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漏项
针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意见及建议

对于固定总价招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办理建议和建议致: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企业据悉贵企业在本次招招标结束还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前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现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招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预防及办理方式提出以下指导性建议和建议,供贵企业在此次及此后的招招标参照。
一、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招招标阶段的预防及处理(一)招招标过程中的预防及办理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常常会有几种要求招标人办理的方法。
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添项目。
2、在主要资料价钱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纳的资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照。
1)招标人供给的主要资料价钱表应包含详尽的资料编码、资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2)所填写的单价一定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纳的相应资料的单价一致。
招标方进行增补是应当被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同意的。
招标人这样做,对业主起码有两点利处:一是此后若发生了近似项目的更改,就有了套价的依照,并且这个价因为竞争的原由不会高;二是总价报死报价,假如招标人在清单后面增添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拥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余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
假如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应当增补而招标人考虑竞争的原由没有做增补项,绝大多数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花费已计入其余项目。
(二)经过招标文件进行预防和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采纳“固订价钱合同”时就明确提示两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花费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商定,以防止往后引起纠葛。
在招标方简单以清单无列项的原由向甲方进行索赔,进而使甲方肩负其供给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躲避这类风险,达到在一次招标报价中达成其供给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能够做以下说明:所供给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联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供给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目仅作为招标的共同基础和最后结算与支付的依照,而招标人一定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探讨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办法

探讨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办法摘要针对造价行业中工程量清单漏项现象,笔者尝试分析、探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清单漏项;原因;预防;处理一、绪论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将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者可集中力量进行单价分析与施工方案的编写,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水平差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价的工程量相差甚远,不便于评标与定标,从而也不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一份全面又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是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基础。
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对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乃至完善整个建筑招投标市场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如何保证内容准确、全面、完整,如何避免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是对编制人的一次重要考验。
二、漏项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图纸设计不规范、设计深度不够招标的施工图纸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设计内容未到达施工图纸的要求,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往往只能忽略此部分设计内容。
例如设计院设计的空调系统中的冷媒管往往没有标注规格,对于编标清单人员在编制清单时会产生难度,铜管清单是按照管径规格进行分类,在没有设计规格的情况下,需要我们在原设计图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后才能计算工程量并列出详细清单。
(二)编制时间不充裕、编制人员对图纸不熟悉建设方为了加快项目进程,往往会压缩招标准备时间,作为清单编制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熟悉图纸并将图纸上的设计内容全部反映到工程量清单上,这个过程需要有经验的编制人员认真阅读图纸,充分考虑清单编制细节,并做好查漏补缺。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不容易遗漏,往往是工程量较小、规格较多的项目容易漏项。
例如空调系统中的连接风管与百叶风口的软接,如果不深入理解设计的系统布局,往往就会漏算或少算软接的工程量。
(三)编制人员对施工工艺、施工规范不熟悉有些施工工艺、施工内容不会在设计中具体说明,却又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的,如果不实施将影响后续工作的进行,甚至会影响工程质量。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漏项

固定单价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计价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工程任务的量和单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工程总价则根据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得出。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工程规范等方面的不完善,可能会出现工程量漏项的情况。
那么,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漏项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漏项指的是在合同签订时,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量清单中未能列出或者标注不明确的工程量。
这些漏项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对工程总价产生影响。
因此,解决工程量漏项问题对于保证合同公平、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漏项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补充协议:当发现工程量漏项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就漏项工程量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漏项工程量的内容、数量和单价,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或者需要调整工程量,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应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签证批准后,工程总价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协商解决:当双方在工程量漏项问题上存在争议时,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就漏项工程量的认定、支付和调整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合同精神和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
4. 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在工程量漏项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签证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工程量漏项问题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核,确保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工程量清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工程项目中确定和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和标准。
但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往往还会存在漏项,这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进度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从原因分析和对策两个方面来探讨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1.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够细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非常详细,面面俱到,细节不能放过。
如果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够细致,就很容易导致漏项。
例如,在某项工程量中漏掉了一个细节,或者某个工程量的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全部因素,都会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
2.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缺乏经验对于没有编制过工程量清单的人员,可能由于其缺乏经验,无法准确把握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和要求,这也很容易导致漏项的出现。
例如,有些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不会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需求,他们可能只是根据常规的方式来编制工程量清单,这就很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
3.工程量清单审核不够严格工程量清单审核环节非常重要,如果审核不够严格,就容易出现错漏。
例如,审核人员没有看到某项工程量漏掉的一些细节,或者审核人员认为漏掉的细节并不重要,就容易出现漏项的情况。
4.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或修改,这就容易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的情况。
例如,设计图纸中没有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或者设计图纸中的结构不合适等问题,都会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
二、对策建议1.工程量清单要求细致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够细致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编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清晰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等方式来加强工程量清单的细致程度。
2.编制人员要求专业化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的要求,建议可以通过招募专业的工程师或者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等方式来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编制能力。
3.审核环节要求严格针对工程量清单审核不够严格的问题,可以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并且设置多级审核制度,以确保工程量清单完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工程量漏项报告

合同工程量漏项报告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建筑工程合同中出现的工程量漏项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工程量漏项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增加建设成本。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本文针对某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量漏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工程概况某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多个分部分项工程。
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提供了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了投标报价。
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三、工程量漏项问题分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导致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按照清单执行,需额外投入人力、物力完成。
2. 材料和设备清单漏项:工程所需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在清单中未列出,导致承包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无法按照清单执行,增加采购成本。
3. 措施项目清单漏项:部分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导致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按照清单执行,增加施工成本。
4.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发生增减,但工程量清单未进行相应调整。
四、处理措施针对工程量漏项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 补充工程量清单:对于漏项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和设备清单、措施项目,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明确工程量和价格,作为合同附件。
2. 调整合同价格:根据工程量漏项实际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新增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对于减少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
3. 调整施工计划:对于因工程量漏项导致的施工计划调整,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4. 追究责任:对于故意漏项或疏忽导致工程量漏项的责任方,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在该规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二、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1如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包含了按图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设计变更等亦不作调整,则不能增加;2如是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果本身清单数量有错误,要增加;如清单无错误,视为漏项分摊,不能漏项增加;三、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1、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2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3、漏项问题的预防1在招标阶段的初步预防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对清单漏项的处理办法;如: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又如: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2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时,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并可要求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2施工过程中漏项的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3竣工结算中对漏项的处理1处理中应考虑的原则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2对漏项的处理第一,针对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和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而导致的清单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承包商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第二,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漏项项目取消时,则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4、对固定总价合同的评判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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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1)如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包含了按图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设计变更等亦不作调整,则不能增加;(2)如是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果本身清单数量有错误,要增加;如清单无错误,视为漏项分摊,不能漏项增加。
三、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1、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2)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3、漏项问题的预防(1)在招标阶段的初步预防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对清单漏项的处理办法。
如: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又如: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2)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时,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并可要求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
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
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2)施工过程中漏项的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
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3)竣工结算中对漏项的处理1)处理中应考虑的原则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
报价时以图纸为准。
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
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
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2)对漏项的处理第一,针对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和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而导致的清单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承包商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
第二,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
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
漏项项目取消时,则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
4、对固定总价合同的评判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
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
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
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
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
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七+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