畅通。
(4)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码头设施布局,如需改变,应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
5. 船舶离泊前,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离泊前,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报告离泊时间。
(2)船舶离泊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解缆,确保船舶离泊安全。
(3)船舶离泊后,应立即启动主推进系统,确保船舶离泊顺利。
四、监督检查1. 码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定期对船舶靠泊情况进行检查。
2. 船舶负责人应配合码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码头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码头分公司
船舶靠、离码头带揽工安全带缆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
第四条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
通,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安全控制流程
第六条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
第七条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况及时通知
船方或者引航员。
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预靠船舶驾驶台对
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
第八条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者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110米以下需要4人、110-180米需要6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上需要10 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
船舶在系解缆过程中,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迅速、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
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离港前)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
第十条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第十一条在船舶逐渐靠近码头时, 带缆工要时刻注意船舶位置的变化,尤其是在达到船上水手撇缆范围内时,带缆工务必关注撇缆水手的动态,在撇出缆绳前,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
第十二条缆绳在套入缆桩之前要听从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适的位置及时联系指导员并调整。
第十三条带缆工与船方(大副、二副)交流时,注意文明用语,表达
要清晰,声音要洪亮。
第十四条在船上机械绞紧缆绳时必须与上桩缆绳保持安全距离,警惕缆绳断裂弹到身体。
第十五条带缆工不能站在绳环内和受力的缆绳上。
第十六条带缆工向船上撇缆时,要提醒船上人员远离投缆区。
第十七条船舶靠妥之后,带揽工须确认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没有其他要求后才能离开。
第十八条在解缆、绞船过程中同样适用以上操作规程。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要求
第十九条在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
靠、离泊带缆作业时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当码头前沿涌浪和风力过大时,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
注意海浪涌进的水流以及风向,确认带缆作业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当船舶靠妥之后,指导员发现位置不合适或者影响
邻近船舶作业时,带缆工人需要服从指导员提出的船舶移泊、绞位等
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弘毅码头调度室。
第二十三条本规疋自签发之日起执仃。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
弘毅码头分公司调度室
2011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